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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1998年12月7日第218-Z号第四章(中文版)完3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12-20 15:05:37  

100 条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1. 股份公司有权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以增加股票面值或增发股票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2.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全额缴足后允许增加。

3. 在立法行为规定的情况下,持有普通股或其他有表决权股票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购买该公司增发股票的优先权.

 

101 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1. 股份公司有权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以减少股票面值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或者以减少股票面值为目的购买部分股票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其中的总数。

根据股份公司法律规定的程序,在通知所有债权人后,允许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就此,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终止、提前履行各自的义务并赔偿其损失。

2.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这种可能性,则可以通过购买该公司的部分股票或减少其总数来减少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102 条 股份公司发行证券和支付股息的限制

1.优先股占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2. 股份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可由法律规定。

3、股份公司无权作出宣派和支付股利的决定,也无权支付股利:

1) 直到所有注册资本全额缴清;

2)如果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低于其注册资本和储备金,或因支付股息而低于其数额;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03 条:股份公司的管理

1.股份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为股东大会。

应归属于股东大会的专属权限:

1) 公司章程的变更,包括其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

2)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察委员会(监察员)成员,并提前终止其职权;

3)【排除】

4)年度报告的确认;公司年度会计(财务)报表、损益表(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收入和支出清单的数据,适用简化税收制度),以及在可获得时的利润和损失分配检查委员会(检查员)的意见,以及在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审计报告;

5)关于公司改组或者清算的决定。

根据立法和股份公司章程,其他问题的决定也可能归属于股东大会的专属权限。

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归属于股东大会专属权限的问题不得由股东大会转交公司执行机构决定。

2. 股东超过 50 人的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专属权限必须根据股份公司的法律由公司章程确定。章程规定属于董事会(监事会)专属权限的问题不得由他们转交公司执行机构的决定。

3. 公司的执行机构可以是合议的(董事会、董事会)和/或一人(董事、总干事)。对公司活动实施当前指导,对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执行机构的权限应归于决定所有不构成公司其他管理机构由立法行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专有权限的问题。

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公司执行机构的权力可以根据合同转移给另一个商业组织或个体企业家(经理)。

4. 股份公司管理机构的权限,以及他们通过决定和以公司名义行事的程序,根据股份公司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

5.根据证券法有义务披露股份公司信息的股份公司必须每年对年度会计(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对股份制公司的会计(财务)报表(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和支出清单数据,适用简化税收制度)的审计,包括没有义务披露股份公司信息的审计公司根据证券法,必须随时应合计拥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十或以上的股东的要求进行。

对股份公司活动进行审计的程序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104 条:股份公司的改组和清算

1. 股份公司可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自行改组或解散。

股份公司重组和清算的其他理由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2. 股份公司有权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附加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生产合作社,或转制为单一制企业,前提是转制后的公司结构中只剩下一个参与者。

 

7. 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105 条 附属经济公司

1. 一家经济公司应被视为子公司,如果另一家(主要)经济公司或合伙公司凭借其注册资本的主要参与,或根据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或以其他方式有可能决定其决定被那家公司收养。

2. 子公司不对母公司(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权向子公司(合伙企业)发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指示的总公司(合伙企业),包括与其签订的合同中的指示,应就子公司履行以下交易而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指示。

如果子公司因主公司(合伙企业)的过错而经济上无力偿债(破产),后者应对其债务承担次级责任。

3. 子公司的参股人(股东)有权要求母公司(合伙企业)赔偿因其过错给子公司造成的损失,经济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06 条:附属经济公司

湖。如果另一家经济公司在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票)中拥有相应的股份,占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可以使用的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或以上,则该经济公司被视为附属公司这样的公司。

2. 经济公司相互参与对方注册资本的限度和其中一家公司在另一家公司的参股人或股东大会上可以使用的票数由法律规定。

 

§ 3. 生产合作社

 

第一百零七条生产合作社的概念

1. 生产合作社(artel)应被视为商业组织,其参与者应出资,以个人劳动参与其活动,并对生产合作社的义务承担等额的补充责任,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在章程规定的限度内,但不得低于生产合作社年收入的价值。

2. 合作社的公司名称必须包含其名称和生产合作社“ artel ”字样。

3. 生产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及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生产合作社的法律确定。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合作社的成立

