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 1 款
基本规定
第一章
民事立法
第一条 民事立法规定的关系
1. 民事立法规定了民事周转参与者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产生原因和行使程序、对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规范了进行人之间的关系出创业活动,或他们参与的活动,合同义务和其他义务,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个人非财产关系。
创业活动是法人和自然人的独立活动,由他们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民事周转,风险由他们承担,并由他们承担财产责任,旨在通过使用财产、销售制造、加工的产品来系统地获取利润或上述人员通过销售以及通过执行作品或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如果这些作品或服务旨在实现其他人而不是用于自己的消费。
手工业活动是指自然人在不与其他自然人进行劳动 和/或民事活动的情况下,独立进行的制造和实现商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应用手工劳动和工具(包括电动工具)的活动合同,旨在满足公民的日常需求。
创业活动不包括:
手工艺活动;
农业生态旅游领域的服务活动;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维护家庭农场的活动,以及他们生产的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宣传活动;
公证人的公证活动;
仲裁员的活动;
调解员的活动;
在研究小组的时间内开展的活动;
自然人使用自己的证券和银行账户作为支付手段或为了保存现金和创收的活动;
根据劳动和/或民事合同,自然人在没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况下独立进行的活动类型如下: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暂住或暂住,在市场交易点和/或当地行政和行政机构设立的其他场所,在一个日历月内不超过五天的作品绘画、版画、雕塑艺术、传统艺术手工艺品、农作物和养蜂产品(以下简称一次性销售);
由自然人(本部分第十二段中指定的人除外)在市场和/或地方行政和行政机构设立的烘焙和糖果产品、成品烹饪产品的交易点上实现,这些产品由这些人制作自然人及其创作的绘画作品、版画作品、雕塑作品、传统艺术手工艺品;花卉产品、观赏植物及其种子和幼苗、动物(小猫和幼崽除外);药用植物、浆果、蘑菇、坚果和其他野生农产品;出示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第 294 条第 1 1条第 1 条第 1 条第 1 条第 1 条第 1 条第 1 条第 1 条第1条规定的文件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第 294 条;
农产品种植服务绩效;
提供谷物粉碎服务;
放牧;
辅导(针对特定学术科目(科目)、学术学科(科目)、教育领域、主题的咨询服务,包括协助准备集中考试);
清洁和家庭清洁;
照顾成人和儿童;清洗和熨烫床单和其他东西,购买食物,做饭,在公民家中洗碗和做饭,用被服务者的货币支付使用场所和住房服务,在草坪上割草,清洁绿地来自树叶、割下的草和碎片;
数字标志(代币)的挖掘、获取、转让;
婚礼、周年纪念和其他特殊场合的音乐和娱乐服务;
演员、舞者、音乐家、演艺人员的活动,个人表演;
主持人的服务;
摄影、摄影制作;活动视频拍摄;
与生日祝福、新年和其他假期有关的活动,无论其表演地点如何;
实现小猫和幼崽提供宠物(猫,狗)的维护;
与宠物(农场动物除外)的护理和训练相关的服务;
复印、准备文件和其他与办公相关的专门活动;
笔译和口译活动;
提供借助机器测量体重、身高的服务;
缝纫和针织品以及头饰的修理,地毯和地毯制品的修理除外;
提供住宅、花园小屋、避暑别墅(按本部分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供短期居住的住宅、花园小屋、避暑别墅除外);
由自然人向其他自然人提供属于他们的住宅、花园小屋、避暑别墅,但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暂住和临时居住除外;
由自然人根据公民的命令,为个人、家庭、家庭和其他目的获取或使用商品(工程、服务),但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暂时居留和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除外与开展创业活动无关的需要:
开展工作,提供室内设计、平面设计、汽车装饰(装饰)、基本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内部空间、场所、其他地方的服务,以及室内装饰物品、纺织品、家具、服装和服装的建模鞋类、个人物品和家居用品;
修理钟表、鞋类;
使用客户的材料修理和修复家用家具,包括重新装潢;
家具组装;
调整乐器;
锯切木柴、装卸货物;
用消费者的材料生产衣服(包括头饰)和鞋类;
抹灰、油漆、玻璃制品、地板和墙面覆盖物工程、墙纸、炉灶和壁炉的铺设(修理);
提供网站开发、计算机和软件安装(配置)、故障后计算机修复、计算机和外围设备维修、维护、个人计算机工作培训等服务;
美发和美容服务,以及美甲和修脚服务;
教师缺陷专家的服务;
景观设计;
快递活动(运送货物、包裹、包裹的活动);
清洁车辆内部;
坟墓的维护和照料;
租赁,出租娱乐和体育设备(自行车、溜冰鞋、野营设备等)。
住房、家庭、劳动、土地关系、使用其他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符合本条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规定的,由民事立法规定,除非住房另有规定立法、婚姻和家庭立法、人口劳动和就业立法、土地保护和使用立法以及其他专门立法。
2. 与行使和捍卫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无形利益相关的关系(个人非财产关系,与财产关系无关),由民事立法规定,除非另有规定遵循这些关系的本质。
3. 民事法律规定的关系参与者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以下简称公民)、白俄罗斯共和国法人(以下简称法人)、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共和国行政领土单位(以下简称行政领土单位)。
由民事立法制定的规则适用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和国际法人(非法人组织)、外国及其行政和领土(国家-领土)参与的关系单位,根据这些国家的立法成为民事关系的参与者,除非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其他立法行为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条约另有规定。
4. 民事立法不适用于由立法确立的一方与另一方基于行政从属关系的财产关系,包括预算和税收关系,立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事立法的主要原则。
民事立法的主要原则包括原则体系,界定和规范民事关系。
