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 420 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理由
1. 除非本法典、其他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双方同意。
2. 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合同只能由法院决定变更或解除:
1) 在另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
2) 本法、其他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方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以致该方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夺了其在订立合同时有权指望的损害的,应视为重大损害。
3. 单方面拒绝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如果这种拒绝被法律或当事人协议允许,则合同应分别被视为解除或变更。
第 421 条 与重大情况变化相关的合同变更和解除
1.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合同本质原因外,均应作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情况的变化应被视为重大,如果双方可以合理预见这种情况,则他们根本不会订立合同,或者本可以在截然不同的条件下订立合同。
2. 如果双方未能就合同的签订与显着变化的情况相符或解除合同达成协议,合同可以解除,并根据本条第 4 款规定的理由,由法院变更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利害关系方的要求:
1)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从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变化的事实出发;
2) 情势变更的原因是利害关系方在产生合同性质和民事成交条件所要求的关注度和注意度后无法克服的;
3) 在不改变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履行合同将违反双方与合同相对应的财产利益关系,并给利害关系方造成损害,以致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剥夺订立合同时有依赖权;
4) 情势变更风险由利害关系人承担并非源于合同的本质。
3. 如果合同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法院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应从公平分配的需要出发确定合同解除的后果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4. 在特殊情况下,当解除合同违背公共利益或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大大超过解除合同所需的费用时,法院应允许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变更合同根据法院变更的条件履行合同。
第 422 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湖。关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应以与合同相同的形式订立。本法典、其他法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法令可另行规定解除合同的命令。
2. 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提议的拒绝或者在期限内未收到答复后,方可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在提案中指定或由立法或合同规定,如果没有指定此期限,则在三十天内。
第 423 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后果
1. 合同解除时,双方的义务终止。
2. 合同变更时,双方的义务以变更后的形式保留。
3.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除另有约定外,自当事人就合同变更或解除达成协议时起,视为义务变更或终止。合同变更的协议或性质,如果在司法程序中变更或解除合同,则自法院作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生效之时起.
4.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他们在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前履行的义务。
以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为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