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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1998年12月7日第218-Z号第34章(中文版)中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12-20 16:38:22  

593 条。将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人

在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承租人有义务将财产按他收到时的状态(考虑到正常磨损)或合同规定的状态退还给出租人。

承租人不归还租赁物或者归还不及时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延误期间的租赁费。上述款项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合同约定逾期返还租赁物违约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在违约金以上全额追回损失。

 

594 条:租赁财产的改良

1.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的单独改良,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归其所有。

2.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自费对租赁物进行改良,且不能分离且不损害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在合同终止后要求赔偿费用这些改进,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

3.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不可分割的改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赔偿。

4. 租赁财产的改良,无论是可分离的还是不可分离的,以该财产的折旧费用为代价,均归出租人所有。

5. 承租人对租赁的国有财产进行不可转让的改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租赁财产,不得视为增加承租人租金的理由。

 

595 条。租赁财产的购买

1. 法律或租赁合同可以规定,租赁人可以在租赁期届满时或租赁期届满前购买租赁财产,条件是承租人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购买价款。

2. 租赁合同未规定购买租赁物的条件的,可以由当事人另行约定,当事人有权约定抵销。先前支付的租赁付款与购买价格的对比。

3. 法律可规定禁止购买租赁财产的情况。

 

596 条。 个别类型租赁的特点和个别类型财产的租赁

本款规定适用于单项租赁合同和单项财产租赁合同(租赁、交通工具租赁、基本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租赁、独立房屋、停车场、他们的部分,企业租赁,融资租赁(租赁)),除非立法另有规定。

 

§2。出租

 

597 条:租赁合同

1. 根据租赁合同,作为长期经营活动进行财产租赁的出租人有义务将动产提供给承租人暂时占有和使用,并收取费用。

根据租赁合同授予的财产应用于消费者的目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并非源于义务的本质。

2.租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3. 租赁合同为公共合同(第 396 条)。

 

598 条。租赁合同期限

1. 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2. 关于无限期续租合同和关于承租人优先续租合同的规则(第 591 条)不适用于租赁合同。

3. 承租人在提前至少十天书面通知出租人其意图后,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599 . 向承租人授予财产

订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义务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核实所出租财产的良好状况,并告知承租人熟悉该财产的经营规则或向承租人发出书面指示关于该财产的使用。

 

600 条。消除租赁财产的缺陷

1. 如果承租人发现租赁财产存在全部或部分妨碍使用的缺陷,出租人有义务在承租人声明缺陷之日起十日内,除非租赁合同规定了较短的期限,以在现场无偿消除财产的缺陷,或用其他状况良好的类似财产替换特定财产。

2. 因承租人违反财产使用、维护规定造成租赁物瑕疵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该财产的修理费和运输费。

 

601 条。租赁合同下的租赁付款

1. 租赁合同下的租赁付款应以一次性或定期支付的一次性付款的形式确定。

2. 承租人提前归还财产的,出租人应当将收到的租赁款中的相应部分归还给承租人,从实际归还财产的次日起计算。

3. 向承租人追讨租赁付款的债务应根据公证人、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代表处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的行政认可,在无争议的程序中进行白俄罗斯共和国领事馆。

 

602 条。租赁财产的使用

湖。根据租赁合同出租的财产的基本维修和日常维修应由出租人承担。

2. 承租人将根据租赁合同授予的财产转租,将其在租赁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无偿使用该财产,租赁权的质押,以及不允许将其作为对经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财产出资或作为对生产合作社的股份出资进行出资。

 

§ 3. 运输工具租赁

1. 运输工具租赁,提供与驾驶和技术操作相关的服务(带船员的运输工具租赁)

 

603 条:与船员的运输工具租赁合同

1.根据带有船员的运输工具租赁(期租)合同,出租人应将运输工具交付给承租人临时占有和使用,并以自己的力量提供与驾驶有关的服务及其技术操作。

2.关于无限期续租和关于承租人优先订立新期限租赁合同的规则(第592条)不适用于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一个船员。

 

604 条:运输工具租赁合同格式与船员

与船员签订的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不论期限长短,均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法第 580 条第 2 款规定的有关租赁合同登记的规则不适用于此类合同。

 

605 条 出租人与运输工具维修有关的义务

在与船员签订的运输工具租赁合同的整个期间,出租人有义务保持租赁运输工具的正常状态,包括进行日常和基本维修以及提供必要的附属设备。

 

