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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关于《劳工标准法》执行令2006.1.1第一条-第二十三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19 09:04:44  

[执行日期200611日。] [19205号总统法令,20051228日,部分修正案]

就业和劳工部 (工资工时司,特殊业务类型),044-202-7972 就业和劳动部(劳工标准政策司,工资),044-202-7548 就业和劳动部(劳工,劳动部)标准政策司),044-202-7546 就业劳动部(妇女的就业政策和妇女),044-202-7475 就业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裁员,工作规则等),044- 202-7534 部就业和劳动(劳动标准政策男孩),044-202 -7535 教育部的就业和劳动(工资工时处,不包括第63条,公众假期),044-202-7545 部的劳动与就业(工资工时司工作时间,年假),044-202-7973 劳动和劳动部(工资工时-弹性工时),044-202-7549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提供《劳动标准法》授权执行的事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8054 200527>

 

1-2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业或工作场所其通常采用不超过四名工人下劳动标准法(以下简称为“法”)的第10条(2)规定应如所附表1   <由总统修订第法令 188054 200527>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15682 19981224]

 

2条(计算平均工资时不包括的期间和工资)(1)如果该法第19条规定的计算平均工资的期间包括以下任一子段的期间,则该期间和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应分别从所述基础期平均工资的计算和平均工资总额中扣除:   <号总统令修正 215682 1998224日;总统令 316164 199933日;总统令 1017402 2001331日;总统令 188054 200527>

 

1.该法第35条第5款规定的试用期;

 

2.由于该法第45条规定的原因可归因于雇主的停工期;

 

3.该法第72条规定的产假;

 

4.该法第81条规定,由于职业伤害或疾病而暂停医疗工作的时间;

 

5,《男女平等就业法》第19条规定的临时保育期;

 

6.《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第二条第6款规定的罢工期限;

 

7.因服兵役法,《建立国土储备部队法》或《民防框架法》规定的职责而中止服役或不工作的时期:如果在此期间支付工资;和

 

8.由于非职业伤害或疾病或其他原因,经雇主批准暂停工作。

 

2)该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以特殊方式支付的工资或津贴以及以非货币方式支付的工资不应计入该工资总额:劳工部长规定的那些。

 

第三条(日工平均工资)

 

每日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应为劳动部长确定的与各自工作有关的金额。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的平均工资)

 

如果无法根据该法第19条以及本法令第2条和第3条计算平均工资,则平均工资应由劳工部长确定。

 

5条(平均工资的调整)(1)在任何有关工人所属的企业或工作场所从事同一工作的工人中付给一个人的每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以下简称“平均数”)为与发生伤害或疾病的当月的平均工资,用于计算赔偿金的平均工资等相差百分之五或更多。该法第82条,第83条和第85条至第87条所规定的金额,应为按上述变化率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但条件是该规则应在引起该原因的日历月之后立即适用。发生了更改:

 

2)如果关闭了雇用该工人的营业所或工作场所,则第(1)款所述的计算应根据具有相同规模的任何其他营业所或工作场所的相应情况进行。并按发生伤害或疾病时雇用该工人的企业或工作场所的规模进行扩展。

 

3)除非有从事与第(1)和(2)款所规定的有关工人相同类型的工作的工人,否则应根据从事该类型工人的相应情况进行计算。工作类似于所讨论的工人。

 

4)根据《工人退休金保障法》第8条的规定,用于计算退休金的平均工资,应支付给根据《劳工法》第81条的规定遭受职业伤害或疾病的工人。行为,应为根据第(1)至(3)款的规定计算的平均工资。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0108 20051919>

 

6条(普通工资)(1)就该法令和本法令而言,“普通工资”一词是指被确定应定期或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的小时工资,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或分包合同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工人规定的劳动或全部劳动。

 

2)如以小时工资率计算第(1)款所规定的普通工资,则普通工资的数额应为根据以下各款规定的任何方法计算得出的数额:

 

1.关于按小时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按该小时工资率计算;

 

2.关于按日工资率确定的工资,用该日工资率除以每天的合同工时数计算得出的数额;

 

3,关于按周工资率确定的工资,用该周工资率除以每周普通工资计算的标准小时数计算得出的数额(将第20条规定的每周合同工时数加总得出的数目)该法案以及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有偿工作时间);

 

