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日期2012年8月2日。] [第23868号总统法令,2012年6月21日。,部分修正案]
就业和劳动部 (工资和工时,休息,特殊行业),044-202-7972 就业和劳动部(妇女的就业政策和妇女),044-202-7475 就业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裁员,工作规则等),044-202-7534 劳动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司-工资),044-202-7548 劳动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司-男孩),044 -202-7535 教育部的就业和劳动(劳动标准政策司),044-202 -7546 教育部的就业和劳动(工资工时处,不包括第63条,公众假期),044-202-7545 部的劳动与就业(工资工时司工作时间,年假),044-202-7973 劳动和劳动部(工资工时-弹性工时),044-202-7549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劳工标准法》所授权的事项及其执行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平均工资的计算中不包括的期间和工资)(1)根据《劳动标准法》第2条第1款第6条(以下简称“法案”)计算平均工资的期限包括期限落下的任何下列分段,例如周期和工资在此期间支付的应从周期和其中应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的基础工资的总量分别减去: <号总统令修正 20803年6月 5日; 2008年;总统令 三月22687 2011年2月2日>
1.该法第35条第5款规定的试用期;
2.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由于雇主的原因而关闭雇主的业务的时期;
3.该法第74条规定的产假前后;
4.由于该法第78条的规定,因职业伤害或疾病而暂时停职治疗的时间;
5,根据《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家庭平衡援助法》第19条规定的育儿假;
6.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第2条第6款规定的劳资纠纷期;
七,为了履行《兵役法》,《国土储备部队法》或《民防框架法》规定的职责而临时离职或不在办公室的时期:但前提是,该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支付工资的期限;
8.因非职业伤害或疾病或雇主批准的任何其他原因而临时离职的时期。
(2)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第6条规定,临时支付的工资和津贴以及通过金钱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就业和劳工部长指定的那些。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三条(日常工人的平均工资)
日常工人的平均工资应由劳动大臣根据企业和工作的类别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的平均工资)
如果无法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第6条以及本法令第2条和第3条计算平均工资,则该平均工资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5条(平均工资的调整)(1)在与某工人所属的同一行业或同一工作场所内支付给该工人的每名工人的每月普通工资的平均金额(以下简称“平均金额”)改变了百分之五或高于某月某月付给该工人的平均工资,而该月在该工人身上造成了伤害或疾病,该平均工资适用于补偿金的计算等。该法第79条,第80条和第82条至第84条规定的工人应按照上述变动率增加或减少的数额,但该比率应适用于紧接其后的月份的日历月。发生更改的原因及其后的几个月:
(2)如果永久关闭了工人所属的企业或工作场所,则根据第(1)款对平均工资的调整应基于相同企业类型的企业或工作场所之一或尺寸与工人遭受职业伤害或疾病之时所属的企业或工作场所相同。
(3)如果没有工人从事与某工人相同的工作,则根据第(1)或(2)款对该工人的平均工资进行的调整应以该工人的工作为基础。工作类似于工作。
(4)根据《工人退休金保障法》第8条计算退休金所适用的平均工资,应根据该法第78条支付给遭受职业伤害或疾病的工人,应为根据第(1)款至第(3)款调整的平均工资。
第6条(普通工资)(1)就该法令和本法令而言,“普通工资”是指为进行专门商定的工作而应支付给工人的小时工资,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或合同金额。整个工作定期进行。
(2)在根据第(1)款将普通工资计算为小时工资率的情况下,普通工资应为根据以下公式之一计算的金额:
1.商定的金额,以小时工资为准;
2.将每日工资除以每天的合同工时获得的金额(如果有商定的每日工资金额);
3将每周工资率除以标准小时数所得的金额,以计算每周普通工资(这是根据第2条第(1)款将每周的合同工时加有偿工时计算得出的工时7)如果有商定的金额作为每周工资率,则以该合同规定的工时为准);
4,将每月工资率除以计算每月普通工资的标准时数所得的金额(是将每周普通工资计算的标准时数乘以平均数得出的数量的十二分之一) (每年几周),如果有商定的金额作为月工资率;
5.经商定修改后适用第2至第4项获得的金额,如果商定的金额是除一天,一周或一个月以外的任何时期的工资率;
6,将计算工资的期间的计件工作基础上计算的工资总额除以同期的总工作时间所得的金额(如果有确定工资的日期,则指工资结算期)工资的清算),如果有约定的工资作为合同金额;
7,如果工人有权获得的工资由第1至6项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工资组成,则将根据第1至6项计算的金额相加而获得的金额。
(3)当根据第(1)款计算普通工资是基于日工资率时,该普通工资应通过将第(2)款中的小时工资率乘以每天的合同工作时间来计算。
第7条(适用范围)
