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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 24 日第 43 号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第 1 条7420(中文版)上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11-23 09:44:19  


俄罗斯联邦政府

 

解析度

 

2022 10 19 日第 1862

 

莫斯科

 

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 2019 7 5 日第 860 号法令的修正案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法案的单独规定的无效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1.批准俄罗斯联邦政府201975日第860法令关于批准鞋类产品标识工具标识规则和国家信息系统实施细则的附件修改用于监测必须使用与鞋类商品相关的识别工具进行强制标记的商品的流通(俄罗斯联邦立法集,2019 年,第 28 号,第 3784 条;2020 年,第 10 号,第 13431345 条;第.21,第 3260 条;第 27 条,第 4237 条;2021 年第 3 条,第 594 条;第 36 条,第 6428 项)。

2.承认俄罗斯联邦政府201975日第860号法令修正案第3“o”项第三十一段无效俄罗斯联邦2020 6 30 日第 952 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 2019 7 5 日第 860 号法令的修正案(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20 年,第 27 号,第 4237 条) .

三、本决议自202331日起施行。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 M. Mishustin

 

 

俄罗斯联邦政府2022 10 19 日第 1862
号法令批准

 


2019 7 5 日第 860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修正案

 

1.补充第2-1内容如下:

“2 1根据本决议通过的细则建立鞋品流通参与者,如截至202331日,有202071日前投入流通并登记在该子系统的鞋品未售出余额根据本决议通过的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信息监测系统国家目录标签商品,2023331日(含)前,将鞋类产品在国家目录子系统中遗留登记。根据本决议通过的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信息监控系统的商品进行标注并提供信息,并按程序进行重新标注

鞋类产品流通参与方未在2023331日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剩余鞋类产品进行重新标识的,自202341日起取消该类鞋类产品的标识代码。

2. 经上述决议通过的《鞋类产品标识标识规则》:

1) 1 条应以下列措辞表述:

“1.本规则规定了鞋类产品的标识标识程序,鞋类产品流通参与者向国家信息系统提交鞋类产品流通信息的程序,以监控其商品流通。强制标识标识方式,鞋类产品标识方式的特点,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的要求,以及指定信息系统与其他国家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交互的程序鞋类商品流通的参与者。

2) 在第 2 段中:

第三段运营者后增加监控信息系统

第四段应表述如下:

将鞋类商品投入流通

第五款中的在境内改为在境内生产鞋类产品

第六款中的在境内改为在境内生产鞋类产品

第七段应表述如下: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生产鞋类产品(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的鞋类产品除外) - 海关当局放行进口(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鞋类产品,在鞋产品流通参与者按照海关程序放行供国内消费或复进口,并向信息监控系统发送鞋产品按照本细则第57条第2款规定进入流通的通知;

第八款中,"境外"改为"在境外生产鞋类产品"

第九段应表述如下:

法人、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的认可分支机构或个体企业家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们先前购买的鞋类产品的新所有者,目的与其后续销售(销售)无关(为了他们自己的需要,生产目的),决定特定鞋类产品的销售(销售),并由鞋类产品流通参与者向信息监控系统发送关于鞋类产品进入流通的通知;

在第九段之后,增加以下段落:

法人、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的认可分支机构或个体企业家在执行程序框架内根据拍卖结果出售财产时,有偿或无偿转让给新所有者购买的鞋类商品,破产程序,拍卖以行政和刑事诉讼方式没收的财产,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转为俄罗斯联邦所有的财产的出售结果,并发送给鞋类产品流通参与方监测信息系统 鞋类产品流通通知;

根据佣金协议,从非个体经营者处收到的鞋类商品(非个体经营者先前购买并退回的鞋类商品除外)的佣金代理人出售(出售)的要约,包括要约用于进一步销售(销售)的鞋类商品,在它们被放置在销售地点之前或当它们被放置在销售地点时,在销售地点展示它们的样品或提交有关它们的信息,并发送到鞋品流通参与者信息监控系统发布鞋品流通通知;

由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的分支机构认可的法人或个体企业家根据不包含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的交易销售(销售)鞋类产品,先前根据交易购买的鞋类产品,关于哪些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并向该信息系统发送鞋类产品流通参与者监控鞋类产品进入流通通知的系统;

第十段应表述如下:

鞋类商品退出流通

在第十段之后,增加以下段落:

根据规定鞋类产品所有权转让的协议,将带有标记的鞋类产品变现(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供个人消费,包括零售销售(销售)、无偿转让、权利转让、补偿或创新;

根据佣金协议,法人、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的认可分支机构或个体企业家之前收到的未售出的鞋类商品退还给个人;

将鞋类产品销售(销售)给法人、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的认可分支机构或个体企业家,用于与其后续销售(销售)无关的目的(出于他们自己的需要,生产目的);

