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租赁
§ 1. 租赁总则
第 577 条: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财产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有义务将财产授予承租人(承租人)以暂时占有和使用或临时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取得的收益、产品和收益,归承租人所有。
第 578 条:租赁物
1.土地和其他孤立的自然物体,企业和其他财产综合体,基本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孤立的房屋,停车场,合同双方定义的部分,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在使用过程中不丧失其自然属性的物(非消耗品 )可以出租。
不允许或限制出租的财产类型可由立法行为确定。
2. 出租地块和其他单独的自然物体以及某些类型的其他财产的特点,可由立法规定。
3. 必须在租赁合同中载明能够明确确定转让给承租人的财产为租赁标的的数据。合同未载明的,视为当事人未就租赁转让标的物的情况作出约定,合同不成立。
第 579 条:出租人
出租财产的权利属于业主。法律或业主授权出租财产的人也可以是出租人。
第 580 条。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国家登记
1. 期限超过一年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的一方是法人,则无论期限如何,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租赁合同须经国家登记。
3. 规定承租人买断租赁财产的财产租赁合同(第 595 条)应按照该财产买卖合同规定的形式订立。
第 581 条。租赁合同期限
湖。租赁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订立。
2. 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无限期租赁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方都有权随时拒绝合同,并提前一个月警告另一方,如果是不动产租赁,则提前三个月。法律或合同可以规定另一个期限,以通知无限期租赁合同的终止。
3. 法律可规定个别类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以及个别类型财产的租赁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租赁期限未在合同中确定,并且双方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届满时否认合同,则合同应在最长期限届满时终止。
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应视为签订的期限等于最长期限。
第 582 条。将财产授予承租人
1. 出租人有义务将符合法律要求、租赁合同条件和该财产预定用途的财产授予承租人。
2. 出租财产应连同其所有附属物及相关文件(技术护照、质量证明书等)一并出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这些附属物和文件没有转移,没有它们,承租人就不能按照其预定目的使用该财产,或者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夺了他在订立合同时有权依赖的东西,他可以要求授予由出租人将该等附属物、文件或合同解除,并赔偿损失。
3.出租人未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将出租的财产交付给承租人的,承租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向其索取该财物,并要求赔偿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第 583 条:出租人对出租物瑕疵的责任
1. 出租人应对出租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妨碍使用的缺陷承担责任,即使在订立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知道这些缺陷。
如果发现此类缺陷,承租人有权自行决定:
1) 要求出租人无偿消除财产缺陷或相应减少租赁付款额,或补偿其消除财产缺陷的费用;
2)在事先通知出租人的情况下,直接从租赁付款额中扣留其为消除上述缺陷所发生的费用;
3) 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出租人在得知承租人的要求或他打算以出租人的费用消除财产缺陷的情况下,可以毫不延迟地用处于适当状态的其他类似财产替换授予承租人的财产或消除缺陷不赔偿财产。
满足承租人的要求或者承租人为消除瑕疵而留存的租赁款中的费用不足以弥补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未弥补的损失部分。
2. 出租人对租赁物存在的瑕疵,其在订立租赁合同时约定的或者承租人事先知道的,或者承租人在检查财产或者验收时应当披露的,不承担责任。签订合同或转让租赁财产时的条件。
第 584 条。第三人对出租财产的权利
租赁财产的转让不得作为终止或改变第三方对该财产的权利的理由。
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有义务告知承租人第三人对出租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利(地役权、质押权等)。出租人不履行该义务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 585 条。租赁付款
湖。承租人有义务及时支付财产使用费(租赁费)。
支付租赁款的程序、条件和期限由租赁合同确定。合同未约定的,视为约定了在可比情况下租赁类似财产时通常适用的程序、条件和期限。
2. 租赁付款应按以下形式为整个租赁财产或每个组成部分单独确定:
1) 定期或一次性支付固定金额的款项;
2) 因使用租赁财产而获得的产品、收益或收入的既定份额;
3) 承租人提供确定的服务;
4)承租人将所有权或租赁合同约定的物转让给出租人;
5)向承租人征收合同约定的用于改良租赁物的支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合并上述租赁付款方式或其他租赁付款方式。
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租赁付款额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议变更,但不得超过一年一次。立法可能规定修改个别类型租赁以及个别类型财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的其他最短期限。
4.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相应减少租赁付款,如果由于他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或条件财产已经严重恶化。
5. 除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外,承租人严重违反支付租赁款期限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支付租赁款由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无权连续超过两个期间要求提前支付租金。
第 586 条。租赁财产的使用
湖。承租人有义务按照租赁合同的条件使用租赁物,合同未约定的,按照租赁物的用途使用。
