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条(就业许可的申请)(1)可以根据该法令第62条获得就业许可证书的人应是不少于13岁但不超过15岁的人:未满13周岁的人如欲参加艺术表演,可取得就业许可证明。
(2)打算根据第(1)款获得就业许可证书的人,应在劳工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向劳工部长提出申请。
(3)根据第(2)款提出的申请,应由其校长(仅限于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和就读学校的人),具有父母权力或监护人的人以及准雇主共同签署。
[经2001年10月31日第17402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三十二条(签发就业证)
如果劳工部长按照本法令第31条的规定授予就业许可,则他应向劳动者和准雇主颁发《劳动部条例》规定的就业许可证明,并附有劳动合同。指定的工作类型。
第三十三条(禁止就业许可的工作类型)
关于本法令第37条规定的工作类型以及对15岁以下的人有害或危险的职责,部长或工党不得颁发就业许可证明。
第三十四条(就业证的保存和归还)(一)用人未满十五周岁的劳动者持就业证的,视为其持有了户籍证明书和同意书。该法第64条规定的具有父母权力或监护人的人。
(2)雇主停止雇用15岁以下的人和15岁以下的人,应立即将劳动许可证证书交还劳工部长。
第三十五条(换发就业证)
如果就业许可证证明书被销毁或丢失,则雇主或十五岁以下的有关工人应立即按照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申请重新签发就业许可证证明书。劳动。
第三十六条(取消就业许可)
劳动部长可以以虚假或不公正的方式取消任何已获得证书的人的就业许可证。
[经2001年10月31日第17402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三十七条(孕妇和哺乳母亲所禁止的工作类型)
该法第63条禁止的孕妇和哺乳母亲,非孕妇和哺乳母亲的18岁或18岁以上的妇女以及未满18岁的妇女的工作类型,应如表2所示。
[经2001年10月31日第17402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38条(工作时间的计算)
该法第67条和《工业安全与健康法》第46条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休息时间。
第三十九条(坑内许可工程)
根据该法第70条,可以将妇女和18岁以下的人临时安置在坑内的工程如下:
1.从事卫生,医疗和福利事业;
2.为报纸,出版物和广播节目制作等目的的新闻报道和数据收集工作;
3.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调查工作;
4.管理监督工作;和
5.在与第1至第4项有关的领域中进行的实践培训工作。
[2001年10月31日第17402号总统法令新插入的条款]
第40条(职业病等的范围)(1)附表3规定了该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职业病和医疗的范围。
(2)如果工人在就业过程中遭受职业病,伤害或死亡,则雇主应立即让其接受医生的诊断。
第四十一条(停工补偿金的计算)
如果有资格获得中止工作补偿的人在支付期间内获得了一部分工资,则用人单位应在计算出其平均工资与上述平均工资之间的差额之后部分,支付相当于该差额百分之六十的补偿。
第四十二条(医疗补偿费和停工补偿费的支付时间)
医疗补偿和停工补偿至少每月一次。
第四十三条(残疾等级的确定)(1)依附于该表第83条的身体残疾等级应根据该法第83条的规定支付残疾赔偿金。
(2)如果任何人有表4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体残疾,则其身体残疾等级应视为与最严重者相对应的等级:前提是,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其身体残疾等级应根据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后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述调整后的等级高于I级,则应最终确定为I级:
1.如果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身体残疾,但不低于第五级:他的身体残疾等级应通过从最严重的一个等级提高三个等级来确定;
2.如果他有两个或更多的身体残疾不低于under级,应通过从最严重的一个等级提高两个等级来确定他的身体残疾等级;和
3.如果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身体残疾,且不低于ⅩⅢ级,则应通过从最严重的一个等级提高一个等级来确定他的身体残疾等级。
(3)如果身体残障不属于表4的任何规定,则应根据该残障的程度,参照表4规定的同等身体残障进行赔偿。
(4)对于因受伤或疾病而使现有身体残疾加重的人,对同一残疾的赔偿数额应为通过将其申请赔偿原因时的平均工资乘以该数额而计算得出的数额。严重残疾的天数是通过将属于严重残疾等级的事故赔偿天数减去现有残疾等级下的事故赔偿天数计算得出的。
