第三十三条(就业管理诊断等)
(1)如果雇主或雇主组织或工人组织从职业组织获得有关工资制度改革,工作重新设计等方面的诊断服务,则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确保就业安全或促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愿意受雇的其他人(以下称为“被保险人等”)的就业,并根据预算在预算范围内支持诊断所需的部分费用该法第25条第1款第1款。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关于根据第(1)款选择符合条件的人的选择事项,支持水平和其他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大臣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三十四 号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三十五条(就业保障和促进就业)
在第25条该法(1)3“总统令规定的项目”是指以下项目: <号总统令修正 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总统令 21510,2009年5月28日;总统令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12月31日,22603>
1.用于被保险人的就业保障和就业促进的教育项目和公共关系项目等;
2.就业支持项目,如工作安置服务,职业指导,实习支持和工作安置支持服务等。促进被保险人等的就业;
3,针对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被保险人的就业环境改善项目;和
4.支持就业保障等项目 建筑工人。
5.删除了 <总统令第 22603,2010年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对就业支持项目的支持)
(1)的就业和劳动可以支持用于通过在下列任一项的所描述的人所进行的就业支持项目所需的成本部长根据第25该法和本法令第35条的2项: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根据《就业保障法》第18条从事非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人和根据同一法第19条从事收费工作安置服务的人;
2.从事根据《就业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提供工作信息的服务的人;和
3.就业和劳工部长认可的能够开展就业支持项目的其他人。
(2)如果打算根据第(1)款提供支持,就业和劳工部长应事先公布符合条件的服务的类型和内容,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的范围等,支持的内容和水平。 ,申请支持的方法等。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三月21348 2009年12月12日> <由第30号总统法令修改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三十七条(支持改善老年人的就业环境等)(1)如果雇主打算安装或改善相关设施和设备以确保就业安全并促进被保险人就业等,则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老年人,妇女或残疾人,在预算限制内提供支持或贷款,以支付根据该法第25条和本法令第35条第3款规定的部分必要费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关于根据第(1)款选择符合条件的支持者或贷款者的事项,选择条件以及与支持者和贷款者有关的其他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大臣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37-2条删除了 <总统令第 22026,2010年2月8日>
第三十八条(对就业促进设施的支持)
(1)在该法第26条的“总统令规定的就业促进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号总统令修正 21928年12月 2009年30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地方政府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11条第(4)款设立和运营的向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服务的必要设施;
2,就业和劳动部长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条第1,第2和第4款指定的学校运营的就业支持设施;
3,根据《中小学教育法》第80条第(1)款第1款,由就业和劳工部长从职业高中指定的学校;
4,《老年就业促进法》第11条规定的老年人才银行; 和
5.就业促进设施,目的是确保就业安全和促进被保险人等的就业,并确保雇主和劳动者劳动部条例所规定的劳动力。
(2)根据该法第26条,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为建立和运营就业促进设施的人提供部分支持,用于建立和运营就业促进设施所需的部分费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928年12月 2009年30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第(1)款中有关支持就业促进设施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大臣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4)根据该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负担由雇主单独或与其他雇主共同建立和运营的托儿设施的部分费用,该费用应由雇主劳动和劳动部条例。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5)根据该法第26条,如果雇主或雇主组织打算独立或与其他雇主共同建立托儿设施,则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提供贷款或支持,以覆盖部分在雇佣和劳动大臣确定的条件下设立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优先支持企业的雇主(包括其优先支持企业的总数为总数的50/100或更多的雇主组织)以及打算为其建立儿童保育设施的雇主或雇主组织残疾儿童或婴儿,可以设置更高的贷款或支持水平。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12
第三十九条(一揽子业务特例)
对于根据《保险费征收法》第8条必须一揽子申请的企业,在适用第17条,第19条,第24条至第26条和第29条的情况下,每个单独的业务应被视为单一业务。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015,9月。18日,2008年;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第四十条(补贴等相互调整)
