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促进法执行令
[执行日期:2010年12月9日。] [第22520号总统法令,2010年12月9日。,部分修正案]
劳动劳动部 (社会企业司),044-202-7420
第一条(目的)
该法令的目的是规定《社会企业促进法》所授权的事项及其执行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弱势群体的特定标准)
《社会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法案”)第二条第二款所定义的弱势群体(以下简称“弱势群体”)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群:
1,家庭平均月收入在全国平均家庭月收入的60/100以下的人群;
2.《禁止就业年龄歧视和促进老年就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年龄;
3.《残疾人就业促进和职业康复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残疾人;
4.《惩治安排性交通行为法》等第2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性贩运受害者;
5.在《促进青年就业特别法》第2条第1款下的青年,或《促进职业生涯的妇女经济活动法》第2条第1款下的从事职业的妇女等中,根据《就业保险法》第26条第(1)款和《执行法令》表1有资格获得晋升补贴的人;
6.《保护和定居支助逃离朝鲜的居民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逃离朝鲜的居民;
7.《关于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等行为的法令》第2条第3款规定的受害者;
8.根据《单亲家庭抚养法》第5条和第5-2条有资格获得保护的人;
9.《韩国外国人待遇框架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结婚移民;
10.根据《保护和监视法》等第3条第3款有资格获得康复的人;
11.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人:
A.如果有权根据《刑事受害者保护法》第16条获得刑事伤害赔偿的受害人,受害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将由鲜血和兄弟姐妹与该受害人共同居住;和
B.如果有权根据《刑事受害者保护法》第16条获得刑事伤害赔偿的受害人死亡,则其配偶,血统直系亲属和与该受害人有住所的兄弟姐妹
12.经就业政策委员会审议后,其他人,包括失业一年以上的人,被就业和劳工部长考虑到就业情况等确认为弱势群体(以下简称“弱势群体”)根据《就业政策框架法》第10条的规定,称为“政策委员会”。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全面修改 22520,十二月 2010年9月9日>
第三条(社会服务类型)
该法第2条第3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领域内的服务”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服务:
1.托儿服务;
2.艺术,旅游和体育服务;
3.森林养护和管理服务;
4.护理和家务协助服务;
5.与文化财产的保存和使用有关的服务;
6.商业设施管理服务,例如清洁服务等;
7.《就业保障法》第2-2条第9款规定的就业服务;
8,经政策委员会审议后,获得劳动和劳工部长认可的其他服务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全面修改 22520,十二月 2010年9月9日>
第4条删除。 <总统令第 22520,十二月 2010年9月9日>
第5条删除。 <总统令第 22520,十二月 2010年9月9日>
第六条(促进社会企业基本计划中应包括的事项)
该法第5条第2款第4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是指以下任何一项所述的事项:
1.建立支持社会企业的基础;
(二)社会企业管理人员的培养和社会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
3.实施该法第5条规定的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基本计划(以下称为“基本计划”)所需的资金;和
(四)与社会企业有关的其他主要政策措施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全面修改 22520,十二月 2010年9月9日>
第七条(基本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等)
(1)必要时,劳动和劳动大臣可以要求相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地方政府的负责人进行合作,例如提供相关的信息或资料等,以建立和实施基本法令。该计划以及根据该法第5条第(4)款规定的基本计划制定的年度实施计划。
(2)根据第(1)款要求合作的有关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地方政府的负责人。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全面修改 22520,十二月 2010年9月9日>
第7-2条(市,省社会企业扶持计划的制定等)
(1)特殊的大城市市长,大城市的市长,省长或自治州的省长(以下简称“市长/省长”)应为其制定社会企业支持计划该法案第5-2条第(1)款所指的城市或省(以下简称“支持计划”):每五年:如果指定了当地就业政策的基本计划,则他/她不得制定支持计划《就业政策框架法》第9条中的规定包含第(2)款各小节中所述的事项。
(2)支援计划应包括以下事项:
1,社会企业的基本方向和战略
支持;
2.通过社会企业和创造就业目标提供的社会服务;
3.发现和培育社会企业;
4,根据该法第11条创造促进社会企业的条件,例如支持设施费用等,根据该法第12条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根据该法第13条享有减税或免税以及支持社会保险费该法令等;
5.筹资计划,例如预算等;和
6.促进和支持社会企业所需的其他事项
(3)市长/省长每年应就上一年度的实施结果和有关年度的支援计划(以下称为“年度支援计划”)进行准备。
(4)市长/省长应根据地方就业委员会根据框架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在以下各小节中指定的日期之前,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支持计划和年度支持计划。就业政策法:
1.支持计划:自2011年起每隔五年的1月15日;和
2.年度支持计划:自2012年起每年的1月15日
(5)就业和劳工部长在收到根据第(4)款提供的支持计划和年度支持计划后,应将其报告给政策委员会。
<本条款由总统令第1号新插入 22520,十二月 2010年9月9日>
第八条(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
“总统令规定的组织形式,例如非营利性私人组织等。” 该法第8条第(1)款第1项是指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那些:
1,根据《公共服务公司的建立和运营法》第2条规定的公共服务公司
2.根据《支持非营利性私人组织法》第2条设立的非营利性私人组织;
3.根据《社会福利服务法》第2条第2款设立的社会福利基金会;
4.根据《消费者合作社法》第2条建立的消费者合作社;和
5,其他法令规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此条款经总统令第1号全面修改 22520,十二月 20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