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贷款和信贷
§ 1. 贷款
第 760 条。贷款合同
1. 根据贷款合同,一方(贷款人)将金钱或其他具有通用属性定义的事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借款人),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返还等量的金钱(贷款数额)或他收到的同种同质等量的其他东西。
立法行为可规定法人和个体企业家在合同签订之日向一名借款人发放金额不超过 15,000 个基本单位的贷款的具体特征。
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贷款合同自款项或其他物品转移之日起视为成立。
3. 根据本法第 141、142 和 298 条的规定,外币和有价货币可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签订贷款合同。
第 761 条。贷款合同的格式
1. 公民之间的贷款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贷款数额不低于法律规定的基本价值的十倍,并且在贷款人是法人的情况下,无论数额如何。
2. 在确认贷款合同及其条件时,可以提交借款人的收据或证明贷款人已将确定的金额或确定的物品数量转移给借款人的其他文件。
第 762 条。贷款合同规定的利息
1. 除法律或贷款合同另有规定外,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和程序向借款人收取贷款金额的利息。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利息金额的条件,则其金额应确定为借款人支付债务金额之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的再融资利率或其中的相应部分。
2. 如无其他约定,利息应按月支付,直至贷款金额归还之日止。
3.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贷款合同应被推定为无息:
1) 公民之间签订的合同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基本价值的五十倍,并且与双方任何一方的企业活动无关;
2)根据合同,不是金钱,而是通用属性定义的其他东西被转移给借款人。
第 763 条。借款人归还贷款金额的义务
1.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程序,在期限内将收到的贷款金额归还贷款人。
如果合同未规定还款期限或按要求时间确定还款期限,则借款人必须在贷款人提出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归还贷款金额,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的。
2、除借款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息贷款金额可由借款人提前归还。
经贷款人同意或合同有规定,按利息授予的贷款金额可提前归还。
3. 除非贷款合同另有规定,贷款金额应在将其转账给贷款人或将相应货币资产记入其银行账户时视为返还。
第 764 条 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后果
1. 除非法律或贷款合同另有规定,如果借款人未在期限内归还贷款金额,则应按第 366 条规定的金额支付利息( 1) 从本法典第 762(1) 条规定的本法典第 762(1) 条规定的利息支付的情况下,自本法典应归还之日起至其归还贷款人之日止。
2. 如果贷款合同规定了分期(分期)贷款的返还,如果借款人违反规定的正常部分贷款返还期限,贷款人应有权要求提前退还剩余的全部金额以及到期利息。
第 765 条。竞争性贷款合同
1. 借款人有权就借款合同中的资金不足提出抗辩,证明借款人确实不是从贷款人处取得或者取得的金额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
2. 如果贷款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第 761 条),则不得通过证人证词就其经济拮据进行抗辩,除非合同是在欺诈、胁迫、威胁的影响下订立的,或借款人代表与贷款人的恶意协议,或严重情况的汇合。
3、借款人在因经济困难而抗辩借款合同过程中,经查明确实未向借款人取得该款或其他物的,视为借款合同未成立。
借款人向出借人实际取得数额少于合同约定数额的款物时,该数额的款物视为合同成立。
第 766 条。借款人债务担保丧失的后果
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的关于确保返还贷款金额的义务,并且如果失去担保或其条件恶化出借人不承担责任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款项和支付到期利息。
第 767 条。专项贷款
1. 如果贷款合同的订立条件是借款人将收到的资金用于特定目的(特殊用途贷款),则借款人有义务确保贷款人实现对贷款的控制的可能性将贷款金额用于指定的目的。
2. 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中关于将贷款金额用于特定目的的条件,并且违反了第 1 条规定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款项和支付到期利息。
第 768 条:以汇票或债券为抵押的贷款
本章规则适用于以汇票或债券为抵押的贷款关系,只要不违反有关汇票发行和周转或债券发行和周转的立法。
第 769 条。国家贷款合同
本章规定适用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或其行政区域单位作为借款人的贷款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 770 条。商业贷款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本章的规定也适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商业贷款)的预付款、预付款、延期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情况。
第 771 条:信用契约
1. 根据信贷合同,银行或非银行信贷和金融机构(债权人)应承诺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条件向另一方(借款人)提供货币手段(信贷),并且借款人应承诺归还收到的款项并支付利息。
2. 本章规定的规则应适用于信贷合同下的关系,同时考虑到立法规定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