(1)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领取就业补助金的条件的雇主,采取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支出补助金的条件的措施时,根据第二十五条第(1)款提供的老年扩展补助金3或在采取就业保留措施时根据第26条提供的就业促进补贴,应提供第19条所规定的就业保留补贴,但不提供其他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015,9月。2008年18月;总统令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2)如果工人同时处于第17条第(1)款第3至第5条规定的接受费用支持的条件下,则根据第24条获得了促进本地就业的补贴,而第25条则规定了对老年人的就业扩展补贴,或根据第二十六条提供的促进就业的补贴,有关雇主应仅提供一份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015,9月。2008年18月;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3)如果雇主同时处于第17条第(1)款和第2条所规定的接受费用支持的条件下,则仅应由有关雇主提出申请,才提供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015,9月。2008年18月;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4)如果接受第(3)款所列任何补贴的雇主在获得有关补贴的同时满足接收第(2)款中任何补贴的条件,则该金额是通过将相关补贴金额乘以雇主应根据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并宣布的税率提供第(2)款规定的税率。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5)删除 <总统令第 2月22026年 2010年8月8日>
<本条标题经总统令No.1修订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40-2条(支持的限制)该法第26-2条中使用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一词是指雇主新雇用工人或采取属于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就业保留措施的情况。以下各节:
1,雇主获得补贴等财政支持的地方 根据《逃离朝鲜居民的保护和定居支持法》;
2.雇主获得财政支持(如补贴等)的地方 根据《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法》;
3.雇主获得财政支持(如补贴等)的地方 根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康复法》;
4.雇主从国家或地方政府那里获得财政支持的其他情况。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第四十一条(对雇主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费用的支持)
(1)该法第27条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一词,是指根据《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24条认可或指定的,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培训课程:
1.为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技能发展培训;
2.为雇主雇用但未投保的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发展培训;
3.在有关企业或与该企业有关的企业为应聘人员进行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
4.为在就业保障办公室注册为求职者的人提供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和
五,在带薪休假期间为被保险人(不按该法第113条规定的自雇人士(以下简称“自雇人士”))从事的职业技能培训;不是《劳动标准法》第60条规定的年假,其期间的工资等于或高于《劳动标准法》执行令第6条规定的普通工资(以下简称“普通工资”)支付。]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A.优先扶持企业的雇主或通常雇用少于150名工人的雇主应连续7天或以上给予他/她的工人带薪假,并在该假期间为这些工人提供不少于30小时的培训;
B.属于项目A的用人单位应连续给予有关工人30天或以上的带薪休假,并在休假期间为这些工人提供不少于120个小时的培训,并应聘用替代工人;和
C.不属于项目A的用人单位应连续给予60天或以上的带薪休假给雇用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工人,并应为这些工人提供不少于180个小时的培训。
D.雇主应准予由劳动和劳工部长宣布的从事生产或类似工作的工人带薪休假,并在休假期间为这些工人提供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以鼓励他们的技能。
(2)第(1)款规定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的补贴额,应通过将培训费用(仅限于满足劳动和劳动大臣宣布的标准的费用)乘以培训费用所宣布的比率来计算。考虑到业务规模等,雇佣劳动大臣,但对于第(1)3和4款,应加上雇佣劳动大臣宣布的培训津贴额,如果是第(1)款, 1)5,支付给替代劳动力的工资额(限于第(1)5项B项)的一部分(支持水平应由劳动大臣确定并宣布)以及在此期间提供的工资应加上带薪休假。在这种情况下,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3)对于受以下任何条款约束的人进行职业技能发展培训的雇主,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在就业和劳动部长确定并宣布的条件下,将其支持水平提高。 )。在工资的在训练期间所支付的金额的这种情况下,一部分或全部可被补贴: <号总统令修正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固定期限或兼职雇员保护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固定期限工人;
2.《劳工标准法》第2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兼职工人;
3.根据《保护工人等法》的规定,派遣工人;和
4,日工
(4)有关职业技能发展培训的培训费用和培训津贴的支持范围,最大补贴额,申请程序和其他必要事项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四十二条(费用限制)
