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人
§ 1. 基本条款
第四十四条 法人的概念
1. 法人是指在所有权、经济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单一财产并对其承担义务的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和行使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 - 财产权,承担义务,在法庭上作为原告或被告,在既定秩序中登记为法人或被立法行为承认为法人。
2. 与参与法人财产的形成有关,法人的创始人(参与人)可以对该法人享有债权或就其财产享有物权。
То参与者对其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应被归类:经济合伙企业和公司;生产和消费合作社。此类法人的参与者只能对他们已转让给法人以用作注册资本出资的财产享有权利。
对于其创始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法人,应归类为单一企业,包括子公司,以及由所有者资助的国家协会和机构。
3、发起人(参加者)不享有财产权的法人:社会宗教团体(协会);慈善基金和其他基金;法人协会和/或个体企业家协会(协会和工会)和其他非商业组织,除非本法典、其他法律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法令另有规定。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律或法令规定的情况下,行政和领土单位可以拥有与商业组织有关的财产权,包括当他们不是其创始人(参与者)时。
4. 国家机构和国家法人的成立(创建)、重组和终止(清算)的特殊性,由立法制定的法规,可以由其他立法制定,确定一个特殊性这些机构和法人的法律地位。
第四十五条 法人的法律能力
湖。法人可以享有与其章程规定的活动目的和章程规定的活动主体相适应的民事权利,并承担与该活动有关的义务。法人可以从事个别类型的活动,其清单由立法行为确定,只有在特别授权(许可证)的基础上。
2. 法人的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中受到限制。法人可以就限制权利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3. 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自其设立时产生(第 47 条第 2 款),并于其清算结束时终止(第 59 条第 8 款)。
法人从事需要特别许可(执照)的活动的权利自收到特别许可(执照)之时起或在其中规定的期限内产生,并在效力终止时终止,在立法行为规定的情况下取消(撤销)该特别授权(许可证)。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国家机构和国家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由立法行为批准的法规在规定组建(创建)此类机构或法人的立法行为生效时产生由本法规定,并应在规定废除(清算)此类机构或法人的立法生效后终止,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法人,其条例由立法行为批准的,须被列入统一的国家法人和个体企业家名册。将此类机构和法人列入统一的法人和个体企业家国家登记册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确定。
第四十六条商业和非商业组织
1. 以营利为主要活动目的的组织(商业组织)或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在参与者之间分配所得利润的组织(非商业组织)可以是法人。
2.商业组织法人可以经济合伙企业、公司、生产合作社、单一企业、农(农)户等形式设立,也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
3.非商业组织的法人可以消费者合作社、社会或宗教组织(协会)、所有者资助的机构、慈善和其他基金的形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创建。立法。
为实现社会、自然保护、慈善、文化、教育、科学和管理目的,保健,发展体育运动,满足公民的精神和其他非物质需要而成立的非商业组织。 、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解决纠纷和矛盾,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以实现公共财富为目的。
为满足公民或公民、法人的物质(财产)需要,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可以成立。
非营利组织只能开展创业活动,前提是这对于成立这些组织的章程目的是必要的,符合这些目的并满足非商业组织的活动主题,或者这种活动对于完成这些活动是必要的在其组成文件中规定的对国家有意义的使命与这些使命相对应,并符合这些组织的活动主题。对于一些特定形式的非商业组织,可以通过立法来规定要求,规定只有通过成立商业组织和/或参与商业组织的方式才能从事创业活动的权利。
4. 允许成立商业组织和/或个体企业家协会,以及以协会和工会形式成立的商业和/或非商业组织协会以及商业组织和/或个体企业家协会以州协会的形式。
根据立法行为,法人可以经济团体的形式,按照有关此类团体的立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协会,包括有外国法人参与的协会。
在立法行为规定的情况下,商业和非商业组织和/或自然人的协会可以其他形式成立。
第四十七条 法人的国家登记
1. 法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登记,但法律批准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法人除外。国家登记的数据应被列入法人和个体企业家统一国家登记册,除非立法行为另有规定。
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的不符合立法行为规定的理由不履行或拒绝法人的国家登记,改变和(或)增加法人的组织文件。
登记机关对法人进行或不进行国家登记或拒绝对法人进行国家登记,对法人设立文件的变更和(或)补充,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提出上诉。
2. 除非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另有规定,法人自国家登记之日起即视为成立。
一个国家机构,以及一个国家法人,其规定由立法行为批准,从规定建立(创建)的立法行为生效之日起视为成立(创建)这样的团体或法人,除非该法另有规定。
3.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需要重新注册。
