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9 条。分期付款
1. 货物赊销合同可以规定分期付款。
附有分期付款条件的赊销货物合同,连同买卖合同的其他重要条件、货物的价格和程序、期限、已指定付款金额。
2.分期付款转让给他的货物,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定期支付货款的,卖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退还所售货物,但从买方收到的付款金额超过商品价格一半的情况除外。
3. 本法第 458 条第(2)款、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规则适用于附有分期付款条件的赊销货物合同。
第 460 条 货物保险
买卖合同可以规定买卖双方为货物投保的责任。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投保的,另一方有权为该货物投保并要求义务方赔偿保险费用或者拒绝合同的履行。
第 461 条 出卖人所有权的保全
买卖合同约定转让给买受人的货物的所有权由出卖人保留至货款支付或者其他情形发生的,买受人无权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或者不是由货物的预期用途和性质引起的,否则在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之前转让货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
转让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货款等情形,所有权不转移至买受人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货物给他,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 2. 零售购销
第 462 条:零售买卖合同
1. 根据零售买卖合同,卖方从事与零售商品相关的企业活动,或从事手工艺活动或在市场或地方行政部门设立的其他地方一次性变现商品的人和行政机构,包括一次性变现,有义务向买方转让用于个人、家庭、住宅或其他与企业活动无关的用途的商品。
2. 零售买卖合同为公共合同(第 396 条)。
3. 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适用于公民购买者参与的零售买卖合同关系,本法典对此不作规定。
第 463 条:零售买卖合同的形式
除非法律或零售买卖合同另有规定,包括标准合同的条件或买方遵守的其他标准格式(第 398 条),否则零售买卖合同应视为以适当方式订立从卖方向买方发出出纳员或货物支票或其他确认货物付款的文件之时起的表格。买方没有上述文件,不应剥夺他参考证人证词以确认合同及其条件的可能性。
第 464 条。公开提供货物
1. 商品广告、目录和商品描述中针对不确定人群的商品提案,如果包含合同的所有重要条件,则应被视为公开报价(第 407(2) 条)零售买卖。
2. 商品销售场所(柜台、陈列柜等)的陈列、模型展示或销售商品相关信息(说明、目录、照片等)的提供不论零售购销合同是否载明价格等重要条件,销售地点均视为公开报价,但销售者明显确定该商品不用于销售的除外销售。
第 465 条. 向买方提供有关货物的信息
1.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有关拟售商品的必要且可靠的信息,这些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零售业通常提供的信息的内容和方式。
2. 买方有权在零售购销合同订立前检验货物,并要求在其在场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特性验证或使用证明,除非有鉴于此除外商品的特性,并且不违反零售贸易中接受的规则。
3. 如果买方未被允许在销售地点立即收到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有关货物的信息,他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无根据地不订立零售购销合同(第 415 条第 4 款),已经订立合同的,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好并赔偿其他损失。
4. 卖方未授予买方接收有关货物的相应信息的可能性的,还应对货物转移给买方后出现的缺陷承担责任,买方将证明这些缺陷与没有此类信息。
第 466 条。在规定期限内销售附有买方验收条件的货物
零售买卖合同可以附加条件,即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货物,在此期间不得将货物出售给其他买方。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买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到场或未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接受货物,卖方可视为买方拒绝履行义务。合同。
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卖方为确保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转移给买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应包含在货物价格中。
第 467 条:凭样品销售商品
1.零售购销合同可以在让买方熟悉卖方提供的商品样品(商品名称、商品目录等)的基础上订立。
2.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凭样买卖货物的合同,自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地点之日起视为履行,如该地点货物的转让时间不按合同约定,自货物在公民住所地或者法人住所地交付给买受人之时起算。
3. 货物转让前的买方有权拒绝履行零售购销合同,条件是向卖方赔偿因履行合同相关行为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 468 条。使用自动机器销售商品
1. 在使用自动机器销售货物的情况下,自动机器的拥有者有义务通过放置在自动机器上或向买方授予有关货物卖方的信息给买方其他是指有关卖方名称(公司名称)、地点、工作制度以及买方为收到货物而必须采取的行动的信息。
2. 使用自动机器的零售买卖合同自买方为收到货物而采取必要行动之时起视为成立。
3. 如果买方未收到货款,卖方有义务应买方的要求立即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
4. 在使用自动机器兑换货币、获取纸币支付或货币兑换的情况下,除非义务的本质另有规定,否则适用零售买卖规则。
