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 [第29010号总统法令,2018年6月29日。,部分修正案]
就业和劳动部 (工资,工时部门,特殊业务类型),044-202-7972 劳动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司,工资),044-202-7548 劳动和劳动部(劳动,劳动部)标准政策司),044-202-7546 劳动劳工部(妇女就业政策司-妇女),044-202-7475 劳动和劳动部(劳动标准政策司-解雇,就业规则等),044- 202-7534 教育部的就业和劳动(劳动标准政策司-BOYS),044-202 -7535 教育部的就业和劳动(工资工时处,不包括第63条,公众假期),044-202-7545教育部的就业和劳动(工资工时-工时,年假),044-202-7973 劳动和劳动部(工资工时-弹性工时),044-202-7549
第一条(目的)本法令的目的是规定《劳工标准法》规定的事项以及执行该法所必需的事项。
第2条(计算平均工资时不包括的时期和工资)(1)根据《劳动标准法》(以下简称“法案”)第2条第(1)款第6条计算平均工资的期限包括以下任何一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以下期间,例如周期和工资应当分别从周期和工资的用作平均工资的计算的基础的总量中减去: <号总统令修正 20803年6月 5日; 2008年;总统令 三月22687 2011年2月;总统令 23946,七月 2012年10月10日;总统令 11月27619日 2016年2月29日>
1.该法第35条第5款规定的试用期;
2.根据该法第46条,应归因于雇主的原因而关闭雇主的业务的时期;
3.根据该法第74条,在分娩之前或之后的时期;
4.根据该法第78条,由于职业伤害或疾病而暂时中止医疗的时期;
5,根据《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家庭平衡援助法》第19条规定的育儿假;
6.根据《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第二条第6款的规定,发生一段劳资纠纷;
七,为了履行《兵役法》,《预备役法》或《民防框架法》规定的职责而临时离职或不在办公室的时期:前提是,这不适用于以下期间:工资已经支付;
8.因非职业伤害或疾病或雇主批准的任何其他原因而临时离职的时期。
(2)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第6条规定,临时支付的工资和津贴以及通过金钱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就业和劳工部长指定的那些。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三条(日工的平均工资)日工的平均工资,由劳动大臣根据业务和职业的分类确定。 <由总统令第3号修订 22269,七月 2010年12月12日>
第4条(特殊情况下的平均工资)如果无法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第6条和本法令第2条和第3条计算平均工资,则该平均工资应由部长确定。就业和劳工。
<由总统令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