4. 自然人或法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取法人和个体企业家国家统一登记簿中保存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1.商业组织特许资本
1. 商业组织成立时,该组织的注册资本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商业组织独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但法律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商业组织除外。
2. 商业组织注册资本的出资可以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包括产权,或其他可转让的权利,其价值已被评估。
对商业组织注册资本中非货币出资的评估,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案件中对此类评估的可靠性进行专家验证。
如果该财产的转让权受到所有者、法律或合同的限制,则该财产不能作为商业组织的注册资本。
立法行为可以对商业组织注册资本中的财产作出其他限制。
3. 如果在第二个和随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届满后,商业组织的净资产成本低于注册资本,则该组织有义务不迟于各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财政年度,将其注册资本减少至不超过其净资产成本的数额。如果商业组织的净资产成本在第二个和随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届满后低于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则该组织是按照既定顺序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法人组成文件
1. 法人依据章程或组织合同运作。法人的成立合同应由财产所有人(创始人、参与者)签订,章程应由财产所有人(创始人、参与者)确认。本法典和其他立法行为可规定确认法人章程的其他程序。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令可以规定批准相关法人运作所依据的规章制度。
2. 法人的名称、所在地、活动目的、法人活动的管理程序必须在法人的设立文件中确定,还应包含规定的其他信息法律适用于相应类型的法人。
在组成合同中,创始人(参与者)应承诺创建法人并确定与其创建相关的联合活动的程序以及将其财产转让给法人和参与其活动的条件。除本条款第一部分规定的信息外,参与者之间损益分配的条件和程序、参与者退出其组成以及法律规定的有关各类法人的其他信息也应包括在内。由组成合同确定。其他条款和条件可以包含在组成合同中,但须经创始人(参与者)同意。
法人的活动目的必须在非商业组织的成立文件中确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在其他商业组织的成立文件中确定。商业组织的活动目标可以由其他商业组织的组织文件确定,即使根据法律这不是强制性的。
3. 设立文件的变更自国家登记之日起对第三人生效,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通知国家登记机关变更之日起生效。但是,法人及其设立人(参加人)无权以未登记该变更为依据,与第三人的关系为准。
共和国国家社会团体组织文件的变更自批准变更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对第三人生效。
第四十九条 法人团体
1. 法人通过其根据法律和组织文件运作的机构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团体的任命或选举程序由法律和组织文件规定。
2.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人可以通过财产所有人(创始人、参与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 依据法律或法人成立文件以其名义行事的人,必须真诚、合理地为其所代表的法人的利益行事。应法人财产所有人(发起人、参加人)的要求,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他有义务赔偿因他给法人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条 法人的名称和住所
1. 法人应有自己的名称,并注明其组织法人形式。非商业组织和单一企业的名称,以及在立法行为规定的情况下,其他商业组织的名称,必须包含法人活动性质的说明。
在法人名称中包含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官方全名或简称的引用、“国家”和“白俄罗斯”字样,在文件的必要条件中包含此类名称或国家符号元素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规定的程序,允许在法人的广告材料中使用。
2. 法人的所在地由其常设执行机构所在地确定(行政和领土单位、居民区,以及房屋、公寓或其他住所,如果有的话),如果常设执行机构不在 - 未经授权有权代表法人行事的另一个机构或个人。
3.法人的名称和住所应在其设立文件中载明。
在法人所在地变更的情况下,该法人有义务按照立法行为规定的顺序向登记机构发送相应的通知,除非立法行为另有规定。
第五十一条代表处和分支机构
1. 法人在法人所在地以外的单独分支机构,代表法人的利益并进行辩护的,为代表处。
2.法人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单独分支机构,执行其全部或部分职能,包括代表处的职能,应为分支机构。
3.代表处、分支机构不得为法人。它们应由创建它们的法人赋予财产,并应根据其确认的条例运作。
法人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财产在创建它们的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单独考虑(在组织和个体企业家的收入和支出清单中单独计算,适用简化税收制度) .
代表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法人任命,凭授权书运作。
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必须在设立它们的法人的设立文件中具体说明。
4.银行和非银行信贷和金融组织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公共组织(协会)和共和国家和社会协会的组织结构根据立法规定的特殊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