第 469 条。向买方销售货物并交付货物
1. 零售购销合同订立时附有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条件的,卖方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地点。买方未指定交货地点的,为买方公民住所地或者法人所在地。
2. 零售买卖合同自货物交付给买方之时起视为履行,如果买方不在场,则向任何提交收据或其他证明订立合同的文件的人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或形式化,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或者不是由义务的本质引起的。
3. 合同未约定货物交付买方的时间的,必须在收到买方要求后的合理期限内交付。
第 470 条。价格和货款
湖。买方有义务按照卖方在订立零售买卖合同时宣布的价格支付货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不是从义务的本质产生的。
2. 零售购销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第457条)的,买受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的,视为买方拒绝履行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 本法第 458 条第 4 款规定的规则不适用于零售赊销合同,包括买方分期付款的条件。
买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货款分期付款期限内随时支付货款。
第 471 条:租赁合同
合同可以规定,在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之前(第 461 条),买受人应当是转让给他的货物的出租人(承租人)(租售合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自付清货款之日起即成为货物的所有人。
第 472 条:货物交换
湖。买方有权在非食品货物转让给他后十四天内,除非卖方声明更长的期限,以交换在购买地点和卖方声明的其他地点购买的货物卖方为另一种尺寸、形式、尺寸、样式、颜色或互补品的类似商品,在价格差异的情况下与卖方进行必要的结算。
如果卖方没有交换所需的货物,买方有权将获得的货物退还给卖方并收取为此支付的金额。
买受人要求换货、退货的,货物未经使用,保有消费财产,有证据表明是从特定出卖人处取得的,应当满足。
本条款的规定适用于买方-公民参与的零售购销合同关系,但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根据本条规定的理由不予换货或退货的商品清单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 473 条。在向买方出售质量不当的货物时买方的权利
1. 购买质量不当的货物的买方有权自行决定要求:
1) 用质量合格的商品更换质量差的商品;
2)购买价格相应降低;
3)立即消除商品的缺陷,无偿;
4) 补偿消除商品缺陷的费用。
2. 如果发现无法消除其特性的商品(食品、家庭杂物等)的缺陷,买方有权自行决定要求更换此类商品质量适当或购买价格相应降低的商品。
3. 买方有权拒绝履行零售购销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货款,而不是提出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要求。
这样做时,买方必须根据卖方的要求并自费退回收到的质量不合格的货物。
在向买方退还为货物支付的款项的情况下,卖方无权从中保留因货物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损失而导致的货物价值降低的金额商品外观,或其他类似情况。
4. 如果发现法律规定的技术复杂商品或昂贵商品存在缺陷,买方有权在三十天内提出本条第 1 款第 1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要求从货物转移给他之日起的天数。规定期限届满后,只有在严重违反商品质量要求(第 445 条第 (2) 款)或违反无偿消除缺陷期限的情况下,采购方才可提出此类要求法律规定的货物。
第 474 条. 更换商品、降低购买价格和退回质量不当商品时的差价补偿
1.以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将不符合零售购销合同的质量不合格的商品退换货的,销售者无权要求赔偿与商品价款之间的差额合同确定的商品价格以及更换商品或法院作出关于更换商品的决定时的商品价格。
2. 以品质优良、尺寸、款式、品质或其他标记不同之同类商品更换劣质商品时,退换货时之价格与被更换商品之差价。代替质量不当的货物转让的货物的价款应当予以赔偿。
买受人不满足出卖人要求的,被置换物的价格和被转移物的价格,在法院作出置换决定时确定。好的。
3. 如果要求相应降低商品的购买价格,则应考虑提出有关减价要求时的商品价格,如果买方要求在法院作出有关相应降低价格的决定时,未自愿满足。
4.退回给卖方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要求赔偿零售购销合同约定的商品价格与相应商品价格之间的差额。自愿满足他的要求时,如果要求不是自愿满足,则在法院作出决定时。
第 475 条 卖方的责任和实物义务的履行
出卖人不履行零售购销合同义务的,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不免除出卖人对实物的履行义务。
§ 3. 货物交付
第 476 条:交货合同
根据交付合同,从事创业活动的供应商和卖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将其生产或购买的货物转让给买方,用于创业活动或其他与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类似用途。
第 477 条 订立交货合同时争议的解决
1. 如果双方在订立交货合同时就合同的个别条件发生争议,提出订立合同并收到另一方建议同意这些条件的一方必须在三十天内在收到该建议之日起,除非立法规定了另一个期限或双方同意,采取与同意合同各自条件有关的措施,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他拒绝订立合同。
2. 一方收到有关合同各项条件的建议,但未采取与约定交货合同条件有关的措施,且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拒绝订立合同。本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同意本合同条件而造成的损失的,有义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