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211号总统法令,2017年7月26日。,其他法修正案]
劳动和劳动部 (职业能力评估司),044-202-7293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鼓励工艺美术法》所委托的事项以及执行该法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储备金的财政资源)根据《鼓励工艺美术法》(以下简称“法”)第6条第2款,用于鼓励熟练工艺的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 )应从以下财务资源中筹集:
1.来自政府以外人士的捐款;
(二)经营准备金产生的收入;
3.其他收入。
第三条(储备金的管理和运营)(1)根据《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法》设立的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HRD韩国”),应制定年度管理和运营计划下一年的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管理和经营计划”);并应至少在第二年开始的两个月前将其提交给就业和劳工部长批准。对批准的用于管理和操作储备金的计划进行的任何修改也应事先获得批准。
(2)储备金的管理和运作计划应规定以下事项:
1.关于储备金收入和支出的事项;
(二)按财政资源筹集储备金的计划和按项目使用储备金的计划;
3.项目详情和储备金用途的说明;
4.管理和操作储备金所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设立储备金运作委员会)(1)为了审议与管理和运作储备金有关的重要事项,设立了一个旨在鼓励熟练手工艺的储备金运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备金运作委员会”)。在人力资源开发部建立韩国。
(2)储备金运作委员会应审议以下事项:
1.储备金的管理和运作计划;
2.结清储备金的帐目;
3.管理和操作储备金所需的其他事项。
(3)建立和运营储备金运营委员会所需的事项应由人力资源开发韩国分社社长决定。
第五条(储备金的运作方式)储备金应当以下列方式之一经营:
1.在根据《邮政储蓄保险法》经营储蓄和保险业务的金融公司等或通讯机构中存款;
2.购买直接发行的证券,或保证履行其义务。由国家,地方政府,金融公司等承担或担保义务;
3.《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以确保储备金的运作稳定。
第六条(储备金的使用)储备金可以用于以下项目:
1.优先待遇优秀技工的活动,例如根据该法第10条第(1)款一次性支付补助金;
2.优先待遇韩国手工艺师的活动,例如根据该法第10条第(1)款一次性支付补助金;
3.根据该法第13条第(3)款,向熟练的工艺师和熟练的技工学徒提供学徒补贴;
4.为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第(1)款的持续追求而支付赠款;
5.与选拔公司有关的项目,并根据该法令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向公司奖励奖品,成为鼓励熟练手工艺的典范;
6.非政府熟练技工组织根据该法第17条第(1)款开展的旨在鼓励熟练技工的活动;
7.根据该法第20条第(1)款举行家庭技能比赛;
8.在大韩民国举行世界技能大赛,并派遣一个小组参加该法第21条第(1)款所述的世界技能大赛;
9.《就业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其他优惠活动,包括对熟练工匠的优惠待遇和非政府组织对熟练工匠的支持。
第七条(储备金账目结算报告)韩国人力资源开发局应编制该年度储备金账目年度报表;并应在次年2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将其提交给就业和劳工部长。
第八条(储备金的详细运作规则)除本法令另有明确规定外,储备金管理和运作的必要方法,程序,程序等必要事项,由人力资源开发大韩民国在征得本会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开发司决定。就业和劳工部长。修改在获得批准后确定的任何事项也应事先获得批准。
第二章鼓励工艺的支持
第9条(优秀技工的选拔和优待)(1)根据该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优秀技工应从部长确定的领域内从事手工艺并从事生产的人员中选拔。至少要工作七年。
(2)雇用和劳动大臣在挑选杰出的熟练工匠时,可将其分为《中小企业框架法》第2条第(1)款为中小企业工作的人和为大型企业工作的人,在中小型企业工作的人可能会受到优先待遇。
(3)雇佣劳动大臣应公开宣布选拔优秀技工所需的事项,例如,选拔优秀技工的细节和程序;选择标准;以及要选拔的人数,不得迟于相关年份的4月30日。
(4)打算被选为优秀熟练工匠的工人,应在获得其企业主的建议后,提交《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申请:前提是,如果该人打算如果被选为杰出的熟练工匠是企业主,则他/她应按企业类别或地区从企业主组织的负责人那里获得推荐。
