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列表发布例外的理由)(1)“存在总统令规定的任何理由,包括雇主死亡和企业灭绝”是指以下任何一项:
1.雇主死亡;
2.营业场所的关闭或灭绝;
3.如果出于严重的行政原因,包括根据决定启动恢复程序或宣布破产的规定,无法根据该法第17-3条执行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根据《债务人复兴和破产法》;
4,用人单位要切实执行执行计划的地方,包括聘用女职工或者任命女经理(指营业场所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有关部门业务的计划和指挥等)。监督和评估其成员;以下同样适用)。
(2)当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雇主是否属于第(1)款的任何分段时,他或她应根据该法令第17-8条第5款由就业政策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5931,12月 2014年30月]
第7条(清单的详细信息和公布方法)(1)如果劳动和劳工部长打算根据该法第17-5条第(1)款的主要条款公布清单,则他或她应将事实通知确定出版物,其细节等 给受该出版物约束的雇主以书面形式。
(2)雇佣劳动大臣应给予雇主机会,自其收到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之日起至少30天的固定期限内,提交解释性材料或陈述其意见。 。
(3)根据该法第17-5条第(2)款的发布细节如下:
1.相关雇主的名称以及营业地点的名称和地址。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用人单位是法人的,应当注明代表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2.雇员总数,女雇员人数及其比例,管理人员总数,女经理人数及其比例以及相关业务类型女雇员的雇用标准。
(4)根据该法令第17-5条第(2)款的公布,应在官方公报上或在劳动和劳动部的网站上发布该列表六个月。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5931,12月 2014年30月]
第8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21928年12月 2009年30日>
该法第17-9条第(2)款第9条(受委托进行调查和研究的机构) “总统令规定的人员”是指根据《政府资助的研究的建立,运作和促进法》第8条设立的研究机构。就业和劳工部长从根据《民法》第32条成立的非营利性公司中指定的研究所,研究机构或公司。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总统令 25931,12月 2014年30日>
第9-2条(申请生育治疗假)(1)打算根据该法令第18-3(1)条申请接受生育治疗假的雇员(以下简称“生育治疗假”)一份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包括他或她打算开始生育治疗假的日期,他或她提出生育治疗假的申请日期等。给雇主。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30255,十二月 2019年24月>
(2)雇主可要求申请生育治疗的雇员请假,以提供证明其将接受生育治疗的文件。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8910,2018年5月28日]
该法第19条第1款的附则第10条(免于育儿假) “总统令规定的情况”是指在相关行业工作少于6年的雇员提出的育儿假申请从育儿假开始日期之前的连续两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