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果工作场所因不属于第28条第(1)款C的规定而没有资格获得就业保险费的支持,则在有关保险年度结束之前,该工作场所不得根据第(1)款申请支持。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23910,六月。2012年2月29日>
第29-3条(支持工作场所报告和支付职业保险费的方法和程序)(1)如果属于第28条第(1)2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打算获得职业保险费的支持,则该工作场所的雇主应要求提供服务按照《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确认该工作场所有资格获得就业保险费的支持:前提是,属于第28条第(1)款第2 A项规定的工作场所应被视为已获得其工作资格的确认如果下一个保险年度的就业保险费支持在下一个保险年度内,如果其在保险年度末的保险费支持期内的月平均受雇于保险的工人人数少于10。
(2)如果工作场所已收到根据第(1)款确认其有资格获得保险就业保险费的证明,则该工作场所的雇主应在根据以下分类确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向服务处报告并支付就业保险费,以及然后根据《劳动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申请支持该服务的就业保险费:
1.在属于第28条第1款第2款A的情况下:在该法第19条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
2.在属于第28条第1款第2项B或C项的情况下:在施工或伐木作业结束日期之前
(3)收到第(2)款所述的抚养费申请后,本服务应按照以下分类为就业保险费提供抚养费:
1.工作场所属于第28条第(1)款规定的地方2 A:服务机构应检查是否有任何属于第28条第(2)款规定的就业保险的工人,然后计算并提供该就业保险的补贴额从申请确认资格之日起至有关保险年度的最后一天的期间对应的合格工人的保险费;
2.工作场所属于第28条第(1)款2 B或C项规定的地方:服务局应检查是否有任何属于第28条第2款规定的就业保险所涵盖的工人,然后计算并提供补贴金额。从建筑工程的开始日期到结束日期的时间段内符合条件的工人的就业保险费:规定,如果符合条件的工人的总薪酬之和超过根据本条确定和报告的金额,则不提供补贴该法第13条第(6)款在支付保险费时;
3,如果雇主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根据《就业保险法》第15条向符合条件的工人报告第1或第2项中合格工人的参保状况,则应从该日起提供有关工人的就业保险费的支持履行了报告义务,并且如果符合《就业保险法》第2条第6款的规定,有就业保险覆盖并有资格获得支持的工人是日常工,则只有在报告中所述的,确认雇主的雇佣细节的那些人的劳动保险费根据《就业保险法》执行法令第7条第(1)款的最后部分提交的申请应予支持。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23910,六月。2012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