(5)雇佣劳动大臣可对被选为杰出熟练工匠的人员给予以下优惠:
1.一次性支付;
2.以就业和劳工部长的名义颁发证书;
3.就业和劳工部长与有关行政机构负责人协商确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10条(有资格指定韩国的主要工匠的职业类型)该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职业类型”是指由雇佣劳动大臣确定并公开宣布的职业根据对鼓励职业技能的需求以及针对相关职业类型的人力资源供求状况,按机械,材料,建筑以及农业和林业等业务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指定韩国工匠的程序)(1)劳动大臣应公开宣布指定韩国工匠的必要事项,例如,申请指定韩国工匠的详细信息和程序,在不迟于相关年份的4月30日之前,指定标准和要指定的人数。
由劳动与就业部条例的规定(2)谁打算被指定为韩国的工艺美术大师的人,须提交申请,由以下任何人士获得推荐后: <号总统令修订2016年6月28日,27279; 2017年7月26日第28211号总统令,>
1.对该地区具有管辖权的大都会特别市长,大都会特别市长,自治市长或特别自治省长(以下简称市长)他/她工作的主要营业地点;
2.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首长,该首长对打算将其指定为韩国工匠的职业类型具有管辖权;
3.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部长(仅限于打算根据《中小企业框架法》第2条第1款被指定为韩国工匠的人为中小企业工作)。
第12条(优惠待遇和韩国的手工艺大师的维护尊严)(1)政府可给予优惠韩国根据每个老师傅的法令第11(1): <通过第24693号总统令8月修订2013年20月20日>
1.一次性支付补助金和持续追求的补助金;
2.颁发韩国工艺大师证书和认证铭牌;
3.雇佣劳动大臣与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2)韩国总工匠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一项工作:
1.以韩国总工匠的身份收取娱乐,金钱或贵重物品等的行为;
2.虚假指控或散布任何虚假信息的行为,针对韩国的另一位熟练工匠;
3.任何其他损害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指定韩国熟练工匠的取消等)(1)根据该法令第12条第(1)款取消其指定为韩国熟练工匠的人,应立即返回就业和劳工部长韩国工艺大师证书和车牌。
(2)劳动大臣应命令根据法令第12条第(1)款1规定的理由而被取消其韩国工匠称号的人退还整笔补助金和已经继续追求的补助金对此。
(3)劳动大臣不得支付被取消韩国总工匠资格的人的一次性补助金和在决定取消其指定之日后应继续支付的补助金。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理由,由韩国的工匠负责。
(4)收到命令退还整笔补助金和根据第(2)款连续寻求补助金的命令的人,应在收到该命令之日起30天内将通知金额支付给就业和劳工部长。
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选定要传递的工艺美术领域) “总统令规定的领域”是指工业界必需的,被认为是传播和发展所必需的下列任何领域,以及每个相关领域的细节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通知:
1.铸造,模具,焊接等领域,是制造业的基础;
2.创造性地应用和开发以适应工业现场的领域;
3.由于技术世代之间存在脱节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在技术领域进行技术转让;
4.其他需要传播熟练手艺的领域。
第15条(指定熟练工艺学徒)(1)根据该法第13条第(1)款被指定为熟练工艺学徒的人,应根据以下情况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推荐熟练技工学徒:具有熟练的技术,年龄,未来发展潜力等
(2)根据该法令第13条第(1)款和第(2)项,指定熟练技工大师和熟练技师的人员的详细事项,应由雇佣劳动大臣决定并予以公告。
(3)根据该法第13条第(1)款,雇佣和劳动部长应将熟练技工证书颁发给指定为熟练技工证书的人。
第16条(学徒补贴的支付)(1)该法第13条第3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期限”是指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的五年内的期限。
(2)雇佣劳动大臣应公开宣布支付学徒补贴的必要事项,例如根据该法第13条第3款有资格获得此类补贴的人(以下简称“学徒补贴”),申请程序,补贴金额和补贴期限,不得迟于相关年份的3月31日。
(3)打算领取学徒补贴的人,应按劳动大臣的规定提出申请。
(4)支付学徒补贴后,就业和劳工部长应亲自准备和管理分类帐,除非在不利的情况下妨碍电子处理,否则应以电子方式进行准备和管理。
第17条(停止支付学徒补贴)(1)劳动和劳工部长应核实接受学徒补贴的人是否正在根据第13条第3款的条件规定接受任何其他法令和从属法规的任何补贴。 );并且如果发现他/她根据任何其他法令和从属法规获得了任何补贴,则应停止支付学徒补贴。