4,按月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按当月工资率除以每月普通工资计算的标准小时数计算的金额(计算得出的标准小时数乘以标准小时数的十二分之一)每周普通工资,按一年的平均周数计算);

 

5.关于在一天,一周或一个月以外的某个时期内由合同工资率确定的工资,其数额参照第二至第四项计算;

 

六,对于分包工资制确定的工资,其金额为工资计算期内该分包工资制下的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工作小时数(指工资的关闭期) ,如果存在任何工资截止日期);和

 

7,如果工人收到的工资由不超过第16款规定的两种工资组成,则将按照第16款计算的每个金额加到每种工资上而得出的金额。

 

3)在按日工资率计算第(1)款规定的普通工资的情况下,应通过将每日固定工作时间数乘以第(2)款规定的小时工资率来计算普通工资。

 

第七条(规定的工作条件)

 

该法第24条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条件”一词,是指属于以下各款的事项:

 

1.有关工作地点和拟从事的工作的事项;

 

2.该法第96条第111项规定的事项;和

 

3.如果有工人住在附属于营业场所的宿舍中,则由宿舍规则确定的事项。

 

8条(规定工作条件的方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书面规定与工资的组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有关的事项。

 

9条(非全日制工人的工作条件标准等)(1)根据该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非全日制工人的工作条件时应考虑的标准或其他事项应在附表1-2中规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5682 1998224>

 

2)根据该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总统令指定的每周合约工作时间相当短的兼职工人”是指每周合约工作时间少于15个小时的工人,平均为4周(如果受雇时间少于4周,则为该期间的平均值)。

 

3)根据该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57条和第59条不适用于第(2)款规定的工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0108 2005919>3)根据该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该法第54条和第59条不适用于第(2)款规定的工人。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1815812 20031111日;总统令 180108 2005119>  << 生效日期:见第23号总统法令补遗 18158 >>

 

9-2条(以行政理由报告解雇计划)(1)雇主打算根据该法第31条第(4)款在一个月内解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规定的工人人数时,他应报告在他打算开始解雇的日期前三十天交给劳工部长:

 

1.在正式雇员不超过99名的企业或工作场所:10名或更多雇员;

 

2.在拥有不少于100名但不超过999名正式雇员的企业或工作场所:10%或更多的正式雇员;和

 

3.在拥有不少于1000名正式员工的企业或工作场所:100名或更多员工。

 

2)根据第(1)款的规定,下列每个分段应包括在报告中:

 

1.解雇的原因;

 

2.计划解雇的工人人数;

 

(三)与职工代表协商的内容;和

 

4.解雇时间表。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215682 19981224]

 

10条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316164 199933>

 

11条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180108 20051919>

 

第十二条(试用期工人的定义)

 

就该法第35条第5款而言,“试用期工人”一词是指其试用期自试用期开始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工人。

 

第十三条(拖欠工资的逾期利息率)

 

该法第36-2条第(1)款规定的术语“总统令规定的利率”是指每年20/100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9126 200530]

 

13-2条(免除适用逾期利息的理由)

 

该法第36-2条第(2)款规定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原因”一词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案件:

 

1.属于《工资索赔保证法》执行令第4条任何规定的案件;

 

2.由于诸如《破产法》,《预算和账目法》,《地方自治法》等法律限制而难以确保用于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资金的情况;

 

3.认为在法院或劳工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工资和退休津贴被延误的事项提出合理争议的案件;和

 

4,存在与第1至第3项相对应的原因的其他情况。

 

[本条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189126 200530]

 

第十四条(签发就业证明书)

 

有资格根据该法令第38条第(1)款要求获得就业证明的人,应是连续工作不少于30天的工人,并且该要求应在三年内提出他退休后。

 

第十五条(在职工名册上应填写的事项)

 

属于以下各节的事项,应在劳动部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按照该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进入工人名册:

 

1.名称;

 

2.性别;

 

3.出生日期;

 

4.地址;

 

5.个人经历;

 

6.待执行的工作类型;

 

7.雇用日期或续约日期,合同期限(如已确定),以及与雇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8.解雇,退休或死亡的日期及其原因;和

 

9.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六条(工人备案登记的例外)

 

对于被雇用少于三十天的日常工人,可能没有准备工人登记册。

 