606 条 出租人对运输工具的驾驶和技术操作的义务

1.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交通工具驾驶和技术操作服务,必须保证其按照合同规定的租赁目的正常、安全运行。与船员签订的运输工具租赁合同可以规定向承租人提供的一系列更广泛的服务。

2. 运输工具船员的组成及其技能必须符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规则和条件,如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规则和条件没有规定此类要求对双方而言,根据特定类型运输工具的操作惯例要求和合同条件。

船员应为出租人的雇员。它们应服从出租人关于驾驶和技术操作的规定以及承租人影响运输工具商业运营的命令。

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与船员服务有关的费用及其维护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607 条承租人支付运输工具商业运营相关费用的义务

除载有船员的运输工具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外,承租人应承担与运输工具的商业运营有关的费用,包括支付运营过程中消耗的燃料和其他材料的费用并支付费用。

 

608 条:运输工具的保险

除非与船员签订的运输工具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出租人有责任为运输工具投保和/或为其可能造成的或与其运营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投保这种责任是由于订立保险合同的公认义务而产生的。

 

609 条。与第三方签订的关于使用运输工具的合同

1. 除载有船员的运输工具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有权不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运输工具。

2.承租人在承租运输工具进行商业经营的范围内,有权不经出租人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运输合同和其他合同,除非这些合同与承租人的目的相抵触。使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运输工具,如果尚未确定此类用途,则用于运输工具的用途。

 

610 条 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租赁的运输工具灭失、毁损,出租人证明运输工具灭失、毁损是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承租人有义务赔偿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或租赁合同承担责任。

 

611 条 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租赁运输工具及其机构、装置、设备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由出租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八章的规定承担。承租人如能证明损害是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的,有权就承租人支付给第三人的款项向承租人提出追偿请求。

 

612 条:各种运输工具租赁的特殊性

除本段规定的内容外,还可以通过运输章程、法规和其他立法来规定租赁各种类型的运输工具并授予与驾驶和技术操作有关的服务的其他特点。

 

2. 不提供驾驶和技术操作服务的交通工具租赁(无人驾驶交通工具租赁)

 

613 条 无船员运输工具租赁合同

无船员运输工具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有偿将运输工具让与承租人暂时占有和使用,但不提供与驾驶和技术操作有关的服务。

关于无限期续签租赁合同和承租人优先订立新期限租赁合同的规定(第592条)不适用于无船员运输工具租赁合同。

 

614 条 无船员运输工具租赁合同格式

无人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不论期限长短,均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法第 580 条第 2 款规定的有关租赁合同登记的规则不适用于此类合同。

 

615 条承租人的运输工具维修义务

在没有船员的运输工具租赁合同的整个期间,承租人有义务保持租赁运输工具的适当状态,包括进行日常和基本维修。

 

616 条承租人对运输工具的驾驶及其技术操作的义务

承租人应以自己的力量完成租赁运输工具的驾驶及其商业和技术操作。

 

617 条承租人支付运输工具维修费用的义务

无人运输工具租赁合同另有规定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运输工具的维修费用、保险费用,包括其责任保险,以及与其相关的运营费用。 .

 

618 条。与第三方签订的关于使用运输工具的合同

1. 除运输工具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外,承租人有权不经出租人同意,以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为条件转租有乘员或无乘员的运输工具。

2. 承租人有权不经出租人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运输合同和其他合同,但与租赁合同规定的运输工具使用目的相抵触的除外,如果尚未确定此类目的,则为运输工具的目的。

 

619 条 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运输工具及其机构、装置、设备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由承租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八章的规定承担。

 

620 条:各种运输工具租赁的特殊性

除本款规定之外,在不提供驾驶和技术操作服务的情况下,可通过运输章程和法规规定租赁各类运输工具的其他特点。

 

§ 4. 基本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独立房屋或停车场的租赁

 

Article 621. Contract of Lease of a Capital Construction (Building, Structure), Isolated Premises or Parking Lot

1. 基本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隔离场所、停车场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诺将临时占有、使用或临时转让的基本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隔离场所、停车场承租人使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款规则适用于基本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独立房屋或停车场的部分租赁。

2. 除本法典和其他有关企业租赁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款规定适用于企业租赁。

 

622 条:房屋或设施租赁合同格式

1. 基本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独立房屋或停车场的租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即起草一份由双方签署的文件(第 404 条第 2 款)。

不符合租赁合同形式的建筑物或设施将导致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