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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1998年12月7日第218-Z号第30章(中文版)中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12-20 14:35:38  

444 条。商品质量验证

1. 货物质量的验证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买卖合同规定。货物质量检验程序应由法律或合同规定。如果立法规定了验证程序,则合同确定的货物质量验证程序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2. 如果货物质量验证程序未按照本条第 1 款建立,则货物质量应按照常用的货物验证条件进行验证,该条件受根据买卖合同转让。

3. 如果法律或买卖合同规定卖方有义务验证转让给买方的货物的质量(测试、分析、检查等),则卖方必须提供买方对货物质量进行验证的证据。

4. 由买卖双方实施的商品质量验证程序和其他条件必须相同。

 

445 条。转让质量不当的货物的后果

1. 货物存在瑕疵非卖方约定的,被转让质量不当的货物的买方有权自行决定向卖方提出以下要求:

1)购买价格相应降低;

2) 在合理期限内无偿消除商品的缺陷;

3) 补偿买方为消除货物缺陷而产生的费用。

2. 出现严重违反商品质量要求的情况(出现无法修复的缺陷,如果不花费不成比例的费用或时间就无法消除的缺陷,或重复引起的缺陷,或消除后重新出现的缺陷,以及其他类似的缺陷),买方有权自行决定:

1)拒绝履行买卖合同,要求退还货款;

2) 要求以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更换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3. 除非因货物的性质或义务的本质另有原因,否则买方可提出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货物的缺陷消除或更换要求。

4. 如果作为一套商品的一部分(第 449 条),部分商品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就这部分商品行使第 1 条规定的权利和本条第 2 款。

5. 除本法典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适用本条规定的规则。

 

446 条 卖方应承担责任的货物缺陷

1.如果买方能够证明货物的缺陷是在将货物转移给买方之前或者由于在此之前发生的原因而产生的,则卖方应对货物的缺陷承担责任。

2.对于卖方提供质量保证的货物,卖方应对货物的瑕疵承担责任,除非卖方能够证明该货物的瑕疵是在将货物转让给买方后产生的由于买方违反货物使用或储存规则,或第三方行为或不可抗力。

 

447 . 显示转让货物缺陷的期限

1. 除非法律或买卖合同另有规定,买方有权提出与货物缺陷有关的要求,条件是这些缺陷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被发现。

2. 如果货物没有保证期或适用期,买方可以提出与货物缺陷有关的要求,条件是所售货物的缺陷在合理期限内被发现,但在自货物转让给买方之日起的两年期限,或更长的期限,如果此类期限由立法或买卖合同规定。运输或者邮寄货物的缺陷发现期限,自货物交付目的地之日起计算。

3. 商品设有保修期的,在保修期内发现商品瑕疵的,买方有权提出与商品瑕疵相关的要求。

元器件购销合同约定的保证期短于主货的,如发现元器件有缺陷,买方有权提出与该元器件缺陷有关的要求在主要货物的保证期内。

如果合同中规定的部件保修期短于主要货物的保修期,买方有权提出与部件缺陷相关的要求,如果这些缺陷在保修期内被发现, 无论主要货物的保证期是否届满。

4. 对于已确定有效期限的货物,如果货物缺陷在有效期限内被发现,买方有权提出与货物缺陷相关的要求。

5. 合同约定的保证期不足二年,买方在保证期届满后发现货物存在缺陷的,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二年以内。将货物转让给买方,如果买方能够证明货物缺陷是在将货物转让给买方之前或者在此之前发生的原因,卖方应当承担责任。

 

448 条:商品的完整性

1.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转让符合买卖合同关于完整性的条件的货物。

2.当买卖合同未确定货物的完整性时,卖方有义务将货物转让给买方,该货物的完整性由普遍提出的要求确定。

 

449 条:全套商品

1. 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确定的成套货物(成套货物)转让给买方的义务,自全套中包含的所有商品的转移时间。

2. 除非买卖合同另有规定且并非由义务的本质产生,卖方有义务同时将构成全套的全部货物转让给买方。

 

450 条。不完整货物转让的后果

1. 如果转让的是不完整的货物(第 448 条),买方有权自行决定要求卖方:

1)购买价格相应降低;

2)在合理期限内使货物完整。

2. 如果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满足买方要求完成货物的要求,买方有权自行决定:

1) 要求以完整的商品替换不完整的商品;

2)拒绝履行买卖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3. 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后果也适用于卖方违反向买方转让整套货物的义务(第 449 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购销并没有产生于义务的本质。

 

451 条:包装和包装

1. 除非买卖合同另有规定且并非由义务的本质产生,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以包装和/或包装的形式转移给买方,但根据其性质不需要包装和/或包装。

2. 除非买卖合同已经确定了包装和装箱要求,否则货物必须以该货物通常的方式进行包装和/或包装,如果没有这种方式,则通过确保保存的方式进行包装和/或包装在通常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下的此类性质的货物。