第四十四条(尚存家庭的范围等)(1)该法第85条规定的尚存家庭成员的范围应根据以下各节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对幸存者的赔偿优先级应按以下各小节的顺序给出,属于同一小项的成员之间的优先级应按该小节中所述的顺序给出:
1.配偶(包括未按法律规定的事实配偶),在工人死亡时被抚养的子女,父母,孙子女和祖父母;
2.在工人死亡时不抚养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和祖父母;
3.在工人死亡时被抚养的兄弟姐妹;和
4.在工人死亡时不依赖的兄弟姐妹。
(2)在确定尚存家庭的成员之间的优先顺序时,对于父母,领养父母应优先考虑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对于祖父母,领养祖父母应优先考虑有血缘的祖父母,以及父母的养父母在父母亲的血中优先于父母。
(3)尽管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死者根据本条第(1)款在幸存家庭的成员中指定特定成员为先行者的情况下在其意愿或与雇主的预先安排中,该成员应优先于其他成员。
第四十五条(优先权相同的成员)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同优先权的幸存者补偿金,则该补偿金应根据有关成员的数目平均分配。
第四十六条(遗属补偿死亡)
如果任何有权为幸存者获得赔偿的成员死亡,则应将赔偿金与其同等优先级的成员(如果有的话)支付,否则应支付给下一个优先级的成员。
第四十七条(赔偿时间)(1)工人从伤病中完全康复后,应立即支付伤残赔偿金。
(2)工人死亡后,应立即支付遗属赔偿和丧葬费。
第四十八条(计算事故赔偿平均工资的起因)
关于事故赔偿,发生死亡或伤害的日期或诊断确认发生疾病的日期应为计算事故赔偿平均工资的原因发生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文件保存期限计算的起始日期)
该法第94条规定的文件保存期限,应自相关事故赔偿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宿舍规则草案的张贴等)
如果雇主打算征得代表多数工人的人的同意,并且容纳在宿舍中的大多数工人未满18岁,则他应根据该法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在征得他们同意之前,至少应在宿舍的显眼处张贴或保存一份宿舍规章草案。
第51条(男女分开居住)
用人单位不得在宿舍的同一房间内安置男女工人。
[经2001年10月31日第17402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五十二条(宿舍位置)
用人单位拟设立宿舍的,不得选择噪声大,振动大的场所。
第五十三条(卧室)
禁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时间不同的团队的工人安置在同一间卧室。
第五十四条(宿舍标准)
每人的宿舍卧室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一间房间的容纳人数不得超过15人。
第五十五条(授权)
劳动部长应将与以下各款有关的事项的权力下放给地方劳工局局长: <由1998年2月24日第15682号总统令修订;2001年10月31日第17402号总统令,>
1.根据该法第12条的规定要求举报或出席;
2.和3.删除; <根据1999年3月3日第16164号总统令>
3-2。收到该法第31条第(4)款规定的解雇计划报告;
4.和5.删除; <根据1999年3月3日第16164号总统令>
6.根据该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授权或批准延长工作时间;
7.该法令第52条第(4)款规定的休息日或假期;
8.和9.删除; <根据1999年3月3日第16164号总统令>
10.批准该法第61条第3款规定的从事监视或间歇性工作的人员;
11.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为15岁以下的人签发就业许可证证明;
12.终止该法第65条第2款规定的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就业合同;
13.批准该法令第68条第(2)款(条件)所规定的孕妇和哺乳母亲以及18岁以下的人的夜间和假日工作;
14.至16.删除; <根据1999年3月3日第16164号总统令>
17.该法第91条规定了与反对承认灾难等有关的复核和仲裁有关的事项,并为此目的进行了诊断和检查;
18.接受该法第96条规定的就业报告规则;
19.责令修改该法第99条第2款规定的就业条例;
20.删除; <根据1999年3月3日第16164号总统令>
21.颁布该法令第105条第(3)款规定的书面检查或体检指示;
22.接受该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的违反法律的通知;
23.本法令第23条第(3)款规定的定购提示书和工资维持计划确认书;
24.收到本法令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就业许可申请;
25.收到本法令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归还就业许可证证明书;和
26.根据本法令第36条的规定,取消和暂停就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