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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1998年12月7日第218-Z号第23章(中文版)中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12-20 14:03:24  

323 1.共同承诺人

1.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质押标的可以由具有同等优先权的质权人(共同质权人)质押,以保证共同质权人各自独立的各项义务的履行债权人,除财产外,关于质权人权利的信息,根据立法行为必须将质权人的权利输入质押动产登记册。

共同质权人应当独立行使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共同质权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出质人之一对质押财产征收执行的,其他共同出质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质押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除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合同限制该共同质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的权利的情况外,与该共同出质人同时对质押财产进行执行 质押所担保的义务。因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财物不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共同质权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共同质权人要求的数额按比例分配。

共同质权人之一对质押财产征收执行,其他质权人未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行使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权利或者该权利受到本条第三款限制的。依本法第 334 条第 1 款之规定,共同质权人之质权继续有效。

一名共同出质人已向出质人提出对质押财产征收执行的要求,出质人有义务在收到上述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发送一份书面通知,说明其出质对该财产的所有其他共同质权人,除非法律或合同规定了另一种通知程序,并且应对因未能履行该义务而对该等共同质权人造成的损害负责。收到书面通知的共同质权人对质押财产提出强制执行通知书的,有权向债务人提出提前履行质押担保义务的请求,可以自收到质押物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这样的通知。

2. 有权就质押的主债全部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和有权向债务人提出部分请求的债权人一项义务(共有债权人)是该质押的共同质押人,除非立法或合同另有规定。

连带债权人对质押主债的清偿,按照本法第三百零七条第四款规定的顺序进行。

分担债权人对质押主债的清偿,除另有约定外,按其质押债权的数额按比例清偿。 

324 条。质押财产的维护和保全

湖。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出质人或质权人根据质押财产的处置方式(第 338 条)有义务:

1) 为质押财产的全部价值投保,费用由出质人承担,以防止损失和损坏的风险,或者,如果财产的全部价值超过质押要求的金额,则保险金额不低于需求的;

2)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质押财产的保全,包括保护财产免受侵害和第三人的要求;

3) 立即通知对方有关质押财产可能灭失或毁损的威胁。

出质人和出质人有权凭文件和实物核实对方处分的质押财产的存在、数量、状况和保管情况。

出质人严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可能造成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有权要求提前解除质押。

 

325 条。质押财产灭失或损坏的后果

1.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出质人应当承担质押财产意外灭失、意外损毁的风险。

2.质权人对转让给他的质押标的物的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或者毁损承担责任,除非他能够证明依照本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免除责任。

质押人对质押标的物的损失,按扣除通货膨胀后价值的数额承担赔偿责任;对质押物造成损害的,不论合同约定的价值如何,均按其价值减少的数额承担责任。

因质押标的物毁损发生变化,不能用于原定目的的,出质人有权拒绝并要求赔偿损失。

质押人因质押标的灭失、毁坏而给出质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可以由合同约定。

出质人为质押物担保债务人的,有权在清偿质押物担保物时,向出质人提出的因质押标的灭失、毁损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抵销。保证。

 

326 条:质押标的的置换和恢复

湖。质押物的更换,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出质人同意。

非因抵押权人的过错造成抵押权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或者毁损的真实威胁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置换抵押权标的物,抵押人拒不履行的,要求——要求提前履行抵押担保的义务。

2. 质押标的灭失、毁损或者所有权、经济经营权、经营管理权因法律规定的事由终止的,出质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其他等价财产质押或替代。

 

第三百二十七条质押标的的使用和处分

1.出质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和质押的实质另有规定外,有权按照质押标的的目的使用质押标的,包括从中获取收益和收益。

2. 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除质押的实质另有规定外,出质人有权转让质押标的,无偿转让或无偿使用质押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质押标的。只有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处分它。

限制出质人遗赠质押财产权利的协议无效。

3.质权人仅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权使用转让给他的典当标的物,并定期向质权人提交使用情况报告。为了偿还主要债务或为了出质人的利益,质押人可能会根据合同承担从质押标的中获得收益和收入的义务。

 

328 条 质权人对其质押权利的抗辩

湖。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处分权或者应处分权,有权向他人非法占有,包括对出质人的占有(第282条、第283条、第286条)索取。

2. 质权人转让给质权人的质押标的的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授予的,质权人可以向包括质权人在内的其他人要求解除使用权。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即使这些侵犯行为与剥夺财产无关(第 285286 条)。

 

329 . 对质押财产征收执行的依据

1.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以质押为担保的债务时,为满足质押人(债权人)的要求,可以对质押财产征收执行,原因如下:债务人负有责任。

