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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就业保险法》执行令执行日期:2017年9月1日第26条至第32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1-03-17 17:31:02  

第二十六条(促进就业的激励措施)

 

1)雇佣劳动大臣应向雇用以下任何失业者的企业主提供鼓励就业的激励措施,前提是该人已经在就业保障办公室注册为求职者,如果该人是自己的求职者或根据该法第23条,根据《劳动和劳工部条例》指定的任何机构,以促进残疾人,女户主等在以下领域很难找到工作的人的就业普通劳动力市场状况(以下简称为“就业保障办公室”):   <2012113日第23513号总统令修改;2013125日第24333号总统令;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1.根据就业和劳工部长的通知,已经完成了就业援助方案的人员,其对象是在普通劳动力市场条件下特别难以找到工作的人;

 

2.《残疾人促进就业和职业康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者,处于失业状态一个月或以上;

 

3.处于失业状态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人,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在负责抚养其家庭成员的失业妇女中,属于《就业法》规定的那些有资格就业的人。 《国家基本生活保障法》执行法令第11条第2款的前半部分,或《单亲家庭抚养法》第5条和第5-2条规定的有资格获得保护的人;

 

4.处于失业状态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且因居住在岛上(济州特别自治省的主要岛国和岛屿除外)而难以参加第1款规定的就业援助计划的人。通过防波堤或桥梁等与陆地相连的岛屿)。

 

2)第(1)款规定的促进就业的激励措施(以下称为“促进就业的激励措施”)应在企业主雇用某人为被保险工人至少六个月的情况下支付,下列标准:提供的,用于促进就业的激励可以由劳动与就业部长,甚至其中采用至少一个月的相关人员支付给投保职工确定并公开通报:   <号总统令新插入235132012113日;2013125日第24333号总统令;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1.雇用期至少为6个月但少于12个月的:相当于6个月的金额;

 

2.如果雇用期至少为12个月:相当于12个月的金额:规定,如果由劳动和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通知的被保险工人的雇用期至少为18个月,则应遵循以下标准适用于:

 

a)雇用期至少为18个月但少于24个月:相当于18个月的数额;

 

b)雇用期至少为24个月:相当于24个月的金额。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就业促进奖励:   <2012113日第23513号总统法令的修正;2013125日第24333号总统令;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1.雇用属于劳动和劳工部条例规定的情况的人,例如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的情况;

 

2.删除;  <2013125日第24333号总统令>

 

(三)不是符合条件的企业,雇用劳动大臣规定的29岁以下的失业者的;

 

4.如果企业主在雇用有资格获得就业促进奖励的人之前的三个月内,将工人的工作(不包括晚于获得就业促进奖励的人雇用的工人)作为就业调整的一部分,并且从相关人员受雇之日起一年(如果有资格获得促进就业激励措施的人员受雇少于一年,则是指直至终止相关雇用关系的期限);

 

5.如果发现雇用有资格获得促进就业激励措施的人的企业主与相关工人的雇用被切断时是同一企业主(仅限于在一年之前被切断的情况下)有关的企业主雇用有关的工人;此后在第6款中也应适用):前提是,这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根据《劳工标准法》第25条第(1)款,企业主给予相关工人优先就业的权利;

 

b)业主通过签订无固定雇用期限的合同来重新雇用他/她作为日常工人的工人;

 

6.雇用有资格获得促进就业激励措施的人的企业主与该企业有业务关系,在相关遣散时,该企业的相关雇员被切断,例如通过与相关企业合并或接管上述业务,并且符合《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

 

7.如果企业主延迟支付工资等,并且根据《劳工标准法》第43-2条披露了他/她的名字。

 

4)促进就业的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是,考虑到工资增长率,劳动力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由就业和劳工部长每年公开宣布的金额乘以受雇的受保工人人数。 ,且不得超过企业在支付此类激励措施期间应承担的工资的80/100。  <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修订>

 

5)有资格获得就业促进激励措施的参保工人人数,不得超过从紧接该日之前的时间算起三年内有资格获得就业促进激励措施的参保工人人数。在相关业务的前一个保险年度结束时,相关工人的受雇人数占受保工人人数的30/100(在计算中应减去小数点)。  <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修订>

 

6)尽管有第(5)款的规定,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有资格获得促进就业激励措施的参保工人人数不得超过通过减去有资格获得就业激励措施的参保工人人数而得出的数量。从以下规定的被保险工人人数开始,从紧接相关工人雇用之日起三年内促进就业:   <2012113日第23513号总统令修订;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1.第(1)款所述新雇用的参保工人人数至少为30:30

 

