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28 条。转让质量不当的不动产的后果
如果卖方转让给买方的不动产不符合买卖合同中有关不动产质量的条件,则适用本法典第 445 条的规定,但以下情况除外:关于买方有权要求将质量不当的商品更换为符合合同条件的商品的权利的规定。
第 529 条。房屋销售的特殊性
1. 住宅、公寓、住宅的一部分或居住的公寓的销售合同的重要条件,根据法律保留在买方获得该住宅后使用该住宅的权利的人应列明他们有权使用所售住宅的人员名单。
2. 住宅、公寓或部分住宅或公寓的销售合同应进行国家登记,并应视为自登记之日起订立。
§ 8. 企业出售
第 530 条:企业买卖合同
1. 根据企业买卖合同,卖方有义务将整个企业作为财产综合体(第 132 条)转让给买方,但卖方不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除外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2. 对卖方及其商品、作品或服务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和其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以及基于许可证,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应转移给买方。
3.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卖方根据特别许可(许可证)获得的从事相应活动的权利不得转让给企业的买方。在没有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买方不可能履行的义务转让给作为企业一部分的买方,不得免除卖方对债权人的相应义务。
第 530 条 企业销售合同的形式和国家登记
1. 企业的销售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即起草一份双方签署的文件(第 404 条第 2 款),并必须附上本法第 532 条第 2 款规定的文件代码。
2. 不符合企业买卖合同格式的,合同无效。
3. 企业买卖合同须经国家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视为订立。
第 532 条:被出售企业构成证明
1. 被出售企业的构成和价值应在企业的销售合同中根据既定的盘存规则对企业进行全面盘存 来确定。
2. 在签订企业销售合同之前,双方必须起草并考虑:清单结果正式化的文件,簿记资产负债表(组织和个体企业家的收入和支出清单,申请简化的税收制度),审计师关于企业的构成和价值的报告,以及企业内所有债务(义务)的清单,详细说明债权人、性质、数额和期限他们的要求。
指定文件中规定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应由卖方转让给买方,除非本法第 530 条的规定另有规定且双方未达成协议。
第 533 条 债权人在企业出售时的权利
1. 被出售企业的债权人必须在转让前书面通知企业出售合同的一方出售企业的债权人。
2.债权人未书面通知出卖人或买受人同意转让债务的,有权自收到企业变卖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要求企业终止或履行在卖方承担义务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之前。
3. 未按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程序通知企业出售的债权人,可在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满足本条第 2 款规定的要求的诉讼。他知道或应该知道卖方将企业转让给买方。
4、企业转让给买方后,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给买方的被转让企业内的债务,买卖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 534 条:企业转让
1. 卖方向买方转让企业应根据转让行为进行,转让行为中应载明有关企业组成的具体数据和债权人关于出售企业的通知,以及有关的信息被转让财产的瑕疵及财产清单,卖方因遗失而未履行转让义务。
企业转让的准备工作,包括起草转让书并提交签字,是卖方的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应承担费用。
2、自双方签署转让书之日起,即视为企业转让给买方。
从此时起,在企业内转移的财产意外灭亡或意外损坏的风险应转移给买方。
第 535 条 企业所有权的转让
1. 企业的所有权自国家登记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2. 除非企业买卖合同另有规定,企业的所有权应转移给买方,并在企业转让给买方后直接进行国家登记(第 534 条)。
3. 如果在为企业付款之前或其他情况发生之前,合同规定卖方保留转让给买方的企业的所有权,则买方有权直到将所有权转让给它,以处置作为企业一部分的财产和权利,转让的范围为实现收购企业的目的所必需。
第 536 条 转让和接收有缺陷企业的后果
1. 卖方根据转让行为转让和买方接受的后果,该企业的组成与企业销售合同规定的不符,包括在质量方面被转让的财产,应根据本法第 430-432、436、439、445、449 条规定的规则确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并且 2-4 条没有规定本文。
2. 如果企业已根据转让行为转让并接受,其中已指明有关企业的缺陷和遗失财产的信息(第 534 条第 1 款),买方有权要求相应降低企业的购买价格,除非企业的销售合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提出其他要求。
3. 如果卖方的债务(义务)在企业内转移给买方,而该债务(义务)未在企业的销售合同或行为中明确规定,则买方有权要求降低购买价格转让,除非卖方证明买方在订立合同和转让企业时知道该债务(义务)。
4. 卖方在收到买方关于在企业内转让的财产存在缺陷的通知时,或在该组合中没有个别类型的财产需要转让的情况下,可以立即更换质量不当的财产或将未交付的财产授予买方。
5. 买方有权在司法程序中要求解除或变更企业买卖合同,并在确定企业有鉴于卖方负有责任的缺陷不适合销售合同中指定的目的,并且卖方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的期限内消除这些缺陷立法或合同,或消除此类缺陷是不可能的。
第 537 条. 关于交易无效后果和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规则对企业销售合同的适用
本法典的规则和其他关于交易无效和买卖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后果的立法规定,规定退还或收回根据合同从一方或双方收到的实物当事人应适用于企业的买卖合同,除非这种后果严重侵犯了买卖双方债权人和其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并且不违反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