17条(文献饲养等)(1)对于该法中,术语在以下项落下手段文件“规定通过总统令相关的劳动合同重要文件”的第41条的目的:   <修订根据第90号总统令 316164 199933日;总统令 1017402 2001331>

 

1.劳动合同;

 

2.工资分类帐;

 

3.与确定,支付方式和计算工资的依据有关的文件;

 

4.有关就业,解雇或退休的文件;

 

5.有关晋升或降职的文件;

 

6.与请假有关的文件;

 

7.与该法第52条第3款,第61条第3款以及第68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的文件;

 

8.该法第50条第2款,第51条,第56条第2款和第3项以及第58条第1款规定的书面协议文件;和

 

9.该法第64条规定的与次要证明有关的文件。

 

2)规定在该法第41条保管期限从在下面的项中提供的日期来计算:   <号总统令修正 316164 199933>

 

1,如有职工名册,其死亡,退休或解雇的日期;

 

2.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如签订劳动合同);

 

3.工资分类帐的最后输入日期;

 

(四)有关解雇,离职或退休的文件的解雇或退休日期;

 

五,收到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关的批准或授权的文件的批准或授权的日期;

 

6.如果是本条第(1)款8所规定的协议文件,则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的日期;

 

7.十八岁生日的日期(如果在未满十八岁之前发生任何工人的解雇,退休或死亡之日,则为解雇,退休或死亡之日),如涉及未成年人证明的文件;和

 

8.其他文件的完成日期。

 

第十八条(工资例外,每月应支付一次或多次)

 

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常规支付的工资,津贴或任何类似的支付或总统令所规定的工资”是指属于以下各款的那些:

 

1.根据出勤记录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支付的勤工津贴;

 

2.连续任职超过一个月的固定期限的有偿工作津贴;

 

3.出于任何原因而计算出的超过一个月的赏金,能力津贴或奖金;和

 

4.其他各种津贴,不定期发放。

 

第十九条(应归于紧接承包商的原因)

 

该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可归因于紧接其后的承包商的原因范围如下:

 

(一)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合同款的,不得迟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2,如无正当理由延误供应或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供应原材料;

 

3.如果他没有正当理由不遵守工作合同的条件和条款,这反过来又导致分包商不能正常进行分包工作。

 

第二十条(在付款日之前支付工资)

 

该法第44条规定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况”一词,是指工人或以同一人的收入为生的人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

 

1.分娩,疾病或意外事故;

 

2.结婚或死亡;和

 

3.如果由于任何不可避免的原因而待在家里一周或更长时间。

 

第二十一条(停产津贴的计算)

 

如果工人由于雇主的原因在停工期间收到了一部分工资,则雇主应根据该法第45条第1款的主要句子的规定,在计算出平均工资与预先支付给该工人的那部分工资之间的差额,并向他支付相当于该差额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的津贴:规定,在根据规定将普通工资作为停工津贴支付的情况下根据该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应支付正常工资与停工期间支付的部分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进入工资分类帐)(1)雇主应按照该法令第47条的规定,将每一小节的以下每个工人的规定输入工资分类帐中:

 

1.名称;

 

2.居民登记号;

 

3.雇用日期;

 

4.职责说明;

 

5.工资和家庭津贴的计算依据;

 

6.工作日数;

 

7.工作时间;

 

8.工作小时数,如果有加班,夜间工作或假日工作;

 

9.基本工资,津贴或其他部分工资的类别金额(如果使用货币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则按名称,数量和分摊金额逐项列出);和

 

10.根据该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扣除的金额(如果已扣除)。

 

2)对于雇用期少于三十天的日工,不得输入第(1)第2和第5款中规定的事项。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15682 1998224>

 

3)对于工人在任何下列分段,事项的落下如段落(1)提供78也可以不输入:   <号总统令修正 215682 1998224>

 

1.该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或工作场所的正式雇员不超过四名的工人;和

 

2.属于该法第61条之一规定的工人。

 

第二十三条(关于弹性工作时间制的商定事项)(1)该法第50条第2款第4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词是指书面协议的期限。

 

2)已删除。  <根据总统令第 316164 199933>

 

3)如果认为有必要决定是否采取措施以确保该法第50条第4款规定的现有工资水平,则劳工部长可以命令用人单位提出此类措施的内容,或者可能会立即确认此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