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基金根据基金发起人批准的章程行事。
除本法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的信息外,基金章程还必须包含: 有关基金创始人的数据;
基金的任务和活动方法;
基金机构的组成和成立程序;
基金托管委员会的组成程序、职权范围和权力期限;
基金官员的任免程序;
对基金章程进行修改和/或补充的程序;
基金财产的来源和形成程序;
基金设立的时间段或其活动的指示不受时间限制;
基金设立的代表处和/或附属机构的数据,包括代表处的名称、附属机构及其所在地(代表处的管理机构、附属机构);
清算时基金财产的预期用途数据。此类财产应用于设立基金所要达到的目的;
法律规定的与本法不相抵触的其他规定。
5. 本条和本法第 119 条未规定的与基金的设立、活动、重组和清算有关的其他规定,由立法行为确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章程变更及基金清算
1. 基金章程可由基金董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顺序进行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章程的相应变更和/或补充应在一个月内按既定顺序提交并提交给国家注册:
改变基金的用途;
基金名称变更;
改变基金类型;
基金所在地的变更(基金的管理机构);
创建或清算基金的代表和/或附属机构;
有关基金机构的数据变更,包括托管委员会、基金官员的任免程序、基金财产的形成程序,以及章程中应提及的其他事实情况根据立法设立基金;
除非该立法规定了其他期限,否则需要对基金章程进行修改和/或补充的立法变更。
2. 如果基金章程规定重组基金的可能性,则重组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与另一基金合并;
附属于另一基金;
附属于另一基金;
从任何组织和法律形式的法人的基金中分离出来;
拆分为两个或多个基金。
基金不得以转型方式重组。
以分立方式重组的基金剩余财产的成本不得低于基金设立和活动所需的最低金额。
3. 基金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院判决清算:
如果未向注册机构提交关于其创始人在基金财产成立时以非货币捐助的形式转让基金财产所有权的文件,金额不在基金国家注册后的三个月内,以全额或部分非货币捐款的形式少于创建和活动基金所需的最低金额;
如果在基金国家注册后的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创建代表和/或附属机构的义务,并且未向国家注册介绍对章程的变更和/或补充与其类型的改变有关的基金;
如果在日历年末,基金财产的价值低于基金创立和活动所需的最低金额,并且该价值尚未增加至其创立和活动所需的最低金额;
如果无法实现基金的目的,并且无法对这些目的进行必要的改变;
基金规避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活动;
进行法律禁止的活动或多次或严重违反法律和基金章程的活动;
n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 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的财产,将用于实现基金设立的目的。在无法使用财产的情况下,应将其等额转移至为实现类似目的而设立的基金,前提是该基金向已决定清算该基金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在没有此类申请的情况下,基金清算后剩余的财产将归白俄罗斯共和国所有,并用于实现基金设立的目的。
第 120 条:机构
1. 机构应被视为所有者为实现管理、社会和文化或其他非商业性质的功能而创建并由所有者全部或部分资助的组织。
机构对其合并财产的权利应根据本法第 279 条确定。
2. 机构应以其可动用的货币手段履行其义务。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相应财产的所有者应对机构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3. 各类国家机构和其他机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由立法确定。
第 121 条。法人和/或个人企业家(协会和工会)的合并
1. 商业组织和/或个体企业家,以及商业和/或非商业组织,为了协调他们的活动、代表和保护他们的共同利益,可以以协会的形式建立联合体或工会,是非商业组织。
2. 如果参加者决定由协会(联盟)进行创业活动,则该协会(联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转变为经济公司或合伙企业,或者可以除非立法行为另有规定,否则只能通过创建商业组织和/或参与商业组织的方式开展创业活动。
三、协会(工会)为法人。
协会(工会)成员保留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自主权和权利。
四、协会(工会)对其会员之义务不承担责任。协会(工会)会员按照协会(工会)章程规定的数额和程序对其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第 122 条协会(联盟)的成立文件
一、协会(工会)之成立文件,为其会员核定之章程。
2. 社团(工会)成立文件,除本法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必须包括社团(工会)财产成立程序、变更程序和/协会(工会)章程的增补,关于协会(工会)管理机构的组成和权限的条件以及他们通过决定的程序,包括应一致通过的问题决定或由协会(工会)成员的合格多数票,以及协会(工会)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
第 123 条协会和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湖。协会(工会)会员有权免费使用其服务。
2.协会(工会)会员有权随时自行决定退出协会(工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义务是在其加入协会期间产生的,则自退会之日起两年内,按其出资比例对协会(工会)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协会(工会)的成员可以根据协会(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根据当时其余参加者的决定,被开除出协会(工会)。被开除的协会(工会)会员的责任,适用退出协会(工会)的规定。
三、经本协会(工会)会员同意,可加入新会员。新会员加入协会(联合会),得以其加入前产生的协会(联合会)义务为附带责任。
§ 5. 州协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1.州协会基本规定
1. 国家协会(关注;工业、科学和工业或其他协会) 应被视为国家法人、国家和其他法人以及国家和其他法人和个体企业家根据政府决定成立的协会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及在他们的指示(授权)下,根据其他共和国国家管理机构或地方行政和自治机构的决定。
2. 国家协会通常应根据行业分支原则成立,目的是进行总体指导、活动的一般管理、活动的协调和代表作为协会成员的法人和个体企业家的利益.
3. 国家协会隶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共和国国家治理机构、地方行政和自治机构或执行共和国国家治理机构某些职能的国家组织。
4. 国家社团为非商业性组织,但依法作出承认其为商业性组织的决定除外。
5. 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国家协会的财产所有人不承担国家协会的义务。
6. 国家社团的法律地位、法人和个体企业家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典和其他有关此类社团的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确定。
第 123 条2.州协会的参与者
1. 国家联合企业和/或国家机构可根据决定成立国家联合会的机构(官员)或其授权机构的决定加入国家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体企业家,自愿,根据国家协会章程确定的条件和顺序。法人可以依法加入国家协会。
个体工商户和非国家法人加入国家协会的可能性的决定由决定成立国家协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授权的机构作出。
2. 国家协会的参与者保留法人和个体企业家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根据法律受到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改变。
3. 根据决定成立国家协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授权机构的决定,国家联合企业和国家机构是国家协会的一部分,可以根据以下决定被排除在外:这个机构(官方)。
4. 州协会就州协会章程和此类协会的立法法案规定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对其参与者具有强制性。
5.州协会对其参与者的义务不承担责任,州协会的参与者不对本州协会的义务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 123 条3.国家协会的财产
1. 国家社团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归国家所有。决定成立州协会的州机关(官员)或其授权机构,以及州协会的章程,决定州协会财产的权利。
2.州协会参与者的财产不构成州协会财产的一部分。
第 123 条4.州协会章程
1. 州协会章程由决定其成立的州机关(官员)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是本协会的成立文件。
2.州协会章程规定州协会财产产生的顺序和来源。
3. 作为商业组织的国家协会的章程以及本法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的数据应包含国家协会活动主题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