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知识产权
第60章
总则
第 979 条:知识产权立法
知识产权立法由本法典和其他立法行为组成。
第 980 条. 知识产权客体
知识产权的对象应归属:
1)智力活动的结果:
科学、文学和艺术作品;
广播组织的表演、录音制品和节目;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评选成果;
集成电路布图;
商业秘密(专有技术);
2) 民事交易、货物、工程或服务参与者的个性化方式:
公司名称;
商标和服务标志;
地理标志;
3) 本法典和其他立法行为规定的民事交易、商品、作品或服务参与者的智力活动的其他结果和个性化手段。
第 981 条 知识产权客体权利产生的理由
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保护应因这些客体的创造或授权国家机构根据本法典和其他立法行为规定的案件和程序给予法律保护而产生。
授予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法律保护的条款由本法典和其他立法行为定义。
第 982 条。知识产权客体的个人非财产权和财产权
1.人身非财产权和财产权属于与该成果相关的智力活动成果的作者。
只有财产权属于与这些物品相关的录音制品制造商和广播组织。
个人的非财产权属于作者,无论他的财产权如何,并且在将他的财产权转移给另一个人的情况下为他保留智力活动的结果。
2. 财产权属于对与这些手段有关的民事交易、货物、工作或服务的参与者的个人化手段(以下简称个人化手段)的权利持有人。
3.署名权(被视为智力活动成果作者的权利)是个人的非财产权,只能属于其创造性劳动创造智力活动成果的人。
署名权不可转让,不可转让。
成果由两人以上共同创造性劳动创作的,视为共同作者。关于知识产权的个别对象,被视为整个产品的共同作者的人员圈子可能受到立法的限制。
第 983 条 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专有权
1. 自行决定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客体的排他性权利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活动的结果(商业秘密(专有技术)除外)或个性化的手段。
他人使用专有权属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客体,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2. 知识产权客体的专有权持有人有权将该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允许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客体,并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其进行处理:换句话说,如果这不违反本准则或其他法律。
3. 专有权的限制,包括授予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对象的可能性,认为这些权利无效,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在限制范围内并根据本守则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
允许限制专有权,但不得损害知识产权客体的正常使用,不得无端限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 984 条:专有权转让给他人
1. 属于对知识产权客体享有专有权的权利人的财产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可由权利人根据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如权利人为法人改组的,也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转让。
根据合同或按照普遍合法继承程序进行的财产权转让,不涉及署名权和其他个人非财产权的转让或限制。有关转让或限制这些权利的合同条件无效。
2.根据合同转让的专有权应在合同中确定。合同中未载明转让的权利,视为不可转让,但另有证明的除外。
3. 许可合同规则(第 985 条)适用于合同,规定在有限期限内将专有权授予他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有权转让合同规则(第 984 条第1款)适用于在专有权的完整有效期内将专有权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第 984 条1.专有权转让合同
1. 在专有权转让合同下,一方(权利人)转让属于该方的对民间流通参与者的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商品、作品或服务的专有权。完整的卷给另一方。
2. 专有权转让合同应包含关于报酬数额的条件或建立合同的命令或直接表明本合同的无偿性。
3.专有权转让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登记。不遵守书面形式或登记要求导致合同无效。
4. 对民间流通参与者的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商品、作品或服务的专有权自专有权转让合同订立之日起由权利人转让给另一方,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根据立法行为须经登记的专有权转让合同,对民间流通参与者、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专有权从权利人转让给另一方从本合同登记之时起。
第 985 条:许可合同
1. 根据许可合同,拥有知识产权客体专有权的一方(许可人)应向另一方(被许可人)授予使用各自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可。
商业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允许无偿授予使用知识产权对象的权利,除非立法行为另有规定
许可合同和许可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和顺序在专利机构登记。
2. 许可合同可以规定被许可人:
1) 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权和为许可人保留的使用权和向其他人颁发许可的权利(简单、非排他性许可);
2) 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权为许可人保留部分使用权,未转让给被许可人,但无权向他人颁发许可(独占许可);
3) 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的许可证。
除非许可合同另有规定,许可应被视为简单(非排他性)。
3.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将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权授予他人的合同,视为再许可合同。只有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才有权签订分许可合同。
被许可人应当就分被许可人的行为对许可人承担责任,但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986 条 智力活动成果的创造和使用合同
1. 根据合同,作者可以承诺在未来创造产品、发明或其他智力活动成果,并授予客户(而非他的雇主)使用该成果的专有权。
2.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合同应规定智力活动成果的性质、受制于创造及其使用目的或方式。
3. 要求作者授予任何人独家使用作者未来创作的智力活动成果的合同无效。
4. 合同条款中限制作者在未来创作某种类型或特定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的,视为无效。
第 987 条。排他性权利和所有权
对智力活动的结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排他性权利的存在与对表现这种结果或个性化手段的物质对象的所有权无关。
第 988 条。专有权的诉讼期间
1. 知识产权客体的专有权应在本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法律可规定延长该期限的可能性。
2.与知识产权客体有关的人身非财产权不受时间限制。
3.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不使用,专有权的效力可以终止。
第 989 条。专有权的维护方式
1.专有权的维护应按照本法第11条规定的方式进行。专有权的保护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 撤回因侵犯专有权而产生的实物,以及因此类侵权而产生的实物;
2) 强制公布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被侵权人的信息;
3)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2. 如果违反使用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手段的合同,适用违反义务责任的一般规则(第 25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