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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1 月 28 日第 48 号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第 1 条。8322(中文版)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12-12 14:31:54  

 

 

俄罗斯联邦

 

联邦法律

 

关于修改联邦法国家对有子女公民的福利

 

国家杜马于 2022 11 15 日通过

联邦委员会于20221116日批准

 

1

 

1995 5 19 日第 81-FZ 联邦法律引入关于对有子女的公民的国家福利(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5 年,第 21 号,第 1929 条;1998 年,第 30 条,第.3613313812条;1999293692条;2000293002条;20012322842285条;2002303033条;2004年,2006年第505285项;2007445281项;20089817项;293410项;303616项;2009,303739项;2012314322项;2013141653项;1923132331项;232887项;2014232930项;2016年第1号第8项;274238条;527493条;2017141998条;2018314853条;2019405488条;2020年第24号第3740条;2021年第22号第3686条;第50号第8416条;2022年第18号第3002条;29号第5249条)变更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每月津贴后补充与子女出生和抚养有关的

2) 3 条:

a) 在第一部分:

第三段应表述如下:

与孩子的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

第六款被认定为无效;

b) 第二部分,第一句中,在怀孕早期阶段在医疗机构登记的妇女应改为与孩子的出生和抚养有关,第三句,将在怀孕初期在医疗机构登记的妇女改为与孩子的出生和抚养有关

c) 第三部分应被认定为无效;

d) 第四部分中的“and indicated”应替换为“or indicated”

e) 增加第六部分以下内容:

分配和支付国家福利的机构和组织有权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的准确性,以及在授予福利的申请中指定的信息。为此目的,这些机构和组织有权向提供国家服务的机构、提供市政服务的机构、其他国家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下属组织索取并免费获得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3) 4 条:

a) 在第一部分:

第二款中的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应改为俄罗斯联邦养老金和社会保险基金

第五款视为无效;

第六款中的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应改为俄罗斯联邦养老和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段中的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改为俄罗斯联邦养老和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款认定无效;

b) 添加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如下:

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拜科努尔市、联邦领土天狼星分配和支付与孩子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的权力转移到养老金和社会俄罗斯联邦保险基金,上述津贴的支付费用为:

联邦预算向俄罗斯联邦养老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预算间转移,以共同资助俄罗斯联邦主体拜科努尔市、联邦领土天狼星的支出义务支付与孩子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此类预算间转移的数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方式确定,同时考虑到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组建规则共同承担支出义务的水平,规定联邦预算对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的补贴分配;

俄罗斯联邦主体、拜科努尔市、联邦领土天狼星的预算拨款,以补助金的形式提供给俄罗斯联邦养老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执行机构、拜科努尔市行政当局、联邦领土“Sirius”行政当局与俄罗斯联邦养老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签订的协议。

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拜科努尔市、联邦领土天狼星任命和支付与孩子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的权力由主体行使俄罗斯联邦,拜科努尔市,联邦领土天狼星独立,支付上述津贴费用的财政支持完全由他们自己承担。同时,俄罗斯联邦主体、拜科努尔市、联邦领土天狼星的监管法律行为可以为任命和支付与孩子的出生和抚养,以及上述津贴的分配和支付细节。

4) 4 1

a) 第一部分中的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改为俄罗斯联邦养老和社会保险基金

b) 第二部分中的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改为俄罗斯联邦养老和社会保险基金

c) 第三部分中的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改为俄罗斯联邦养老和社会保险基金

5)第4条第2款第四部分补充如下内容:

与儿童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无需申请,从俄罗斯联邦主体中相应社会人口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变化月份起重新计算。支付重新计算后的此类津贴也无需申请即可获得。"

六)第九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修改如下:

 

"9 . 与孩子的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的权利

 

需要社会支持的孕妇和有 17 岁以下儿童的人有权获得与孩子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条件是他们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并在俄罗斯永久居住俄罗斯联邦领土。

与儿童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根据本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拜科努尔市、联邦领土天狼星的监管法律文件分配和支付。

与孩子的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的任命和支付是在以下情况下进行的:

孕妇,如果她怀孕六周或更长时间,并且她在怀孕的早期阶段(最多十二周)在医疗机构登记;

17 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受托人))之一,该儿童是俄罗斯联邦公民并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如果根据本条第六部分计算的家庭平均人均收入不超过本主题规定的最低人均生活费,则有权获得与子女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俄罗斯联邦根据 1997 10 24 日第 134-FZ 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日期在申请人的居住地(逗留地)或实际居住地指明津贴的委任。

在确定与孩子的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的权利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存在,以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形式收到的利息形式的收入以及其他信贷组织,申请人和(或)身体健全的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除外)根据以下规定的任命和支付上述津贴的程序和条件缺乏收入的原因俄罗斯联邦政府。