(2)如果学徒补贴是按照第(1)款规定无权领取的,则由劳动和劳工部长命令其返还已经支付的学徒补贴。
(3)收到根据第(2)款归还学徒补贴的命令的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通知的金额支付给就业和劳工部长。
(4)当劳动和劳工部长停止根据第(1)款支付学徒补贴或下令退还根据第(2)款支付的学徒补贴时,他/她应将其原因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5)如果获得学徒补贴的人由于职业变化,法学第十三条第(4)款的规定而终止学徒培训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则他/她应当将其通知雇佣劳动大臣。
(6)就业和劳工部长在收到根据第(5)款发出的通知后,应根据该法第13条第(4)款停止支付学徒补贴;并且第(4)款应比照适用于其理由的通知。
第18条(有资格获得持续追求的人)(1)该法第14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人”是指自6月起连续从事相关职业至少一年的人每年30名,在被指定为韩国大师级工匠的人中,或至少赢得过世界技能国际大赛第三名的人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人在相关期间内未从事相关职业的总期间少于30天,则该期间应计入连续工作期间。
(2)根据该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连续支付的补助金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但如果支付的理由重叠,则仅应支付因该理由而应支付的金额。其中应支付的最高金额。
(3)连续支付补助金时,劳动大臣应亲自准备和管理分类帐,除非在不利的情况下妨碍电子处理,否则应以电子方式进行准备和管理。
第19条(持续追求补助金的申请书)(1)打算根据该法令第14条第(1)款获得持续追求补助金的人,应向部长提交关于持续追求补助金的申请书。每年不迟于7月31日,以《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形式生效。
(2)劳动和劳动部在审查根据第(1)款提交的付款申请后,应决定是否支付连续性补助金;并应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20条(选择鼓励熟练工艺的优秀公司)(1)劳动和劳工部长应根据该法第16条第2款选择成为鼓励熟练工艺的优秀示例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业务的公司中的“示例公司”。
(2)劳动模范部长在选择模范公司时,可根据《中小企业框架法》第2条第2款的分类将其分为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
(3)雇佣劳动大臣应不迟于公之于众公布申请被选为模范公司的资格要求,申请方法,应选公司的数量,甄选标准和其他必要事项。比相关年份的4月30日晚。
(4)劳动大臣可以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协商,对模范公司采取必要的优惠措施。
第21条(韩国技工大师考试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1)根据该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审查对韩国技工大师的任命,根据该条取消对韩国技工大师委员会的任命该法第12条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在HRD韩国设立韩国工匠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
(2)考试委员会应由不超过20名成员组成,包括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
(3)考试委员会委员应由雇佣劳动大臣从以下人员中任命或委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分别从属于第1款和第2款的人员之中明确任命或委任每个人:
1.高级行政事务总务公职人员,负责与劳动和劳动部鼓励熟练手工艺的政策有关的事务;
2.负责在韩国人力资源开发局鼓励技术工人的事务的执行官;
3.被指定为韩国工匠后从事指定职业的相关工作至少五年;
4.至少根据《高等教育法》,在与指定韩国工匠大师相关的职业类型有关的学校中担任副教授;
5.获准以非熟练法人形式成立为非熟练法人团体的组织的执行官;
6.在至少有100名正式工人的公司中担任执行官的人员;
7.就业和劳工部长认为具有与第3至6项规定的人员同等资格的其他人员。
(4)第(3)款第3至第7款规定的成员任期为三年;且只能续签一次:前提是,被任命填补其前任所任期届满之前被任命填补空缺的成员的任期应在该任期的剩余时间内继续有效。
(5)考试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根据该法第11条第1款指定韩国的主要工匠;
2.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取消韩国的任何主要工匠;
