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收到标记代码的日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从该日期开始计算,即为信息监控系统运营商向参与方发送的日期。鞋类商品的流通 一份带有增强型电子签名的通知,内容是根据申请,将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订购的标记代码转换为识别手段的可能性。指定通知由信息监控系统运营者向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发送,放置在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在信息监控系统中的个人账户中,注明放置日期.
信息监控系统注册有关标记代码转换为识别手段及其应用的信息,结果信息监控系统生成有关识别手段应用的报告,其中包含有关指定应用的日期和时间的信息.
提供标识代码的服务由商品流通参与者支付,然后在信息监控系统中注册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将标识代码转换为识别手段的信息。
提供标识码的服务在信息监控系统登记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将接收到的标识码转化为手段的信息时,认定为由信息监控系统的运营者提供。的识别。
鞋货流通参与者收到的用于标记鞋货剩余物的标记代码,在规定的鞋货剩余物标记期限内,未向其提交识别手段应用报告的信息监控系统,取消。”;
30) 第 52 段:
在第四段之后,增加以下一段:
“在佣金代理人根据佣金协议接受非个体企业家的鞋类产品的情况下 - 直到提供这些鞋类产品进行销售(销售),包括在销售地点放置之前(销售),在销售地点(销售)展示他们的样品或介绍有关他们的信息;”;
第五段应表述如下:
“如果有必要重新标记鞋类产品或标记鞋类产品:”;
添加以下段落:
“如果为了与其后续销售(销售)无关的目的(为了自己的需要,生产目的)而较早地获得鞋类产品,- 在提供这些鞋类产品供销售(销售)之前,包括在展示它们之前在销售地点(sales),展示他们的样品;
根据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框架内的投标结果,根据行政和刑事程序没收的财产的投标,以及根据出售财产变成俄罗斯联邦财产的结果俄罗斯联邦的立法 - 在提供这些鞋类产品供销售(销售)之前,包括在销售地点展示(销售)之前,展示他们的样品;
如果在交易中较早收购鞋类产品,其信息构成国家机密,在不包含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的交易中 - 在提供这些鞋类产品销售(销售)之前,包括之前他们在销售地点(销售)展示他们的样品。”;
31) 第X节的标题应表述如下:
《十、鞋类产品流通参与者向信息监测系统报送鞋类产品流通、流通、退出流通信息的程序》;
32) 第 53 段:
在"e"项中,"鞋类产品所有者"应改为"第三方制造商";
"g"项应以下列措辞表述:
“g) 确认货物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文件类型(合格证书或合格声明),文件的编号和日期(如果有确认货物符合性的要求);”;
应宣布“h”和“i”项无效;
33) 增加第53段1内容如下:
“53 1.在合同制造的情况下,第三方制造商生成并向监控信息系统传输关于鞋类产品在转移到制造商之前进入流通的通知。
根据本规则第 64 段的规定,第三方制造商向制造商提交合同制造鞋类产品转让信息。
34) 增加第54段1内容如下:
"54 1.在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框架内通过拍卖、拍卖在行政和刑事诉讼中没收的财产以及出售财产的结果购买鞋类产品的鞋类产品流通参与者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转换为俄罗斯联邦的所有权,形成关于将鞋类产品投入流通的通知,并将以下信息输入监控信息系统,然后再提供这些鞋类产品进行销售(销售),包括之前他们被放置在销售地点(销售),展示他们的样品:
a) 进行指定营业额的鞋类商品营业额参与者的纳税人识别号;
b) 识别码;
c) 确认接受在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框架内拍卖、拍卖在行政和刑事程序中没收的财产以及财产出售结果而购买的鞋类产品的主要会计文件的详细信息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转变为俄罗斯联邦的所有权。”;
35) 第 55 段:
第六段和第七段应被视为无效;
第八段应表述如下:
“为通过海关放行供国内消费或复进口,鞋类货物流通参与方在货物报关单中注明货物识别码,或运输包装识别码,或汇总海关海关联盟委员会 2010 年 5 月 20 日第 257 号决定批准的货物报关单填写程序。汇总海关代码由信息监控系统的运营商在进口商的请求,根据本规则第 56 段指明信息。”;
36) 增加第55段1内容如下:
“55 1. 鞋类产品流通参与者有权在鞋类产品投入流通前,以远程销售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此类产品的信息,包括鞋类产品的描述、图像和成本。鞋类产品、目录、小册子、小册子、照片、通信方式(电视、邮政、无线电通信等)或其他方式,不包括直接让消费者熟悉鞋类产品或其样品以供销售(销售)的可能性远程销售鞋类产品(销售点),以及与消费者远程签订鞋类产品零售合同,接受特定鞋类产品的预付款或预付款。
37) 第 56 条第一项规定如下:
” 56.鞋类商品流通参与方根据需要,按照《货物报关单填报程序》进行识别代码汇总为海关代码汇总操作,并纳入货物报关单信息。 , 经海关联盟委员会 2010 年 5 月 20 日第 257 号决定以及本规则批准,并将以下信息输入监控信息系统:";
38) 第57段“i”分段应表述如下:
“i) 确认货物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文件类型(合格证书或合格声明),文件的编号和日期(如果有确认货物符合性的要求)。”;
39)将第58条第一款中的“致信息监控系统运营者”改为“致信息监控系统”;
40) 第 59 段:
第一段中的“致信息监控系统运营者”修改为“致信息监控系统”;
在"a"分段中:
第二款中的“生产者”改为“鞋类商品流通参与人”;
第三段和第四段应被视为无效;
41)将第60条第一款中的“致信息监控系统运营者”改为“致信息监控系统”;
