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委托
第 861 条:委托合同
1. 根据委托合同,一方(代理人)承诺以另一方(委托人)的名义并承担费用执行确定的法律行为。与代理人达成的交易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应直接由委托人产生。
2. 委托合同可订立或不订明受托人有权以委托人名义行事的期限。
第 862 条:代理人的报酬
1. 如果法律或委托合同有规定,委托人有义务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委托合同与双方或者其中一方的事业活动的实施有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2. 报酬委托合同未规定报酬数额或支付手续的条件的,委托履行后按照第394条规定的数额支付报酬( 3) 本规范。
作为商业代表的代理人(第 185 条第(1)款)应有权根据本法第 340 条的规定,保留在他处的、可转让给委托人的东西,作为他根据佣金合同。
第 863 条: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履行委托
1. 代理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履行委托。委托人的指示必须合法、切实可行、具体。
2. 如果根据案件情况,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不能事先询问委托人或没有收到对委托人询问的答复,代理人有权偏离委托人的指示。在合理的期限内。代理人有义务在通知可能时尽快通知委托人所犯的偏差。
3. 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未经事先询问就偏离其指示的权利可以授予作为商业代表的代理人(第 185 条第(1)款)。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代表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将所犯的偏差通知委托人,除非委托合同另有规定。
第 864 条. 代理人职责
代理人有义务:
1) 亲自执行交给他的委托,但本法第 866 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应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有关委托执行过程的所有信息;
3) 立即将因履行委托而达成的交易中收到的所有款项转交给委托人;
4) 委托履行后或履行前终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立即将委托书返还委托人,委托书的执行期限尚未届满,并提交报告如果根据合同条件或委托性质需要,附上证明文件。
第 865 条: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出具委托书,以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法律行为,但本法第 183 条第 1 款第二部分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码。
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有义务补偿代理人发生的费用,并为代理人提供履行委托所必需的手段。
3. 委托人有义务立即接受代理人根据委托合同所做的一切。
4. 如果根据本法第 862 条的规定,委托合同需要补偿,则委托人有义务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第 866 条. 委托业绩的转让
湖。只有在本法典第 187 条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代理人才有权将委托的执行转移给另一个人(代理人)。
2. 委托人有权拒绝代理人选定的代理人。
3. 如果在委托合同中指定了代理人可能的代理人,则代理人不对代理人的选择或由其执行事务负责。
受托人委托他人履行委托的权利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未约定代理人的,受托人应当对代理人的选择负责。
第 867 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1. 委托合同因以下原因终止:
1) 委托人撤销委托;
2) 拒绝代理;
3)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并认为无主动行为能力、限制主动行为能力或失踪的。
2.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受托人有权随时放弃委托。放弃该权利的协议无效。
3. 一方拒绝接受规定代理人作为商业代表的行为的委托合同的一方必须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另一方合同终止,除非对方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合同。
商务代表法人改组时,委托人有权不经通知撤销委托。
第 868 条。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1. 受托人未完成委托而解除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有义务赔偿受托人因执行委托而产生的费用,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时,支付与其完成的工作相称的报酬。委托代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终止后履行委托的,不适用本规定。
2.委托人撤销委托不得作为因委托合同终止而对代理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理由,除非合同终止规定代理人作为商业代表的行为.
3. 受托人拒绝履行委托人的委托,不得作为因委托合同终止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理由,但委托人拒绝履行委托人的情况除外被剥夺了以其他方式确保其利益的可能性,也被剥夺了拒绝履行规定代理人作为商业代表采取行动的合同的可能性。
第 869 条. 代理人的继承人和作为代理人的法人的清算人的义务
受托人死亡时,其继承人有义务将委托合同的终止通知委托人,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财产,尤其是其财产和文件。 ,然后将此财产转让给委托人。
作为代理人的法人的清算人也应承担同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