3.雇佣劳动大臣要求就韩国手工艺大师制度进行审议的其他事项。
(6)审查委员会可以由专家成员审查文件,现场核实等,以指定韩国工匠大师。有关专家成员的资格和职责的事项,应由劳动大臣另行决定。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试委员会委员,应从有关议事日程中排除:
1.根据《民法》第777条规定,该成员是或曾经是被指定为韩国工艺大师的候选人的亲属(在本条中,以下称为“指定候选人”);
2.成员曾在同一公司,法人,机构等的执行官或雇员中担任指定候选人,该候选人应在审查指定韩国工艺大师之日起三年内任职;
3.在其他情况下,该成员被视为与指定候选人有直接利益。
(8)如果存在任何理由难以期望考试委员会成员公正地进行审议,则指定候选人可以提出要求对其进行质疑的请求。
(9)如果属于第(7)款所述的任何排除原因,则考试委员会成员应自愿放弃有关议程的审议。
(10)如果考试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则劳动和劳工部长可以撤销该委员会:
1.会员由于疾病,精神上或身体上的崩溃,留在国外等原因而无法长期履行职责;
2.会员在审议过程中有任何违规行为,例如接受招待,金钱或贵重物品或行使职权以换取接受非法邀请的行为;
3.会员失去委托时所持有的资格;
4.尽管由于属于第(7)款之一而仍未申请弃权而损害了审议的公正性;
5.会员忽略审议事务的其他情况,例如长时间不参加考试委员会会议或缺乏履行职责的能力。
(11)考试委员会的委任,召开会议等事项,由劳动大臣决定。
第二十二条(工艺美术鼓励考试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1)根据该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选拔杰出的工艺美术师等,根据第十三条指定熟练的工艺大师和熟练的学徒根据该法第(1)和(2)款,以及根据该法第16条第(2)款挑选模范公司,就业和劳工部长可在人力资源开发韩国设立技术熟练的鼓励考试委员会。
(2)第(1)款所指的有关熟练手艺鼓励检查委员会的调试成员和操作等事宜,应由雇佣劳动大臣确定。
第二十三条(向非政府工匠组织提供的支持等细节)(1)根据该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可以资助非政府工匠组织的活动的支出如下:
1.调查研究活动产生的费用;
(二)举办和参加研讨会,讲座,进行和参加教育培训,培训计划等所产生的费用;
(三)举办和参加博览会,展览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5.就业和劳工部长认为为鼓励熟练手工艺所必需的其他活动费用。
(2)雇佣劳动大臣应公开宣布根据该法第17条第2款向非熟练手工业者组织申请费用补贴的资格要求,有资格补贴的组织,补贴期,补贴金额,选择方法等,应在相关年份的1月31日之前完成。
(3)根据第(1)款进行补贴的详细程序等,应由雇佣和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通知。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正当行为而限制补贴等的支付)(1)劳动和劳工部长不得向已经或打算获得一次性补助金,学徒补助金,连续补助金的任何人付款。追求或以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第10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7条所指的补贴;并应责令他/她退还一次性补助金,学徒补助金,持续追求补助金或已经支付的补助金。
(2)根据该法第19条,任何人都没有收到或打算获得一笔一次性补助金,学徒补助金,持续追求补助金或第10、13、14和17条提及的补助金通过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应获得以下时期的一次性补助金,学徒补助金,持续追求补助金或第10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7条所述的补助金:
1.已经获得补助金或补助金的地方:自上次获得补助金或补助金之日起五年;
2.如果他/她打算获得这种补助金或补贴,则为期五年:从采取任何行为获得该补助金或补贴之日起五年,例如通过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提出的申请。
(3)根据第(1)款被命令遣返的人,应在收到该命令之日起30天内付款。
第三章,ETC。技能竞赛
第25条(举行家庭技能比赛)(1)劳动和劳工部长应每年举行该法第20条第2款所指的国家技能比赛:前提是,这种情况不适用于有情节的情况。
(2)如果雇佣劳动大臣或市长/市长举行家庭技能比赛,则他/她应至少在举行比赛前两个月公开宣布举行比赛的必要事项。比赛,比赛的职业类型以及参加比赛的资格要求。
(3)原则上,全国技能大赛应在特别大都会,每个大都会,特别自治市,每个自治区或特别自治省(以下简称“城市/自治区”)交替举行。 ),但存放地点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与市长/行政长官协商确定。 <由2016年6月28日第27279号总统令修订>
(4)每个城市/地区都应举办地方技能比赛。
