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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1998年12月7日第218-Z号第74章(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12-21 13:40:59  

 

第七节
国际私法

74
一般规定

 

1093 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确定

1. 在外国公民或外国法人参与的或有其他外国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的法律,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本法典、其他法律确定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条约和国际惯例,不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

2. 当事人关于选择法律的约定应明确表达或直接遵循合同条款和案件情况,并加以综合考虑。

3.如果无法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与民事法律关系关系最密切、有涉外因素的法律。

4. 本节关于确定法院适用法律的规定应相应地适用于其他有权就适用法律作出决定的机构。

 

1094 条 法律概念的限定

1. 法院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应依据法院所在国法律对法律概念的解释,立法行为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需要法律资格的法律概念在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中不为人所知,或者以其他名称或内容为人所知,并且可能无法通过法院所在国法律的解释来确定, 那么, 其资格, 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1095 . 外国法规范内容的确定

1. 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应根据官方解释和适用实践以及各自外国的学说来确定其规范的内容。

2. 为了确定外国法税率的内容,法院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司法部、白俄罗斯共和国其他主管国家机关,包括:位于国外,或请专家参与。

3. 参与案件的人有权提交证明其请求或反对所依据的外国法律规范内容的文件,以及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法院确定这些规范的内容。

4. 如果外国法律规范的内容尽管根据本条采取了措施,但仍未在合理时间内确立,则应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

 

1096 条。豁免和参考第三国法律

1. 除本条规定的情况外,根据本节规则对外国法的任何引用均应视为对相应国家实体法而非碰撞法的引用。

2. 根据第 1103 条、第 1104 条第(1)款、第(3)款、( 5)、本法第11061109条。

 

1097 条 逃避立法行为的后果

民事立法规定的关系参与者的协议和其他行为,旨在规避本节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则,使相应关系从属于另一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相应州的法律,但须根据本节适用。

 

1098 条。互惠

1. 法院应适用外国法,无论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在相应外国适用于类似关系,除非在互惠的基础上适用外国法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立法。

2.如果外国法的适用依赖于互惠性,则应假定存在互惠性,但不能证明不存在互惠性。

 

1099 条。关于公共程序的条款

如果外国法律的适用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和秩序(公共程序)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直接规定的其他情况,则外国法律不得适用。在这些情况下,应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

 

1100 条。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1. 本节的规定不影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作用,无论适用的法律如何,都规定了相应的关系。

2. 在适用某些国家(白俄罗斯共和国除外)的法律时,根据本节的规定,法院可以适用与所考虑的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如果:根据本国法律,此类规范应规范相应关系,而不管适用的法律如何。届时,法院应考虑此类规范的目的和性质,以及适用这些规范的后果。

 

1101 条 法系多元国家的法律适用

适用国家的法律时,存在多个地域法系或其他法系的情况下,适用符合该国法律的法律制度。

 

1102 条:反驳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可以制定关于公民和国家组织权利的相互限制(反制),其中存在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和法人权利的特殊限制白俄罗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