2. 债务人违反质押担保义务的行为情节极其轻微,质押人因此请求的数额明显不相称的,可以不予征收质押财产。与质押财产的价值。

 

330 . 对质押财产征收执行的程序

一、质权人(债权人)之请求,除本款第二款、第三款及本法第339条第(5)款第1款另有规定外,由法院判决以质押财产的价值予以满足。

允许在公证的基础上不诉诸法院而以质押财产为代价满足质押人的要求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况外,出质人与出质人在法律规定的对质押财产征收强制执行的理由出现之前或之后达成的经过认证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该协议应包含在对质押财产征收执行的情况下,授予出质人或质权人或当事人选择的代表出质人的其他人出售质押财产的条件为满足出质人的需要,不得约定将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出质人。经本协议侵权人提起诉讼,该协议可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根据质押合同(质押人与质押人之间达成的另一项协议),允许在不诉诸法院的情况下以质押财产权(要求)为代价满足质押人的要求,其中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此类合同(协议)必须规定质权人保留质押财产权利(要求)以在其中确定的条件下获得货币手段的可能性,但不得低于该权利(要求)的价值质押合同。

2. 在质押的情况下,根据立法行为,必须获得个人或国家机构、其他国家组织的同意(决定),并签订第 1 款第二部分规定的协议根据既定程序,只有在收到此人或国家机构、另一个国家组织的同意(决定)后,才有可能执行本条的规定。

3.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法院才能对质押标的进行执行:

1)出质人不在,且无法确定出质人所在地的;

2)质押标的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财产;

3)质押标的为有限周转财产;

4)质押标的为企业产权综合体;

5)质押标的物为共有财产,其所有人未书面同意出质人提出诉讼请求的;

6) 财产抵押需要另一个人或国家机构、另一个国家组织的同意(决定)。

4. 质押人(债权人)以质押财产偿还银行信贷的要求的满足,不诉诸法院,不举行公开竞争,依据质押人的经公证的合同与出质人订立法律规定对质押标的征收执行的理由后。同时,合同可以不约定将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

经法院判决可收回的与质押人固定资产有关的质押财产,不得按照本款第一款规定的顺序征收执行。

 

331 条。质押财产的变现

1. 根据本法典第 330 条第 1 款第一款征收执行的质押财产的变现,应按照程序立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开出售的方式实现,除非有不同的程序本法典和其他立法法案规定了程序。

2. 应出质人的请求,法院有权在对质押财产征收执行的决定中,将其公开拍卖的时间推迟至多一年。

延期不影响当事人对该财产质押债务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在延期期间的损失和违约金的赔偿。

1。依本法第330条第1款、第330条第2款第二款规定未向法院申请而被执行的质押财产,应当变现:

1)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公开交易中:

由质权人、质权人或经质权人与质权人之间经公证认证的协议授权的其他人,但本款第 3 段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果质押标的是私人所有的地块或租赁土地的权利,则由质押人提供,包括在其上设置或建造的基本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基本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同时质押私人所有的地块(地块租赁权),这些基本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所在的地块,以及作为质押人固定资产一部分的其他财产;

2) 根据未举行公开交易的销售合同,由银行、质押人、质押人或经银行质押人与质押人签署的经公证的协议授权的其他人在满足银行信贷偿还要求的情况下质押财产的费用,但本条第 1 款第 3 段规定的财产除外。

3. 公开拍卖开始的初始拍卖价格,在司法程序中对财产征收执行时,由法院根据程序法判决确定,或者在征收执行时,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确定。除非立法行为另有规定,否则无需上法庭。

质押财产应当在公开拍卖中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当公开销售,包括重复销售,由于参与其中的请求(申请)仅由一名参与者提交或参与其中只有一名参与者出现而被宣布未实施时,在以下情况下立法行为,销售对象将被出售给该参与者,经他同意,初始价格增加百分之五。

四、宣告不进行公开拍卖,而提出参与拍卖申请(申请)或现身参与拍卖之唯一参与人,拒绝按原售价增加百分之五购买质押财产时, 如果立法规定了这种购买的可能性, 则质权人有权通过与出质人的协议获得质押财产, 并以质押所担保的购买价款抵消。此类协议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当重复公开出售被宣布不生效,并且提交参与出售请求(申请)或出现参与其中的唯一参与者拒绝以初始销售价格增加百分之五购买质押财产时,如果立法规定了这种购买的可能性,则质权人有权保留质押标的物,其价值不超过再次公开出售时的初始售价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