42)将第61条第一款中的“致信息监控系统运营者”改为“致信息监控系统”;
43)第64条规定如下:
“64. 在涉及这些货物所有权转让的交易框架内,以及在佣金协议和(或)代理协议,和(或)工作合同的框架内,转让(接受)鞋类货物时,和(或) ) 佣金协议,运输(接受)鞋类商品的营业额参与者鞋类商品,生成鞋类商品转让(接受)通知(以通用转让文件的形式表明进行装运的交易类型),通过电子文件管理操作员,在鞋类产品发货(交接或验收)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以增强型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并发送至监控信息系统。”;
44) 删除第 65 段中的“但不迟于将这些鞋类产品转让给第三方之日”;
45) 第67段的“e”分段应表述如下:
"e) 鞋类商品营业额类型(销售、佣金、代理协议、无偿转让商品、销售(sale)鞋类商品以与其后续销售(sale)无关的目的(出于自身需要、生产目的)等。 ).";
46)第68项“运营商”后补充“监控信息系统”;
47) 第 69 条第二款“运营商”后补充“监控信息系统”;
48) 第 70 段:
"i"分段应修改如下:
“i) 识别码状态、或运输包裹识别码状态、或汇总海关编码状态的最后一次更改日期;”;
增加以下内容的“m”和“n”小段:
"l) 鞋类商品交易参与者登记原因的代码(如果有的话);
m) 有关商标的信息(如果有的话)。”;
49) 第 71 段:
第二十九条修改如下:
“确认货物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文件类型(合格证书或合格声明),文件的编号和日期(如果有确认货物符合性的要求);”;
第三十条规定无效;
50) 第 76 段:
第一段修改如下:
“76. 在与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根据联邦法律“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实施结算时使用收银机”进行鞋类产品结算,代表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的财政数据运营商,每天实时传输从他那里收到的信息给每个标签单位的信息监控系统的运营商鞋类产品符合财政数据运营商与信息监控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协议,包括以下强制性信息:“;
在"a"分段中,"组织"一词应改为"收银机用户";
"b"项应补充"文件"一词;
“c”项应被视为无效;
"g"项应以下列措辞表述:
"g) 作为“产品代码”变量的一部分的标记代码或识别代码;
在"h"项中,"货物价格"应改为"货物状况(如有),货物价格";
在"m"项中,"通知中指定的货物"应改为"标记的货物";
增加以下内容的“n”项:
"n) 买方(客户)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组织和(或)个体企业家之间使用收银机进行结算时)。";
51)第77条规定如下:
"77. 在没有与财务数据运营商就代表和代表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向信息监控系统运营商传输信息或运营商不在场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如果在信息监控中注册的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之间进行交易,则代表和代表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传输营业额信息的技术能力的财务数据系统,在鞋类商品退出流通或鞋类商品以完整的识别方式返回流通时,有义务传输有关营业额的信息,鞋类商品退出流通或鞋类商品以完整的识别方式使用收银机返回流通时,由鞋类商品流通的参与者在销售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执行鞋类商品通过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的个人账户或通过使用标准数据传输协议和接口的信息电子服务与监控信息系统进行电子交互。”。”。”。
52) 第79-81段应表述如下:
"79. 如果使用收银机的方式未规定通过财政数据运营商以电子形式向税务机关和监控信息系统强制传输财政文件,以及参与方鞋类商品的流通受《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实施结算时使用收银机》联邦法第 2 条第 3 款的规定,鞋类商品流通的参与者独立,不迟自鞋类产品销售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如果交易发生在信息监控系统登记的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之间,则将鞋类产品流通信息发送至监控信息系统,通过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的个人账户,将鞋类商品从流通中撤出或将鞋类商品恢复流通并具有完整的识别方式,其中包含本规则第 76 段规定的信息,或通过使用标准数据传输协议的电子信息服务和信息监控系统的电子交互界面。
80.鞋类产品因非零售原因退出流通的,退出流通的鞋类产品流通主体应当在鞋类产品退市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监控系统报送信息。退出流通,关于鞋类产品退出流通的通知,其中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 将鞋类产品退出流通的鞋类产品流通参与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b) 鞋类产品退出流通的原因:
销毁;
出口;
返回到个人;
以与其后续销售(出售)无关的目的批发鞋类产品(自用、生产目的);
将鞋类产品用于与其后续销售(出售)无关的目的(出于自身需要、生产目的);
其他;
c) 鞋类产品退出流通的主要文件的名称、日期和编号;
d) 退出流通的运输包装的识别码或识别码。
第八十一条 鞋类产品以样品销售、远程销售方式退出流通的,鞋类产品流通参与者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将鞋类产品退出流通信息监控系统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