第二十六条(技能竞赛委员会等)(1)为了有效举办国内技能竞赛,应在人力资源开发厅韩国设立国家技能竞赛委员会,并在每个城市/地区设立一个市/区技能竞赛委员会。
(2)组织和运营国家技能竞赛委员会所需的事项应由雇佣劳动大臣确定,而城市/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所需的事项应由每个市长/区长确定。
第二十七条(参加和提交申请的资格要求)(1)有资格参加国家技能竞赛的人员应是第26条第(1)款所述的市/地区技能竞赛委员会推荐的人员。在相关年度举行的当地技能竞赛中或在就业和劳工部长认可的技能竞赛中(仅限于在相关国家技能竞赛之前的一年中举行的竞赛)。 <由2016年6月28日第27279号总统令修订>
(2)有资格参加当地技能比赛的人应为预定举行当地比赛之日起年满14岁的人。 <由2016年6月28日第27279号总统令修订>
(3)尽管有第(1)和(2)款的规定,下列任何人均不得参加国家技能大赛或地方技能大赛: <2016年6月28日第27279号总统法令新添加>
1.世界技能大赛国际比赛的获奖者;
2.根据国家法令第21条第2款参加国际技能大赛的国家队成员,以及国家技能大赛的获奖者;
3.自计划参加国家技能大赛之后的第一届世界技能大赛国际比赛举行之日起已超过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国际比赛年龄限制的人。全国技能大赛。
(4)打算参加全国技能大赛的每个人,均应按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形式,向就业和劳动大臣提交参加申请;每个打算参加当地技能竞赛的人,均应按照《就业部条例》规定的形式,向主管的市长/督办提交参加申请。 <由2016年6月28日第27279号总统令修订>
[根据2016年6月28日第27279号法令,对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了修正,因为宪法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将其裁定为不符合《宪法》。
第二十八条(鼓励参加比赛)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主应当鼓励熟练的技工参加比赛。
第二十九条(世界技能国际大赛韩国委员会)(1)为了有效地执行与世界技能国际大赛有关的事务,雇佣劳动大臣可以设立世界技能国际大韩民国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国委员会”)。在HRD韩国。
(2)韩国委员会应遵守WorldSkills International的章程;国际世界技能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世界技能大赛的比赛规则。
(3)组织和运营韩国委员会所需的事项应由劳动大臣确定。
第30条(奖赏和奖金的支付)(1)根据该法令第22条第(1)款有资格获得装饰,奖章或官方表彰的人应是每种职业中至少第三名的获胜者参加技能竞赛和就业和劳工部长指定的人员;奖项的种类和授予的程序应遵守《奖励和装饰法》和《政府奖励条例》,而《奖励和装饰法》和《政府奖励条例》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应由部长确定。就业和劳工局局长或市长/地方长官。 <2013年1月16日第24314号总统法令修正>
(2)根据该法第22条第(1)款有资格获得奖金的人应是有资格获得第(1)款所述的装饰品,奖章和官方表彰的人,以及为获奖者提供的奖金金额等。在国家技能竞赛和世界技能国际竞赛中所参加的每种职业中,至少第三名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在当地技能竞赛中参加的每种职业中,至少获得第三名的优胜者等的奖金金额应由主管的市长/督办确定。
第三十一条(支持非政府技能竞赛的程序)(1)劳动和劳工部长应在有关年份的1月31日之前公开宣布举办非政府技能竞赛产生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费用。根据该法第23条的规定。
(2)打算根据该法第23条获得举办非政府技能竞赛的费用补贴的人,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有关举办非政府技能竞赛计划的文件。
(3)第(2)款所述的举办非政府技能竞赛计划的文件应包括以下事项:
1.比赛概况;
2.举办比赛的目的;
3.竞争职业的类型和预期的参加人数;
(四)比赛计划;
5.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由于不正当做法而限制奖金等的支付)(1)如果在家庭技能比赛中取消了奖励奖的人已经获得了奖金或连续追求的补助金,则雇佣部长劳动或主管的市长/地方长官应命令他/她退还这些款项或赠款。
(2)雇佣劳动大臣不得以欺诈或非法手段支付因根据该法第23条而举办非政府技能竞赛而已获得或打算获得补贴的任何人;并命令他/她退还已经支付的任何补贴金额。
(3)任何人因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而收到或打算获得因举办该法第23条所述的非政府技能竞赛而产生的费用的补贴,均不应获得补贴,下列时期的非政府技能竞赛:
1.他/她已经收到补贴的地方:从收到最后一笔补贴之日起五年;