根据该法第11条第(2)款,该法的规定适用于雇用四名或以上工人的任何企业或工作场所,应按所附表1的规定进行。
第7-2条(一般就业人数的计算方法)(1)该法第11条第(3)款中的“通常雇用的工人人数”一词,应通过将一个月的雇用工人总数除以一个月(如果自实现合同之日起不足一个月的话)来计算营业,指实现该营业后的时期;以下简称“计算期限”,应在发生理由(指需要判断该法或本法令是否适用的理由)发生之日之前,如支付停工,工时等补偿金;此后在该法令下,在有关业务或在有关工作地点受本法管辖的工作天数为同一时期。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根据以下分类,该业务或营业地点(以下简称本条中的“受本法管辖的业务或营业地点”)应被视为业务或营业地点。雇用五名或五名以上工人的企业(在判断该法第93条是否适用时,是指10名工人;以下简称本条中的“该法适用标准”)或不应被视为一家企业或该法所管辖的营业地点:
1.在被认为是该法令所管辖的业务或营业地点的情况下:即使是由于计算该法令的工人人数而未属于该法令所管辖的业务或营业地点的情况第(1)款所述的营业或有关营业地点,如果不符合该法令适用标准的天数少于1/2,且属于计算期间的按天计算的劳动者人数被确定;
2.在不被该法令管辖的业务或营业地的情况下:即使是由于计算该营业所的雇员人数而属于该法令所管辖的业务或营业地的情况根据第(1)款规定的有关营业地点,如果已经确定属于计算期的按日计算的工人数不符合该法令适用标准的天数超过1/2 。
(3)在判断该法第60条至第62条的规定(该法第60条第(2)款中有关带薪年假的部分除外)是否适用的情况下,该企业或雇用该企业的营业地点由于根据本段所述业务或营业地点按月计算的工人人数,在该法令的适用理由发生之日起连续一年之前连续有五名或以上的工人( 1)和(2)应被视为该法令所管辖的业务或营业地点。
(4)第(1)款中的工人总数应包括以下各款中的所有工人,但不包括《保护法》第2条第5款中规定的派遣工人等。临时代理工人数:
1,所有在一个企业或一个营业场所工作的工人,不论其职业是什么,例如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在该企业或有关营业场所通常雇用的工人,定期工人保护等 定期和兼职工人,该法第2条第8款规定的兼职工人等;
2.如果一家企业或营业场所雇用了第1款下的一个工人和亲戚住在一起的工人,而亲戚住在一起。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0873年6月。25,2008]
第八条(强制性就业条款)
该法第17条的前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雇用条款和条件”是指下列条款和条件:
1.与工作地点和所分配工作有关的条款和条件:
2.该法第93条第1至第12项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3.如果将工人安置在与工作场所相连的宿舍中,则宿舍规则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第8-2条(员工要求提供的文件)
根据该法令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总统令规定的原因而发生的变更,例如集体协议或雇佣规则的变更等”,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根据该法第51条第2款,第52条,第57条,第58条第2款和第(3)款,第59或62条经与劳工代表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的情况;
2.根据该法第93条的雇佣规则进行了修改的情况;
3,根据《工会和劳动关系调整法》第31条第1款通过集体协议进行修改的地方;
4.由法令和从属法规修改的地方。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9月23155日 2011年2月22日]
第9条(非全日制工人雇用条款和条件的标准等)(1)根据该法第18条第2款,在确定非全日制工人雇用条款和条件时适用的标准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应在附表2中指定。
(2)和(3)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0873年6月。2008年25日>
第10条(基于企业管理的裁员计划报告)(1)打算根据该法第24条第(4)款解雇雇员的雇主,至少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报告。 :在其预期的裁减开始后,如果谁应当在一个月中达到被裁掉或超过任何的以下附图的员工数量的日期前30天 <号总统令修正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企业或工作场所雇用的正式工人不超过99名:十人以上;
2.如果企业或工作场所雇用了100名或以上的正式工人,但不超过999名正式工人: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正式工人;
3.如果企业或工作场所雇用了1,000名或以上的正式工人:100名或更多的人员。
(2)第(1)款所指的报告应包括下列事项:
1.裁员理由;
2.拟裁员的员工人数;
3.与工人代表的协议细节;
4.裁员时间表。
第十一条(执行补救令的期限)
根据《劳资关系委员会法》规定的劳资关系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资关系委员会”)应在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向雇主发出补救命令时(以下简称“劳资关系委员会”) “补救命令”),规定执行的时间段。在这种情况下,期限自发出补救命令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二条(强制性履约金的支付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期限等)(1)劳资关系委员会根据该法令第33条第(1)款规定强制性履约金时,应规定时限。付款,自发出强制执行款通知书之日起不超过15天。
