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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1998年12月7日第218-Z号第十九章(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12-20 11:20:00  

第十九
经济经营权、经营权

 

276 条:经济经营权

1. 单一制企业或国家联合体,以及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指定的情况下,财产由经济管理权归属的其他法人,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拥有、使用和处置该财产根据立法。

2. 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决定单一企业的创建和确定其活动的主题和目的、重组和清算的问题,任命单一企业的负责人,并执行根据预期目的控制其使用,并控制属于单一企业的财产的保存。

经济管理财产的所有者对其按照预定用途使用和保护财产进行控制,并有权从使用中取得部分收益。

3. 法人无权出售属于其经济经营权的不动产、出租、质押、作为经济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使用该物业。

经济经营权法人对属于自己的剩余财产,除法律规定和财产所有人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自主处分。

 

Article 277. Right of Operative Administration

1. 拥有经营管理权的财政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社团,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拥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立法,并根据其活动的目的、所有者的命令和财产的预期用途。

2. 财政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社团的经营管理权财产的所有者有权收回多余或未使用的财产或未按其原定用途使用的财产,并按照规定进行处分。自行决定。

3. 除共和国国家社会协会章程另有规定外,共和国国家社会协会的财产属于其法人形式的组织部门,有权行使管理权。

共和国法人形式的国家-社会协会的组织机构受本条、本法典第 279280281(2) 条规定的规则的约束。

 

278 条。财政企业和国家协会的财产处分,其财产以经营管理权结算

1. 财政企业有权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安置在其上的财产,但必须征得该财产所有人的同意。除非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另有规定,否则财政企业有权按照有关国家财产处置的法律规定的顺序抵押国家所有的财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企业应自主实现其生产的产品。

2. 财政事业的收入分配程序由其财产所有人决定。

3. 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规则适用于财产在执行管理权上确定的国家协会,除非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令另有规定。

 

279 条:机构财产的处分

1. 除非本法典或其他立法行为另有规定,否则机构无权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合并的财产或以分配给它的财产为代价获得的财产。除非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另有规定,否则机构有权按照关于处置国有财产的法律规定的顺序将国有财产转让为质押,并且该财产为私有财产 - 经同意该财产的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

2. 如果按照组织文件的规定,该机构有权开展带来收入的活动,则从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以及以该收入为代价获得的财产应由该机构自主处置,并且应在单独的资产负债表中考虑(在组织和个体企业家的收入和支出清单中分开,适用简化税收制度)。

 

280 条 经济经营权和经营权的取得和终止

1. 经济管理权或财产经营管理权,如果所有者决定将财产合并到一个统一的企业、机构或国家协会,则对该企业产生,除非立法另有规定,否则自财产转让之日起,机构或州协会。

2. 将财产用于经济管理或经营管理的收益、产品和收入,以及单一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团体根据合同或其他理由取得的财产,应归入经济管理或经济管理部门。企业、机构或国家协会的运营管理按照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以获得所有权。对这些收益、产品、收入和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取得上述法人的财产所有权。

3.经济管理权和财产经营管理权根据终止所有权的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终止,也包括在合法撤回所有权的情况下。由所有者决定从企业、机构或国家协会获得的财产。

 

281 条。在企业或机构财产转让给其他所有人的情况下保留对财产的权利

1. 如果国家或公共企业作为财产联合体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国家或公共财产的所有者,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该企业根据经济管理权所属的法人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或合同规定的,保留对其所属企业的经济管理权。

2. 一个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该机构保留对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