2.有关业务的上一个保险年度结束时的被保险人数为至少一名但少于十名的:3人;

 

3.在有关业务的上一个保险年度结束时没有被保险人的情况:自新成立雇员之年开始建立保险关系之日起,被保险人人数的30/100雇用(如果参保工人的数量至少为一但少于十,则为三人,并且其中参保工人的30/100超过30人,则为30人)。

 

7)申请和给予促进就业奖励的必要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2012113日第23513号总统令修订;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改]

 

第二十七条删除。  <根据2008918日第21015号总统法令>

 

第二十八条(工资高峰制度补贴)

 

1)在本法第23条规定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雇佣劳动大臣应向应采用工资高峰制度的工人提供工资高峰制度的补贴(以下简称“工资”)。最高工资制”):但前提是,在属于第2款的情况下,他/她应向工人和企业主双方授予最高工资制的补贴:   <1231日第22603号总统令修改,20102013125日第24333号总统令;20131224日第25022号总统令;20141231日第25955号总统令,>  << 有效期限:请参见该法令补遗第2>

 

1.企业主实施的制度是,在雇员代表的同意下,根据雇员的年龄,连续工作的时期或年满55岁后的工资来降低雇员的工资。 ,以将退休年龄延长至至少60岁或至少56岁但不超过60岁;

 

2.业主在执行第1款规定的系统的同时减少工作时间或根据第4款重新雇用的工作,从而将每周合同工时减少到至少15个小时但不超过30个小时;

 

3.删除;  <20131224日第25022号总统令>

 

4.将退休年龄定为55岁或55岁以上的企业主决定重新雇用(重新雇用期少于一年的情况除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并降低其退休年龄。 /她的工资与上次退休前获得的工资相比。

 

2)根据第(1)款确定的工资高峰制度的补贴应支付给相关企业主连续雇用至少18个月并且看到其最高工资与其工资相比的人至少减去该比例的有关年份(指的是紧接在实施工资峰值制度后首次减薪的日期所属年份的那一年之前的那一年的工资;此后在本条中也应适用)根据以下各条规定进行分类(不包括相关年度的工资达到或超过就业和劳工部长公开通知的金额的人员):  <2010712日第22269号总统令修改;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令;2012113日第23513号总统令;2013125日第24333号总统令;20131224日第25022号总统令;2015124日第26690号总统令,>  << 有效期:请参见该法令补遗第2>

 

1.在第(1)款的情况下:1:按照延长退休年龄划分的比率如下:规定,对于少于300名全职雇员的企业,比率应为10/100

 

a)自采用工资最高制度之日起至一年:10/100

 

b)自实行工资最高制度之日起,最长为两年,但不得少于一年:15/100

 

c)自实行工资最高制度之日起超过两年:20/100

 

2.在第(1)款的情况下:230/100

 

3.对于第(1)款第4项:20/100:规定,对于少于300名全职雇员的企业,应为10/100

 

3)第(1)款规定的工资高峰制度的补贴应是劳动和劳工部长公开通知的金额,考虑到最高工资与相关个人工人的相关年度工资之间的差额,即工资增长速度,在企业的所有者的劳动成本的增加,由于在第(12等规定的契约的工作时间的减少  。<号总统令222692010712日修订; 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令;20141231日第25955号总统令,>

 

4)第(1)款规定的工资高峰制度的补贴应自工资高峰制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支付:前提是,当雇用期少于五年时,应支付补贴在雇用期内,并且在执行了第(1)款中规定的工资高峰期制度之后,按照第(14款进行了再就业时,最长支付期限为五年。  <20131224日第25022号总统法令修改>  << 有效期:请参见该法令补遗第2>>

 

5)计算,申请和支付第(1)款规定的工资高峰制度补贴所需的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法令修正>

 

28-2条(减少退休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企业或营业场所的工资减少补贴)

 

1)退休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企业或营业所实行55岁以下的减薪制度时,劳动大臣应根据该法第23条给予补助。从看到减薪的相关工人的工资减免制度开始之日起至20181231日止:提供,如果相关工人的雇用期在20181231日之前结束,则补贴应在有关的雇用期间内支付。

 

2)根据第(1)款确定的补贴应支付给相关企业主连续雇用至少18个月并达到其最高工资的人(指紧接在依照第(1)款实施系统后首次减薪的日期所属;此后在本条中也应适用)与相关年份的薪水(不包括其薪水的人)相比减少了至少10%相关年份达到或超过就业和劳工部长公开通知的数量)。

 

3)第(1)款规定的补贴金额,应考虑到最高工资与最高工资之间的差额,由《劳动大臣》根据《劳动大臣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定并公开告知。有关个体工人的有关年度工资,工资增长率等