(1)雇主根据第二十八条有权获得的职业技能开发培训费用的年度总额,应为就业保障金和保险费的100/100(如果是优先支持企业,则为240/100)。雇主根据《保险费征收法》第13条第1款第1款和第16-3条在相关年度支付的就业保险费中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或雇主中有关就业保障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的保费根据《保险费征收法》第13条第1款第1条和第17条第1款的规定,雇主有责任在有关年度内支付估计的就业保险费:根据第18条第2款的任何规定,每年可支付给雇主的费用总额可以限制为就业保障保险费的130/100(如果是优先支持企业,则为300/100),并且雇主在有关年度支付的就业保险费中的职业技能发展计划,或雇主在有关年度应支付的估计就业保险费中的就业保障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的保险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2)如果雇主为在其业务以外的其他行业雇用的工人提供了根据《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24条认可的课程的培训,则该雇主最多可获得80/100的保费。雇主在有关年度内支付的就业保险保费中的就业保障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或雇主在有关年度内应支付的估计就业保险费中的就业保障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的保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3)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但补贴金额小于雇佣和劳工部长考虑到企业规模和类型而确定的最低金额时,补贴金额应为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的最低金额。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4)第41条第(1)款第3款和第4款提供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补贴和同一款第5款第A项和B项下的职业技能开发补贴(限制为该补贴的一部分)在带薪休假期间提供的工资或根据第41条第2款提供给替代劳动力的工资,不包括在可以按第(1)款规定支付有关雇主对职业技能开发的补贴的预算范围内)至(3)。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
第四十三条(对提高工人工作能力的支持)
(1)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被保险人在其领取《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时(以下简称“职业技能发展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支持全部或部分必要的开支。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12月22603日 2010年3月31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1.受扶持企业雇用的人员;
2,属于第41条第3款的任何一项的人; 和
3,自雇人士或根据第144条被视为自雇人士。
(2)删除 <总统令第 20775年4月 2008年30月>
(3)关于根据第(1)款可以支付培训费用的培训课程的范围和申请程序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0775年4月 2008年3月30日> <由第30号总统法令修改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本条标题经总统令第1号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第四十四条删除 <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第四十五条(技能开发费用贷款)
(1)如果被保险人自费进入或参加以下任何一项所述的学校或设施,则其费用由劳动大臣提供,以在预算范围内提供全部或部分学费的贷款。根据该法第29(1): <号总统令修正 20799年6月。5日; 2008年;总统令 3月21348日 2009年12月12日;总统令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8月22356日 2010年25日>
1,《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规定的理工学院;
2,网络大学类终身教育机构,根据《终身教育法》第33条第(3)款,其毕业生的学历和学位被认为与大专或大学的毕业生相同;和
3.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条规定的学校。
(2)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了职业技能发展培训,则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为所有或部分培训费用提供贷款:但前提是该规定不适用,如果工人接受了培训。在任何下列项当然下降: <号总统令修正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信息交流活动,例如研讨会,专题讨论会等,或通识教育课程,以获取常识,时事知识等;
2.旨在爱好,娱乐,运动等的课程 ; 和
3.就业和劳工部长认可的其他不适合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课程的课程
(3)在第(2)款规定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中,有资格获得贷款以支付外语课程培训费用的人的范围,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4)贷款条件,例如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期限等。第(1)至(3)款规定的内容,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与战略规划和财政部长协商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二月20681 2008年2月29日> <由第30号总统令修改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5)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人的选择,申请程序,贷款频率和其他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四十六条(技能开发费用补助)
(1)如果进入或就读第45条第(1)款任何规定的学校或设施的优先支持企业的受保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显示出良好的学历,则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在该法案第29条第(1)款规定的预算范围内履行,支持全部或部分学校费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关于根据第(1)款选择有资格获得支持的人的必要事项,支持的金额,支持的方法等,应由劳动大臣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四十七条(对就业培训的支持)
(1)根据该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对被保险人等进行就业培训。在任何下列各款下降认定为需要接受职业技能发展培训业务,开始转移到另一个工作或使用: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1.属于第41条第3款的任何一项的人;
2.失业者;
3.那些应在向就业保障办公室负责人申请就业培训之日起90天内转到另一份工作的人员;和
4.由于管理原因,无薪休假或无薪休假暂时不能工作90天或更长时间的人不能重返工作岗位。