(2)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或事件而难以在第(1)款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强制性履约金,则劳资关系委员会可要求在15天内支付费用从此类原因或事件终止之日起。
(3)当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以书面形式向雇主发出征收和收取强制执行款项的意向通知时,该通知应包含使他/她有机会的信息在十天或更长的固定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在他/她一方作陈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雇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其他陈述,则视为雇主无异议。
(4)强制性履约金的收取程序,由劳动大臣部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十三条(强制性履约金的征收方针)
根据该法第33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犯罪的类型和程度处以强制性履约保证金的准则应如附表3所规定。
第十四条(强制性履约金的征收中止)
如果有下列原因或事件之一,劳资关系委员会可以在原因或事件终止后,自行决定或根据雇主的申请,征收强制性履约金:
1,如果客观上可以看出雇主已经在努力执行补救令,但由于无法找到工人的下落等原因而使雇主难以执行补救令;
2.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或事件而难以执行补救命令。
第十五条(强制性履约保证金的退还)(1)如果通过中央劳资关系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或法院作出的最终决定而推翻了赔偿令,则劳资关系委员会应自行决定或根据雇主的申请,停止征收或收取强制性履约金,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2)劳资关系委员会在根据第(1)款退还强制性履约金时,应增加以下金额:将费用乘以《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的自费用的支付日期至退款之日至退款的费用。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3)根据第(1)款退还强制性履约金的详细程序,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十六条(试用期工人的定义)
该法第35条第5款中的“试用期工人”是指在试用期中被雇用了三个月或更短时间的人。
第十七条(逾期工资的迟付利息)
该法第37条第(1)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利率”一词,系指每年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免除延期支付利息的依据)
该法第37条第(2)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原因”一词是指以下任何原因和事件:
1,本案属于《工资索赔保证法》执行令第4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情况;
2,由于《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国家金融法》,《地方自治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难以确保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资金;
3.在认为确实存在将全部或部分付款延误的工资或退休金是否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将该案件提交法院或劳资关系委员会进行审判的情况;
4,如果有其他与第1至第3款类似的原因或事件。
第十九条(签发就业证明书)
根据该法令第39条第(1)款有资格申请签发就业证明的人应为连续受雇30天或更长时间的工人,但这种要求应在退休后三年内提出。
第二十条(职工名册的强制性说明)
工人根据该法的第41条(1)的寄存器应包含下列描述由大韩民国雇佣劳动部的条例规定: <号总统令修正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1.名称;
2.性别;
3.出生日期;
4.地址;
5.个人经历;
6.从事的工作类型;
7.雇用日期或续签日期,约定的雇用期限(如有)以及与雇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8.解雇,退休或死亡的日期及其原因;
9.其他必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工人登记册的例外)
每日工作时间少于30天的工人可以从工人名册中删除。
第二十二条(必须强制保存的文件等)(1)该法第四十二条“总统令规定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重要文件”一词是指下列文件:
1.劳动合同;
2.工资分类帐;
3.与确定,支付方式和计算工资的依据有关的文件;
4.有关就业,解雇或退休的文件;
5.有关晋升或降职的文件;
6.与请假有关的文件;
7.与根据该法第53条第3款,第63条第3款以及该法第70条第2款的条件有关的批准和授权的文件;
8.与该法第51条第2款,第52条,第58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59条所规定的书面协议有关的文件;
9.与该法第66条有关的未成年人证明的文件。
(2)根据该法第42条,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重要文件的保存期限应自下列任何日期开始计算:
1,工人解雇,退休或死亡的日期以登记在册;
2.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3.工资分类帐的最后输入日期;
4.有关雇用,解雇或退休的文件的工人被解雇或退休的日期;