2.他/她打算获得补贴的地方:自提交有关举办非政府技能竞赛计划的文件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就举办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获得补贴。
(4)根据第(1)或(2)款被命令退还补贴的人,应在该命令发出之日起30天之内,将通知金额支付给就业和劳工部长或主管的市长/行政长官已收到。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职责的委托)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和劳动大臣应将以下职责委托给人力资源开发大韩民国总统:
1.根据该法第7条进行的调查和研究;
2.根据该法第8条制定和运行一个信息管理系统;
3.根据该法第9条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或外国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的业务;
4.根据该法第10条第(1)款,与向杰出的熟练工匠一次性支付补助金有关的事务;
5.根据该法第11条第(1)款的后半部分与韩国工匠一次性支付补助金有关的事务;
6.与调查和核实事实关系有关的事务,以便根据该法第12条撤销对韩国工匠大师的任命;以及举行听证会,以撤销对韩国工匠的任命;
7.根据该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指定熟练的工艺师和熟练的学徒有关的事务;
8.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第(3)款,与向熟练的手工艺师傅和熟练的技工徒弟支付学徒补贴有关的事务;
9.根据该法第14条第(1)款,与连续不断地向韩国大师级工匠等发放补助金有关的事务;
10.根据该法第15条,为开办企业和就业提供支持;
11.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支持开展旨在提高公司技术水平的活动;
12.根据该法第17条第(2)款,向熟练工匠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支持;
13.根据该法第18条开展的活动,以提高对熟练手工艺的社会认可;
14.与调查和核实事实关系有关的事务,以根据该法第19条限制对不正当做法的支持;
15.根据该法第20条第(1)款举行国内技能竞赛;
16.根据该法第21条第(1)款举行国际技能大赛并派出一支队伍;
17.根据该法第22条与奖赏和奖金支付有关的事务;
18.支持根据该法第23条开展的非政府技能竞赛;
19.与调查和核实事实关系有关的事务,以惩处根据该法第24条进行不正当行为的人;
20.与选拔优秀技工有关的事务,例如根据第9条第1款指定将选拔优秀技工的领域,以及根据《专利法》第(3)款公开选拔优秀技工所需事项的公告。同一条;
21.与指定韩国工匠相关的事务,例如根据第11条第1款公开宣布指定韩国工匠所需的事项;
22.根据第十三条第(1)款领取韩国大师工匠证书和证书牌,并根据同一条第(4)款追回退款;
23.指定根据第十四条应予移交的熟练手工艺领域;
24.根据第17条第3款追回退款;
25.与selecting选公司有关的事务,例如根据第二十条第(3)款公开宣布for选公司所需的事项;
26.追回第24条第3款和第32条第4款规定的退款。
第三十四条(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就业和劳工部长(包括根据该法令第33条被赋予就业和劳工部长职责的人)或市长/地方长官(包括授权或委托机构,如果授权或委托机构负责执行以下事务,则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令》第19条管理包含居民登记号的数据:
1.与该法第10条有关的选拔和优先待遇优秀技工的事务;
2.与根据该法第11条指定和优先对待韩国工艺大师有关的事务;
3.根据该法第13条与指定和支持熟练的工艺大师有关的事务;
4.根据该法第十四条,与支持韩国工匠大师等人不断追求的事务;
5.与该法第20条有关的家庭技能竞赛有关的事务。
[本条款由2012年1月6日第23488号总统法令新插入]
补充规定 ADDENDA <2012年1月6日第23488号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ADDENDA <2013年1月16日第24314号总统法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补充规定 附录<2013年8月20日第24693号总统令>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附录<2016年6月28日第27279号总统令>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补充规定 ADDENDA <2017年7月26日第28211号总统令>
第一条(执行日期)
本法令应在其颁布之日生效:前提是,在本法令生效之前颁布的总统法令的修正部分已生效,但尚未在根据本条修订的总统令中生效。补编第8条应分别于该总统令的执行日期生效。
第2至8条被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