2. 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物转租(转租),并将其在租赁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再租),将租赁物出让无偿使用,并质押租赁权并将其作为对经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贡献或对生产合作社的股份贡献,除非立法另有规定。在上述情况下,除重新出租外,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对出租人承担责任。
转租合同的签订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的期限。
除非本法典和其他立法行为另有规定,否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于转租合同。
3.承租人不按照租赁合同的条件或者财产的用途使用财产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 587 条:双方维护租赁财产的义务
湖。除非法律或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出租人有义务自费对租赁转让的财产进行基本维修。
本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可能规定,对于某些类型的租赁财产,对此类财产进行基本维修的义务,包括确保适当维护的工程通信的可用性,仅可强加给承租人。
基本维修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合同未确定或紧急需要,则在合理期限内进行。
出租人违反基建维修义务的,承租人有权自行决定:
1) 进行合同规定的或因紧急需要而引起的基建修理,并向出租人收回修理的价值或从租赁付款账户中抵销;
2)要求相应减少租赁付款额;
3) 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 除非法律或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租人有义务保持财产处于适当状态,自费进行当前维修,并承担财产维护费用。
第 588 条. 当事人变更时租赁合同的效力保全
1. 出租给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可终身继承)的转让不得作为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
2. 租赁不动产的公民死亡时,其在租赁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应转移给继承人,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
出租人无权拒绝该继承人在其剩余经营期间签订合同,除非合同的签订以承租人的个人素质为条件。
第 589 条.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终止转租合同
1. 除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依此订立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转承租人 有权在剩余转租期限内,根据转租合同的规定,按照转租合同终止的条件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租。
2. 如果租赁合同因本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而无效,则根据本法典订立的转租合同也无效。
第 590 条。根据出租人的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应出租人的要求,法院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除非本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另有规定,如果承租人:
1) 使用财产严重违反合同条件或财产用途或屡次违反;
2) 实质上使财产恶化;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未连续两次以上支付租赁款;
4) 未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财产进行基建维修,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在合理期限内根据法律或合同进行基建维修是承租人的义务。
根据本法第 420 条第 2 款,租赁合同也可以根据出租人的要求确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其他理由。
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后,方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第 591 条。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在以下情况下,应承租人的要求,法院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条件或者财产的用途,将财产出让给承租人使用或者对财产的使用设置障碍的;
2) 转让给承租人的财产存在出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未约定的、承租人事先不知道的、承租人检查时不应透露的瑕疵妨碍其使用的瑕疵订立合同时确认财产状况或确认财产状况良好;
3) 出租人没有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财产进行基修,这是他的责任,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则在合理期限内;
4) 由于承租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财产处于不适合使用的状态。
根据本法第 420 条第 2 款的规定,根据承租人的要求,租赁合同也可以确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其他理由。
第 592 条:承租人优先订立新期限租赁合同的权利
1. 除非法律或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已妥善履行职责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其他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权利新时期的租赁。承租人有义务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希望签订此类合同,如果合同未规定该期限,则在租赁结束前的合理期限内合约。
订立新期限的租赁合同时,经当事人协议,可以变更合同条件。
出租人拒绝承租人续订合同,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与他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有权在法庭上要求将已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自己,并赔偿因拒绝与他续签租赁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或仅赔偿此类损失。
2. 如果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在出租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财产,则应视为无限期续签合同(第 581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