扣押(没收)、处置、销毁、无法挽回的鞋类产品损失;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实现(销售)带有标记的鞋类商品;

根据交易变卖(销售)鞋类商品,其信息构成国家机密;

从仓储仓库运送鞋类产品时,通过样品销售或远程销售(销售)鞋类产品;

将鞋类产品用于与其后续销售(销售)无关的目的(为自己的需要,生产目的);

第十一段应表述如下:

信息监控系统”——国家信息系统,用于监控强制标识标识商品的流通,其创建目的是使收集和处理强制标识标识标识商品流通信息的过程自动化,存储此类信息,提供对此类信息的访问、提供和分发,提高此类信息交换的效率并确保这些商品的可追溯性,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

第十五段应表述如下:

更正后的通用转让文件” - 货物运输(关于工作执行、服务提供)、财产权转让的电子原始文件,由货物流通参与者在更正先前文件时创建由参与商品流通的参与者起草的,其中包含错误;

第十六款中删去(以下简称经营者)字样;

第十八段运营者后补充监控信息系统

第十九段运营者后补充监控信息系统

第二十段运营者后补充监控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修改如下:

合同制造”——第三方制造商根据与鞋品流通参与者的协议,使用为该鞋品流通参与者(商标持有人)注册的商标生产鞋品,或者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有权使用的第三方商标;

第二十三条应视为无效;

第二十四段修改如下:

有标记的鞋类产品”——根据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贸易活动国家监管的基本原则和俄罗斯联邦根据与它,包括本规则,并根据要求在信息监控系统中包含有关标记的可靠信息(包括有关对其应用的识别手段和(或)含有识别手段的材料载体的信息)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贸易活动国家监管的基本原则,并根据他通过了俄罗斯联邦的监管法律文件,包括这些规则;

在第二十六段中,删除进口到俄罗斯联邦

在第三十段后增加以下一段:

国家标签商品目录子系统”——监测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用于对标签鞋类产品的信息进行编目和存储,是产品代码的单一来源;

在第三十一段之后,添加以下一段:

提供鞋类产品供销售(销售)”——卖方向买方展示鞋类产品(鞋类产品样品)以供直接检验,包括在销售点展示。当卖方在远程销售时向买方提供鞋类产品的描述,包含在目录、小册子、小册子或照片中或使用邮政网络、电信网络,包括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网络),以及广播电视频道和(或)无线电频道的通信网络,或以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修改如下:

制造商” - 俄罗斯联邦的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或外国法人实体的认可分支机构,它们是俄罗斯联邦的税务居民,并从事鞋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销售)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在第三十五段之后,增加以下一段:

第三方制造商”- 法人实体,或外国法人实体在俄罗斯联邦的认可分支机构,或个人企业家,他们是俄罗斯联邦的税务居民,制造(有可能将鞋类产品放入循环)并将鞋类产品作为合同制造的一部分转移给制造商;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修改如下:

通用纠正文件”- 确认买方同意(通知事实)更改装运货物成本(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转让的产权的电子文件,其格式由联邦执行机构批准有权在税费领域进行控制和监督;

通用转让文件” - 关于货物运输(关于工作的执行,关于服务的提供),关于财产权转让的电子原始文件,其格式由授权控制的联邦执行机构批准以及税费领域的监管;

在第四十三段之后,添加以下一段:

本规则中使用的其他概念应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在通过识别方式对商品进行强制性标签领域的立法所确定的含义。

3)第10条规定如下:

“10. 为鞋类商品流通的参与者提供对位于信息监控系统基础设施中的排放登记设备的远程访问,由信息监控系统的运营商免费提供。

为了获得这种远程访问,确保在消费包装、商品或鞋类产品的产品标签上应用识别手段的鞋类产品流通参与者与信息监控系统的运营商签订合同,其标准格式由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批准。信息监测系统运营者将提供给鞋类商品流通参与者的排放登记装置登记在信息监测系统中。

4) 11 段:

第一段修改如下:

“11. 鞋类产品流通参与者向信息监控系统提交信息是使用信息监控系统运营商开发的标准数据传输协议和电子交互界面,通过交换电子文件(申请、通知、收据等),其格式由信息监测系统运营者确定,并公示在监测信息系统运营者的官方网站上。

第三段在参与营业额字样后补充字;

第四款中的致信息监控系统运营者修改为致信息监控系统

第七款中的致信息监控系统运营者改为致信息监控系统

5) 在第 12 段的“a”项中,应排除零售一词;

6) 增加第13 1段和13 2段内容如下:

”13 1、鞋类商品流通参与方提交鞋类商品运输包装信息,等同于根据信息监测系统数据提供该鞋类商品运输包装所载货物的信息鞋类商品流通参与方应当自主将标识的鞋类产品汇集到鞋类商品运输包装中,并将作为运输包装识别码组成部分的鞋类产品识别码信息传输至信息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