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保险
第 817 条。自愿和义务保险
1. 除非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律或法令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应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
被保险人是公民,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组织,包括外国和国际组织,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及其行政和领土单位,外国,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或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律或法令。
2.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律或法令规定有责任为生命、健康或财产投保,或承担民事责任(义务保险,国家义务保险除外),则保险应根据法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令进行。
3. 本章规定适用于义务保险,除非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另有规定。
第 818 条:不得保险的利益
一、不得投保非法利益。
2. 不得为参与游戏、彩票和投注的损失投保。
3. 不得为解救人质而被迫支付的费用投保。
4.【排除】
5. 违反本条第 1 至 3 款的保险合同条款无效。
第 819 条:保险契约
1. 根据保险合同,一方(保险人)应在发生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事故(保险事故)时,承担赔偿另一方(被保险人)或第三人(被保险人)的责任, 受益人), 合同订立的受益人, 因本次事故给合同项下承保的财产利益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或保险范围的形式支付保险赔偿金), 在限额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准,另一方(被保险人)承担支付合同约定的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的责任。
2. 保险标的可以是与以下相关的合法财产利益:
对被保险人或合同中指定的任何其他公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伤害(与人寿保险无关的人身保险);
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或在其生命过程中发生合同规定的另一次保险事故(与人寿保险相关的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或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占有、使用或处置财产的损失(灭亡)或损坏,导致其财产权受损,以及由于未履行(不当履行)而导致的创业活动损失) 经济实体*的缔约方的义务或由于企业家无法控制的情况(财产保险)导致此活动的条件发生变化;
因被保险人或可能被施加此类责任的其他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而产生的义务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责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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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称经济实体,是指经济合伙企业和社团、单一企业、生产合作社,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农民)户;国家协会;协会(工会) -- -- 商业和/或非商业组织和/或个体企业家协会、生产合作社、工商会、机构、业主合伙企业;未设立法人而进行创业活动的公民。
第 820 条:人身保险合同
1.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为支付合同约定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保险费),承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一次性或者定期给付保险金。投保人本人或其他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时,或该等被保险人达到规定年龄时,按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保险限额),或在他们的生活中发生合同规定的另一事件(保险事故)。
2. 人身保险合同如未在合同中指定他人为受益人,则视为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订立。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合同,被保险人死亡时,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为受益人。
为非被保险人的人,包括为非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的利益而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只有在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下才能签订。如果没有这种同意,合同可以被视为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提起诉讼。
第 821 条。财产保险
1. 根据法律或合同,财产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投保,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该财产的保全有兴趣。
2.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无利益保护被保险财产的财产保险合同无效。
3. 为受益人利益而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不指定受益人姓名。
订立此类合同时,应向被保险人签发不记名保险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应当将本保单提交给保险人。
第 822 条 财产权和创业风险保险
一、财产权保险契约,得投保被保险人或契约记载之其他受益人之财产权。
被保险人(受益人)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人之间产生的财产请求权, 作为合同可以投保的财产权与确定财产和与之相关的财产权利的命运有关(所有权、经济管理、经营管理、债权(合同和非合同)、对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
2.创业风险是被保险人进行创业风险活动时产生的风险。
3. 根据创业风险保险合同,只能投保被保险人本人的创业风险,且投保范围仅限于投保人的利益。
未被保险人的创业风险保险合同无效。
为非被保险人的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创业风险保险合同应被视为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订立。
4. 本章规定的适用于创业风险保险的规则,适用于不返还(不还款)和/或延期承担风险的保险合同信用的返回(偿还)。
第 823 条:损害责任保险
一、因对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而产生之义务责任之风险,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他可能承担该责任之人承担之保险契约。放置,可以投保。
2. 被保险的损害责任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注明。合同中未注明此人的,视为被保险人本人承担责任。