(2)第(1)款所述的职业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以支付给接受培训的人或提供培训的机构:使用《专门金融信贷业务法》第2条规定的信用卡,并且发行信用卡的信用卡业务已经支付了培训费用,雇佣和劳动大臣可以代表该公司向信用卡业务支付培训费用接受培训的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2月21152日 2008年3月3日> <由第30号总统法令修正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如果失业者接受了根据第(1)2款执行的促进失业者就业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则不符合根据该法第42条第(1)款获得的求职福利,部长就业和劳工局可以提供培训津贴。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4)就业和劳工部长可借出的培训费用为失业谁是以前投保并接受再就业培训,为失业人士在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1)2. <号总统令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5)关于根据第(4)款选择符合条件的贷款人的事项,贷款程序,贷款频率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6)根据第(1)款进行就业培训的机构以及有关实施就业培训的其他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本条标题经总统令第1号修订 9月23139日 2011年15月15日>
第47-2条(提供职业技能发展培训期间的生活费用贷款)(1)该法第29条第(3)款“总统令规定的低收入被保险人等”是指某人在任何下列项的下降: <号总统令修正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在考虑到收入水平,以前的贷款记录等之后,符合第41条第3款的每个分项并符合就业和劳动大臣确定和宣布的甄选标准的被保险人; 和
2.根据《法令》第29条第3款申请生活费贷款时,被保险人处于失业状态的人(不包括根据《法令》第4条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且符合确定的甄选标准的人在考虑了配偶的收入水平,与直系后代和提升者的关系,以前的贷款记录等之后,由就业和劳工部长宣布。
(2)法案第29条第(3)款所指的生活费用贷款可以在可用预算的范围内提供。
(3)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而申请生活费用贷款的人,劳动和劳工部长应在确定其是否符合条件后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1)项下的此类贷款。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4)确定与第(3)款所述的贷款申请和决定程序有关的事项,有关取消贷款决定,贷款金额和还款方法的事项以及运作贷款系统的其他必要事项,并就业和劳工部长宣布。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三月21348 2009年12月12日>
第四十八条(职业技能开发培训设施等的费用贷款)
(1)劳动和劳工大臣可以在预算限制内向建立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设施和购买设备所需的费用提供贷款,以支付给雇主,雇主组织或工人组织。根据该法第30条规定提供或打算提供职业技能发展培训;根据《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32条的规定,在获得就业和劳工部长许可的情况下成立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公司;以及安装和操作根据《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2条第3 B款指定的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设施的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第(1)款规定的贷款的贷款条件,例如利率,贷款期限等,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与战略计划和财政部长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为享受优先支持的企业的雇主或企业所属的雇主组织以及根据第52条第1款进行或打算进行职业技能发展计划的雇主或雇主组织设定不同的利率。 。 <修订,号总统令实现 二月20681 2008年2月29日> <由第30号总统令修改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关于根据第(1)款支出的最高贷款额,贷款程序等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四十九条(对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设施的支持等)
(1)如果雇主,雇主组织或此类组织的联合会单独或共同安装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设施或购买职业技能发展培训设备,以对就业和劳工部长宣布的职业进行培训,包括根据第53条第(2)款优先选择的职业,或根据《工人职业技能发展法》第2条第3 A款安装了公共职业培训设施的公共组织,翻新或修理破旧的设施或购买设备,部长劳动和劳工局可以在该法案第30条规定的预算范围内,负担安装设施和购买设备的部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2)关于根据第(1)款规定的最大费用支持额和支持程序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50条删除。 <总统令第 20775年4月 2008年30月>
第51条(对资格考试项目的支持)
(1)对于那些谁承担项目下的任何下列各款下降,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支持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必要的项目根据第31(1):2 <通过修订总统令 21015,9月。2008年8月18日> <由第30号总统法令修改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雇主为提高工人技能而进行的资格测试项目;和
2.由国家技术资格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技术资格法》实施的项目,以方便被保险人获得资格;
(2)第(1)款第1项的资格测试项目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资格测试项目应由雇主单独或共同为有关业务或与该业务有关的业务的工人承担;
2.资格考试项目应与相关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直接相关;
(三)制定,执行对获得晋升,加薪,报酬等资格的劳动者给予优惠待遇的规定;
4,与测试项目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测试费用,不得从打算获得资格的工人那里收取;
5,资格考试不得营利;和
6,资格考试项目应符合《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关于根据第(1)款等申请支持的方法和必要的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