3.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包装和/或包装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则从事企业活动的卖方有义务将包装和/或包装的货物转让给买方符合这些强制性要求的包装。

 

452 条 货物无包装和/或包装或包装和/或包装不当的后果

1. 需要包装和/或装箱的货物未经包装和/或装箱或包装和/或装箱不当的情况下转让给买方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包装和/或装箱。 /或包装货物或更换不当的包装和/或包装,除非它是由义务的本质或货物的性质引起的。

2. 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不向卖方提出本条规定的要求,而是向卖方提出因转让质量不当的货物而产生的要求(第 445 条)。

 

453 条: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通知

1. 买方有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卖方违反买卖合同中有关商品数量、种类、质量、完整性、包装和/或包装的情况,或合同,如果未确定该期限,则在应披露违反合同相应条件的情况后的合理期限内,同时考虑货物的性质和预期用途。

2. 在未能履行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规则的情况下,卖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满足买方关于向其转让短缺数量的要求商品的更换、不符合购销合同的质量、品种等条件的换货、消除商品的瑕疵、使商品完整或者更换不完整的商品一个完整的(一个),货物的包装和/或包装或更换不当的包装和/或货物的包装,如果卖方能证明买方未能履行这些规则导致无法满足他的要求,或者与卖方及时收到违反这些规则的通知相比,卖方承担的费用不相称合约。

3. 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给买方的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条件的,无权援引本合同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本文。

 

454 条。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

1. 买方有义务接受转让给他的货物,但有权要求更换货物或拒绝履行买卖合同的情况除外。

2. 除非法律或买卖合同另有规定,买方有义务根据通常提出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确保转让和接收货物各自的好。

3. 买方违反法律或买卖合同,不接受或拒绝接受货物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接受货物或拒绝履行合约。

 

455 条。商品价格

湖。买方有义务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物,或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并且不能根据其条件确定的价格,则按照根据本法典第 394(3) 条,并自费执行根据法律、合同或通常提出的要求,为完成付款所必需的行动。

2.已按货物重量计价的,除购销合同另有规定外,按净重确定。

3. 购销合同约定商品价格根据决定商品价格的指标(生产成本、费用等)变动,但未规定价格调整方式的, 价格应根据合同订立时和货物转让时这些指标的关系来确定。如果卖方延迟履行转移货物的义务,价格应根据合同订立时和规定的货物转移时这些指标的关系确定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规定的,按本法第295条规定的时间确定。

本条款规定的规则应适用,除非本法典、另一项立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并且不是由义务的本质产生的。

 

456 条。货款支付

湖。除非本法典、其他立法或买卖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买方有义务在卖方将货物转让给他之前或之后直接支付货物款项的义务。

2.除非买卖合同约定货物分期付款,否则买方有义务向卖方全额支付转让货物的价款。

3. 买方未按买卖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转让的货物的,卖方有权依据本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支付货款和利息.

4. 买方违反买卖合同,拒绝接受和支付货款的,卖方有权自行决定要求支付货款或拒绝履行合同.

5.如果卖方根据买卖合同有义务将买方未支付的货物以及其他货物转让给买方,卖方有权中止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否则这些货物的转移直至先前转移的所有货物的全额付款。

 

457 条。预付款项

1. 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在卖方转让货物前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义务(预付款)的,买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合同规定的期限,合同未规定的,按照本法第295条规定的期限执行。

2. 买方不履行预付货款义务的,适用本法第309条规定的规定。

3. 收到预付款项的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移交货物义务的(第427条),买方有权要求移交已支付的货物或退回卖方未转让货物的预付款金额。

4. 除买卖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不履行预付款项转让义务的,预付款额以支付利息为准。根据本法第 366 条的规定,从根据合同应进行货物转让之日起,直至将货物转让给买方或向买方退还预付款项之日由他。合同可以规定卖方有义务从收到买方的预付款之日起支付预付款的利息。

 

458 条 赊销货款

湖。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在将货物转让给买方(赊销货物)后在确定的时间内支付货物,除非立法行为另有规定,否则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如果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该期限,则在根据本法第 295 条确定的期限内付款。

二、出卖人不履行移交义务的,适用本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规定。

3. 买方收到货物,未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卖方有权要求对转让或退回的货物付款未付款的商品。

4. 除本法或买卖合同另有规定外,买受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对转让货物的付款义务的,应当支付利息根据本法第 366 条,从合同项下货物应付款之日起至买方为货物付款之日止的延误金额。买方有义务自卖方移交货物之日起按货物价格相应的数额支付利息,合同可以约定。

5. 除买卖合同另有约定外,赊销货物自货物移交买方至支付货款前,视为质押给卖方,以保证担保买方履行其对货物付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