 

4)第(1)款中提到的申请和支付补贴等必要的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2015124日第26690号总统令,新插入]

 

28-3条(减少工作时间的补贴)

 

1)连续工作至少18个月的50岁或50岁以上工人的工资与首次降低工资之日的前一年的工资相比降低了相关年份的工资由于企业所有者根据就业和劳工部长公开通知的小时标准减少了每周工作时间,因此,就业和劳工部长应根据该法第23条,给予补贴,以减少从减少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相关工人的雇用期)的第二天起,相关工人和企业主的工作时间。

 

2)第(1)款中规定的减少工作时间的补贴金额应由《雇佣劳动大臣》确定,并根据《雇佣劳动大臣条例》规定的标准公之于众,并考虑到两者之间的差异。紧接减少工作时间的年份之前的年份的工资和相关工人的相关年份的工资,企业主的间接人工成本等。

 

3)申请和支付第(1)款所述的减少工作时间的补贴和其他事项所需的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2015124日第26690号总统令,新插入]

 

第二十九条(分娩和育儿期间的就业保障激励措施)

 

1)根据该法第23条,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在分娩和育儿期间向以下任何一家企业主提供就业保障奖励:延后支付工资等的企业主,其名称根据《劳动标准法》第43-2条予以披露:   <2012113日第23513号总统法令修改;2012710日第23946号总统令;2013125日第24333号总统令;20131224日第25022号总统令;2014617日第25388号总统令;2014930日第25645号总统令;2015630日第26368号总统令;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1.如果在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或以下任何有保险的女工的临时安置合同的期限,则《劳动标准法》第74条第1款规定的产假期限(以下简称“产假”,或《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家庭平衡援助法》第19条规定的育儿假期限(限于该女职工的子女满15个月的期限),企业主(包括《临时代理工人保护法》下的用户公司),(b)项下的临时代理人,在劳动合同原订期限或临时安置合同期满后或在其签订后的15个月内立即与该女工签订了没有固定雇用期限的雇用合同的情况分娩:

 

a)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人;

 

b)《临时代理人保护法》规定的临时代理人;

 

2.授予《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家庭平衡援助法》第19条规定的被保险工人育儿假的企业主,或缩短同一法律第19-2条规定的被保险工人的工作时间的企业主(以下简称“工作时间”)至少30天(不包括与产假重叠的时期)称为“育儿假等”;

 

3.授予或允许被保险人享受《劳动标准法》第74条第3款规定的产假,流产或死产假(以下简称“流产或死产假”)或育儿假的企业主等长达30天或更长时间,并雇用替代工人,并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企业主应从产假,流产或死产假,育儿假等开始之日起第60天起至少雇用60天(或开始之初的第60天)如果在产假后连续开始流产或死产假,育儿假等,则休产假);

 

b)企业所有者应在产假,流产或死产假结束后至少30天内继续雇用已休产假,流产或死产假,育儿假等的工人,育儿假等;

 

c)在雇用新工人代替后的三个月至此后的一年之间,企业主不得通过就业调整来切断任何雇员的雇用(不包括晚于新雇用的替代工人的雇员)。相关替代工人的期限少于一年,指直到相关雇佣关系终止为止的期限。

 

2)第(1)款第1项规定的分娩和育儿期间的就业保障激励措施,应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并公开通知,并且支付的最高期限为一有关工人就业的一年。  <2012113日第23513号总统令修订;2013125日第24333号总统令;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等等,由相关工人花费。在这种情况下,分娩和育儿期间的就业保障奖励金为期一个月,应在育儿假等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其余款项应由企业主支付。在育儿假等结束后,连续雇用该工人为参保人六个月或更长时间。  <2012113日第23513号总统令修订;2013125日第24333号总统令;2015630日第26368号总统令;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本法令或其他法规向企业主雇用相关替代工人的工资,应为不包括相关补贴或激励措施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对替代工人的补贴金额应不超过企业主向相关替代工人支付的工资金额。  <2012710日第23946号总统令修改;2013125日第24333号总统令;20131224日第25022号总统令;2015630日第26368号总统令;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5)第(1)款规定的分娩和育儿期间申请和支付就业保障奖励所需的事项,应由《劳动和劳动部条例》规定。  <2013125日第24333号总统令修改;20161230日第27738号总统令,>

 

[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令,对此条进行了全面修改]

 

30条删除。  <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令>

 

31条删除。  <20101231日第22603号总统令>

 

32条删除。  <20131224日第25022号总统令>

 

32-2条已删除。  <201028日第22026号总统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