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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在集合上采取行动,等等。保险费和工业事故赔偿保险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9日 第三章第28条到第三章第29-2条 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24 16:33:03  

第二十八(欠款的理)

(1)如果根据第27第(2)款和第(3)款被敦促付款的人未能在截止日期之前支付本法定的保险费和其他用,公司可以按照经劳工部批准,置。

(2)如果认为根据第(1)款定的欠缴国理方式被扣押的财产进行公出售需要专业,或者由于其他特殊件而认为直接公出售不公司可能有根据《无力偿债资产的有效置法》等成立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代表公司公出售了被收的财产。在这种下,公出售视为由公司 <本法第 12月7706年 2005年7月7日>

(3)如果公司有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第(2)款代其公出售财产则它可以按照劳动定的件向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支付金。

(4)如果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第(2)款代表公司公出售财产在适用《刑法》第129至第132条时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视为  <本法第 12月7706年 2005年7月7日>

第28-2(由于公司合并产生的付款义务的成功)

如果是公司合在合后幸存下的公司或因合而成立的公司,有义务支付根据本法应缴纳的保险费和其他用以及根据本法收取的欠款。由合后不存在的公司支付。  <本法第 12月7118日 2006年2月28日>

第28-3承引起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承人(包括根据《民法》第1078条获得通用称号遗嘱赠与承人)或财产的管理人(以下称为财产的管理人”) 《民法》第1053义务承所得的财产围内,支付由前任人施加或支付的,根据本法欠的保险费和其他用以及

(2)在第(1)款的情下,如果有两个或更多任者,个继任者都有义务共同支付按本法按比例算的拖欠的保险费和其他用以及。根据民法第1009,第1010,第1012和第1013定,前者根据本应缴纳应缴纳的本保欠款的保险费以及其他用和,按照以下定的范围划分:通过继得的性。在这种下,后在他间选择一名代表,代表支付前任的

(3)在第(1)款的情下,如果不任者是否存在,则应通知敦促根据本法或其他必要事支付保险费和其他用以及欠款的。定向给继性的管理

(4)就第(1)款而言,如果不承人是否存在,财产的管理人,公司可以要求对继权开放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选择继性的管理

(5)就第(1)款而言,前任人采取的措施或程序应对继财产承人或管理人具有束力。

 <本法入的本 12月8117日 2006年2月28日>

第28-4(共同付款义务

(1)根据本法营业务的拖欠的保险费和其他用以及由有雇主共同支付。

(2)如果公司被拆分或公司被拆分然后合在拆分之日之前由拆分后的公司施加或有义务支付的,根据本法收取的保险费和其他用以及置欠款的或合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