3. 造成损害责任保险合同应被视为是为了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受益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即使合同是为了被保险人或其他责任人的利益而订立的造成损害,或未在订立合同的受益人中指明。
4. 在由于造成伤害的保险是强制性的事实而对造成伤害的责任进行投保的情况下,以及在法律或此类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合同的受益人保险成立的,有权在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第 824 条. 合同责任保险
1.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投保违约责任险。
二、违约责任险之保险契约,仅可承保被保险人本人之责任。不符合本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
3. 违约责任应视为对一方利益的投保,根据本合同的条件,被保险人必须承担各自的责任(受益人),即使保险合同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订立的,或者其中没有指明订立的目的是为了谁的利益。
第 825 条。义务保险
1.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律或法令,其中规定的人员有责任承担以下责任:
1) 生命、健康或财产;
2) 因对他人生命、健康、财产造成损害或违反与他人的合同而可能引起的自身民事责任。
2. 法律不得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有保障自身生命或健康的义务。
3.【排除】
4. 如果投保义务不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律或法令引起,而是基于合同,包括财产保险义务,基于与财产所有人的合同作为财产所有人的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文件,这种保险不应是本条意义上的强制性保险,也不应承担本法典第 827 条规定的后果。
第 826 条:义务保险的生效
1. 义务保险的生效方式是根据法律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令规定投保责任的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2. 义务保险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除非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另有规定。
3. 强制保险的对象、保险风险和最低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由法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法令确定。
4.本章规定不包括国家强制保险(第859条)。
第 827 条。违反强制保险规则的后果
1.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律和法令,其利益必须投保的人,如果知道保险没有投保,有权要求在司法程序中由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执行。
2. 负有保险义务的人不履行保险义务或签订保险合同的条件与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保险人的行为相比使受益人的地位恶化时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它应按照适当保险下应支付保险金(保险范围)的相同条件向受益人承担责任。
3. 被赋予保险义务的人由于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此义务而无根据地节省的金额,应在执行国家的机构提起诉讼时予以追回根据本法第 366 条的规定,对保险活动进行监管,增加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收入,并对这些金额产生利息。
第 828 条:保险人
1. 保险人是为开展保险活动而设立并持有开展保险活动的特别许可(执照)的商业组织。
对于某些类型的保险,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律或法令可以规定其他类型的保险人。
2. 保险组织必须满足的要求和其活动许可程序由立法确定。
第 829 条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1. 为受益人订立保险合同,包括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时,不得免除被保险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被保险人的义务除外被保险人已由合同的受益人履行。
2. 保险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包括被保险人为受益人时,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属于被保险人但未履行的义务,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受益人提出支付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或者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请求书的。因应尽早履行义务而未能履行或未及时履行而造成后果的风险,由受益人承担。
第 830 条:保险合同的形式
湖。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法律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法令另有规定。
不遵守书面形式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但强制性国家保险合同除外(第 859 条)。
2. 自愿保险合同可以通过起草一份文件的方式订立,也可以通过邮寄、电报、电传、电子或其他能够可靠地证明文件是由保险人根据其书面或口头申请,向被保险人交付由保险人签署的保险单(凭证、收据)的合同或方式。
自愿保险合同应附有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协会批准并与对保险活动进行国家监督和控制的机构同意的各种保险的规则。自愿保险合同中附有的保险规则应通过该合同中的条目予以证明。
3.保险人在签订自愿保险合同时,有权使用其编制的保险单标准格式(声明、证书),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单的必要条件(声明、证书)、填写和使用的程序由对保险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机构确定,除非共和国总统的法令另有规定白俄罗斯。
4. 电子文件形式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对保险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机构制定的程序和条件。
第 831 条 一般保单保险
1. 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协议,可以在一份合同的基础上,在确定期限内以类似条件对多批同类财产(货物、货物等)进行定期保险保险,一般保单。
2. 被保险人有义务就一般保单所承保的每笔财产,在保险单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人提供该保单规定的信息,如未注明,收到此类信息后立即。即使在收到此类信息时,由保险人赔偿损失的可能性已经消失,也不得免除被保险人的此项义务。
3. 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有义务为属于总保单范围内的个别财产签发保险单。
保险单内容与一般保险单不相符的,以保险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