民事立法基于以下原则:
民事关系的所有参与者,包括国家、其机构和官员,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立法行为范围内行事(法律至上原则);
国家和私人经济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由国家出于社会目的提供(经济活动监管的社会导向原则);
公民权利的行使不得与公共利益和安全相抵触,不得对环境、历史文化价值造成损害,不得侵犯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人的权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民法主体平等参与民事关系,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享有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优待和特权,有权不受歧视地平等保护权利和合法权益(原则民事关系参与者的平等);
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并受国家保护,其不可侵犯性得到保障,只有出于公共需要的动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允许谴责,并及时并全额赔偿转让财产的费用,或根据法院的决定(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
公民、法人订立合同是自由的。不允许强制订立合同,除非法律或自愿义务规定了订立合同的责任(合同自由原则);
期望民事法律关系参与人诚实合理,但不透露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参与人诚实合理原则);
禁止干涉私人事务,除非是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保护、人民健康、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利益而根据法律规范实施这种干涉(不允许任意干涉私人事务的原则);
公民、法人有权通过法院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对公民权利实施保护,以及依法进行正当防卫,但以依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的限度为限(公民权利自由行使原则,确保被侵犯权利的恢复,权利的司法保护);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其他原则、其他立法行为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意义所遵循的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取得和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他们可以自由地在合同的基础上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可以自由地确定合同中不与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第三条 民事立法
1.民事立法是包含民法规范的规范性法律行为体系,包括:
立法文件(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本法典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令和法令);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命令;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根据法律制定的决议;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法院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在这些机构的职权范围内颁布的法令,以规范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民事关系,以及根据它制定的其他立法行为;
各部委、其他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自治机关的法令,在立法行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命令和共和国政府决议规定的范围内颁布白俄罗斯。
2. 如果法律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不一致,则以宪法为准。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的法令或法令与本法典或其他法律不一致,只有在法律规定了颁布法令或法令的权力的情况下,才以本法典或其他法律为准。
其他法律所载的民法规范,应符合本法典。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如果其他民事立法行为发生冲突(不一致),则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规范性法律行为的立法规定的规则。
第四条 民事立法的及时运作
除非宪法和根据宪法颁布的其他立法行为另有规定,民事立法行为不追溯并适用于以下关系:
在这些法案生效后;
在这些法案生效之前,与这些法案生效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关。
在民事立法生效之前订立的合同当事人的关系,按照本法第 392 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 民事立法的类推适用
1. 如果本法典第 1 条规定的关系未直接由立法行为或当事人协议调整,则调整类似关系的民事立法规范 ( analogia legis ) 适用于此类关系,如只要这种应用不与这些关系的本质相矛盾。
2. 在特定情况下不能适用类比法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民事立法的主要原则和意义确定(类比法)。
3.不得类推适用限制民事权利和确立责任的规范。
第六条 民事立法和国际法规范
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至高无上,并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事立法符合这些原则。
已生效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条约中所包含的民法条款是民事立法的一部分,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土上有效,并可直接适用,但以下情况除外:条约规定需要颁布国家法律以实施这些规定的情况。这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表明白俄罗斯共和国同意白俄罗斯共和国对相关条约的义务。
白俄罗斯共和国条约中尚未生效的民法条款,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条约立法规定的程序暂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