5.与上文第(1)7款所述批准或授权有关的文件的批准或授权日期;
6.与上述第(1)8款中的书面协议有关的文件的书面协议达成日期;
7,有关未成年人的证明文件的未成年人达到18岁的日期(或被解雇,退休或死亡的日期,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8岁之前被解雇,退休或死亡)未成年人
8.其他文件的完成日期。
第二十三条(工资例外,每月应支付一次或多次)
该法第43条第(2)款的条件中的“非常规工资,津贴或其他类似付款,或总统令规定的工资”是指属于以下各款的工资:
1,根据出勤记录超过一个月应缴纳的出勤率津贴;
2.连续任职超过一个月的固定期限的应付工龄津贴;
3.奖励,熟练津贴或以维持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奖金;
4.其他不定期支付的各种津贴。
第23-2条(在Arrear中无需披露业主名称的情况)
根据该法第43-2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企业主因拖欠营业或关闭营业而死亡而导致姓名披露无效或存在总统令规定的理由的情况下,”以下情况:
1.未能按照该法令第36、43和56条规定支付工资,补偿,津贴和所有其他金钱或贵重物品的企业主(以下称“欠款企业主”)(以下简称“根据《民法》第27条的规定而死亡或被判处失踪的司法宣布(仅适用于欠款的企业主是自然人的情况);
2.拖欠的企业主支付全部工资等的地方 在该法第43-2条第(2)款规定的解释期限届满之前欠款;
3,欠款的业主收到法院决定启动恢复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债务人恢复和破产法》被判处破产的;
4,根据《工资索赔保证法》执行令第5条,欠款的企业主收到破产或其他事实的承认;
5.根据法令第43-2(3)条,逾期工资信息审查委员会认为拖欠的企业主,有必要予以豁免要求披露姓名,因为他/她已支付了部分逾期工资等。并就剩余的逾期工资等充分说明了详细的计划,以便清算和筹资;
6,等同于第1至第5款的情况以及委员会认为披露个人信息等的情况 拖欠的企业主无效。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23-3条(姓名披露的详细信息和期限等)(1)劳动和劳工部长应根据该法令第43-2(1)条披露以下详细信息:
1,欠款企业主的名称,年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中,欠款企业主是法人,指代其代表的姓名,年龄,地址以及法人名称和地址);
2.拖欠的金额,例如工资等 在姓名披露之日之前的三年内。
(2)根据第(1)款进行的披露应通过在《官方公报》中进行报告或在互联网首页,当地主管劳动和劳动办公室的公告板上或公众可以浏览的其他地方张贴的三年内进行。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23-4条(提供延迟支付工资等数据的特殊情况)
根据该法第43-3(1)条的规定,“由于拖欠企业主的死亡或关闭营业而导致数据提供无效或存在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原因时”是指以下情况:
1,根据《民法》第27条规定,被欠款的企业主去世或被判处失踪的司法声明(仅在被欠款的企业主为自然人的情况下适用);
2.拖欠的企业主支付全部工资等的地方 在拖延支付工资等数据的日期之前欠款 根据该法案第43-3(1)条提供(以下简称“关于延迟支付工资等的数据”);
3,欠款的业主收到法院决定启动恢复程序的决定,或者根据《债务人恢复和破产法》被判处破产的;
4,根据《工资索赔保证法》执行令第5条,欠款的企业主收到破产或其他事实的承认;
5,雇佣和劳动大臣认为欠款的企业主真诚地努力清算逾期工资等。因为他/她已经支付了逾期工资的一部分,等等。在提供逾期付款日期之日之前,并就剩余的逾期工资等充分说明清算的详细计划和融资时间表。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23-5条(提供延迟支付工资等数据的程序)(1)根据该法第43-3(1)条,要求提供延迟支付工资数据的人等。(以下简称“请求者”)应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说明以下事项的文件:
1,请求人的名称,企业名称和地址(请求人为公司的,指请求人的名称以及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2.延迟支付的工资等所需数据的详细信息和用途。
(2)雇佣劳动大臣可以准备有关延迟支付工资等的数据。根据第(1)款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交给请求者。
(3)如果在提供有关延迟支付工资等的数据之后发生了第23-4条各款规定的事件。根据第(2)款,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在部长得知事实之日起15天之内,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请求者。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3868,六月。2012年21月]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应占的原因)
根据第44(2)中所分配的原因应如下: <号总统令修正 23868,六月。2012年21月>
1,联系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有关合同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支付合同款的;
(二)承包商延误或没有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约定的原材料而没有正当理由的;
3.如果承包商没有正当理由无法履行相关合同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并且导致分包商未能以正常方式履行合同工作。
[标题为第1号总统令所修正。23868,六月。2012年2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