分配与子女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时的平均家庭收入是根据所有家庭成员最近十二个日历月的收入总和计算的(包括提交文件的情况下(信息) 少于十二个日历月期间的家庭收入) 申请上述津贴的月份的前一个月,将所有家庭成员在计费期间的收入的十二分之一除以家庭成员人数。

在确定与子女的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权利和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考虑的家庭构成包括申请人、他的配偶、他的未成年子女、他监护(监护)的子女),其未满23岁的子女,在普通教育机构、专业教育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就读的全日制教育(进修生除外)。

在确定与孩子的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权利以及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考虑的家庭构成不包括:

被剥夺父母权利或与孩子有关的父母权利受到限制的人,以申请提交申请的津贴;

除申请人外,由国家完全抚养的人,以及在其监护下(guardianship)的儿童;

应征入伍的军人,以及在军事专业教育机构、军事高等院校学习的未签订兵役合同的军人;

正在服刑的人;

法院判决强制治疗的人;

被采取拘留形式的限制措施的人;

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人;

通缉犯;

未成年子女、申请人监护(监护)子女、在普通教育机构、职业教育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全日制就读的23周岁以下子女,已婚。

如果家庭中有多个 17 岁以下的孩子,每个孩子都会获得与孩子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

 

第九条1.与孩子的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的支付期限

 

如果妇女在怀孕 12 周后申请并从她的月份开始支付,则在怀孕初期向在医疗机构登记的妇女分配与生育和抚养孩子有关的每月津贴在分娩月或终止妊娠月(含)之前在医疗机构登记(但不得早于怀孕六周)。如果在妊娠十二周之前终止妊娠,则不支付上述福利。

如果指定津贴的任命申请不迟于六个月,则从孩子出生的月份开始,从孩子出生的月份开始支付与孩子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从孩子出生之日起。在其他情况下,指定津贴由申请指定津贴的日期起支付。

每月育儿津贴支付一整月,无论怀孕六周的日期、分娩日期或终止妊娠日期、孩子的出生日期、孩子年满 17 岁的日期,或申请上述福利的日期。

如果妇女在怀孕期间因生育和抚养孩子而每月领取津贴,则从孩子出生的次月起分配和支付孩子出生时规定的津贴。

为有 17 岁以下子女的公民提供与子女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期限为 12 个月,但不得超过子女年满 17 岁。

 

第十条

 

向在医疗机构登记的处于妊娠早期的妇女分娩和抚养孩子的每月津贴按以下数额分配和支付:

根据 1997 10 24 日第 134-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中健全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 50%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上述津贴;

根据 1997 10 24 日第 134-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最低生活保障,俄罗斯联邦主体中建立的健全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 75%申请上述津贴的,如果是家庭人均收入的数额,计算时考虑支付与子女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数额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健全人口,不超过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 1997 10 24 日第 134-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中健全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的 100%申请上述津贴的时间,如果家庭人均收入的规模,计算时考虑到支付与儿童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金额为该儿童最低生活保障的 75%健全人口,不超过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有 17 岁以下子女的公民分配和支付与子女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数额如下:

根据 1997 10 24 日第 134-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最低生活保障,自申请之日起,在俄罗斯联邦主体中设立的儿童最低生活保障的 50%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上述津贴;

根据 1997 10 24 日第 134-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最低生活保障,自申请之日起,在俄罗斯联邦主体中设立的儿童最低生活保障的 75%上述津贴,如果家庭人均收入的规模,按每月支付子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生育抚养费计算,不超过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 1997 10 24 日第 134-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的最低生活保障,自申请之日起,在俄罗斯联邦主体中设立的儿童最低生活保障的 100%上述津贴,如果家庭人均收入的规模,按每月支付的与儿童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津贴数额为儿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5%计算,不超过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 第十三条:

a) 在第一部分:

第七段中的"包括学生"应改为"不包括学生"

添加以下段落:

"母亲或父亲、监护人、实际照顾孩子并且在暂时残疾和与母亲有关的情况下不受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约束、在专业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教育机构、其他专业教育机构全日制学习教育和科学组织。

b) 增加第八和第九部分如下:

本条第 1 部分第 7 款和第 8 款规定的人有权根据本联邦法律第 9 条第 4 至第 8 部分规定的条件每月领取儿童保育津贴。

本条第一款第 7 9 款所述的有权领取每月育儿津贴和与子女出生和抚养有关的每月津贴的人,有权选择领取津贴的时间理由之一。

8)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第七款改为第七款和第九款

9) 15 条第一部分:

a) 在第二段中,第六至八段应改为第六至九段

b) 在第三段中,第六至八段应改为第六至九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