一、合作社的成立文件为合作社章程,经社员大会确认。

2. 合作社章程除本法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的信息外,还必须包含有关章程资本数额、合作社成员出资额的条件;合作社成员出资的组成和程序及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其成员在合作社活动中参与劳动的性质和程序,以及他们违反个人参与劳动义务的责任;合作社盈亏分配程序;其成员对合作社债务的附属责任的数额和条件,

3、合作社社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合作社的财产

1. 生产合作社所有的财产,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分成社员股份。

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属于合作社的财产的确定部分应包括用于章程规定目的的不可分割的资金。

除非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关于设立不可分割基金的决定应由合作社成员一致通过。

2.【排除】

3. 除非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否则合作社的利润应根据成员的劳动参与情况进行分配。

合作社清算和清偿债权人债权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同样的程序分配。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合作社的管理

一、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为社员大会。

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应为董事会和/或其主席。他们应对合作社的活动实施当前指导,并向监事会和合作社成员大会负责。

只有合作社的成员才能成为合作社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以及合作社的主席。合作社成员不得同时担任监事会成员和董事会成员或合作社主席。

2. 合作社管理机构的权限及其决策程序由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规定。

3. 合作社成员大会的专属权限:

1)合作社章程变更;

2) 监事会的成立和其成员权力的终止,以及合作社执行机构权力的成立和终止,除非根据合作社章程,该权利已移交给监事会;

3)合作社成员的入会和开除;

4)确认合作社年度报告和年度会计(财务)报表(组织和个体经营者收入和支出清单数据,适用简化税收制度),利润和亏损分配;

5)关于合作社改组和清算的决定;

根据生产合作社的立法和合作社的章程,其他问题的决定也可能归属于全体会议的专属权限。

属于合作社全体会议或监事会专属权限的问题不得由他们转交合作社执行机构的决定。

4.合作社社员大会作出决定时,社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合作社成员资格的终止和股份转让

湖。合作社成员有权自行决定退出合作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支付股份的价值或向他发行与他的股份相对应的财产,以及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付款。

除非合作社另有规定,否则应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并在确认合作社的年度会计(财务)报表后,向合作社的退出成员支付股份价值或发行其他财产合作社章程。对适用简易税制、不记账的生产合作社退出社员支付股份价值或发行其他财产的,应当在财政年度结束时进行,无需确认合作社的记账资产负债表.

2. 合作社社员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职责,以及其他情况,经社员大会决定,可开除社员。由生产合作社立法和合作社章程规定。

监事会或执行机构的成员可以根据其在类似合作社的成员资格的股东大会的决定被开除出合作社。

被开除的合作社社员,有权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领取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份额和其他报酬。

3. 除非法律和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否则合作社成员有权将其股份或部分股份转让给合作社的另一成员。

将股份(部分)转让给非合作社成员的公民,只有在征得合作社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的其他成员将享有优先购买该股份(部分)的权利。

4. 生产合作社社员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作社社员,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合作社应向继承人支付合作社已故成员股份的价值。

5.根据法律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允许对合作社成员的个人债务征收生产合作社成员的股份,只有当他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偿还这些债务时。合作社成员的债务不得以合作社不可分割的资金征收。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合作社的改组和清算

一、生产合作社经社员大会决定,可自行改组或解散。

合作社重组和清算的其他理由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2. 生产合作社经其成员一致同意,如果合作社成员不足三人,可以转为经济合伙企业或公司,如果合作社只有一名成员,可以转为单一企业。

 

§ 4. 单一制企业

 

113 条:统一企业

1. 不被所有人赋予财产所有权的商业组织被视为单一企业。单一制企业的财产不可分割,不得按出资(参股、股份)分配,包括在企业职工中分配。

单一制企业依本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设立或法人改组而成立。

2.单一企业的设立文件为章程。

除本法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的信息外,单一企业的章程还必须包含有关企业章程资金数额及其成立程序和来源的信息。

国有(共和国或公共)单一制企业或私营单一制企业可以单一制企业的形式成立。

共和国单一企业的财产归白俄罗斯共和国所有,并根据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权属于该企业。

集体单一制企业的财产归行政区划单位所有,经济管理权属于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