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日期 2016 年 7 月 28 日] [第 13897 号法令,2016 年 1 月 27 日,部分修订]
就业和劳动部 (老龄化社会劳动力政策司),044-202-741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无正当理由的基于年龄的雇佣行为的歧视,支持和促进老年人的就业,以确保他们有适合自己能力的职业。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二条(定义)
本法所用用语之定义如下:
1. “年龄”一词是指年龄等于或高于总统令确定的年龄的任何人,考虑到人口和工人;
2. “中年人”是指年龄在总统令规定的年龄以上的人,但未达到年龄。
3.“雇主”一词是指通过雇用工人开展业务的人;
四、“劳动者”是指劳动基准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项所称劳动者。
5.“标准雇佣率”是指雇主为促进老年人就业而在营业场所以正式工人为基础而要求雇佣的老年人的比例,即总统令规定的比例。考虑当前状况、就业形式等的业务类型。的老人。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三条(政府的义务)
为纠正在就业中歧视老年人的做法,政府应制定和实施禁止年龄歧视的政策,提高雇主和公众对老年人就业的认识,并落实制定和实施《老年人就业法》等政策。全面有效促进老年人就业和职业技能发展培训,促进老年人就业,提高老年人就业保障。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四条(雇主的义务)
用人单位要努力纠正就业中的年龄歧视,通过发展和提升职业技能,改善经营设施、就业岗位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就业机会,通过延长老年人就业机会扩大老年人就业。退休年龄。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 4-2 条删除。 <根据第 4 号法令 8962,三月 2008 年 21 月 21 日>
第 4-3 条(制定促进老年人就业的基本计划) (1) 就业和劳动大臣每五年制定一次促进老年人就业的基本计划(以下简称“基本计划”)与相关中央机构负责人协商。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2) 基本计划应包括下列事项 :13897, 一月 2016年2月27日>
1、对以往基本计划的评价;
2、老年人的现状和展望;
3. 老年人职业技能发展;
(四)职业指导、再就业、转业援助等提高老年人就业机会的方案;
(五)其他与促进老年就业有关的重大政策。
(3) 雇佣劳动大臣在制定基本计划时,应根据《雇佣政策纲要法》(以下简称“雇佣政策审议会”)第 10 条,将审议计划提交给雇佣政策审议会。 “)理事会”)。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9792,十月 2009 年 9 月;法号 10339, 六月 4、2010>
(4) 就业和劳工部长在制定基本计划时,应立即向相关的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由第 1 号法案新增。13897, 一月 2016年2月27日>
(5) 雇佣劳动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或公共机关的负责人提交制定基本计划所需的材料。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 I-2 章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
第 4-4 条(禁止招聘、就业等方面的年龄歧视) (1) 雇主不得在以下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年龄为由歧视任何工人或任何希望为其工作的人领域:
1.招聘和就业;
2、工资、提供工资以外的财物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3、教育培训;
4. 安置、转让或推广;
5. 退休或解雇。
(二)无正当理由适用年龄以外的标准,对某一年龄段造成明显不利后果的,视为年龄歧视。
[本条由第 1 号法令新增。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4-5条(禁止年龄歧视的例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视为第四条之四规定的年龄歧视:
1. 鉴于相关职责的性质,不可避免需要一定年龄限制的情况;
2. 提供与工龄相称的工资或工资、福利以外的财物;
3. 劳动合同、用工规则、集体协议等规定退休年龄的情况。根据本法案或其他法案;
四、依本法或其他法令为维持及促进某一年龄组就业而采取支援措施之情形。
[本条由第 1 号法令新增。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 4-6 条(申请和建议的通知) (1) 因违反第 4-4 条禁止年龄歧视的任何规定而受到年龄歧视的任何人(以下简称“受害人”)得依《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2) 国家人权委员会在对根据第(1)项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后确定发生了年龄歧视,并因此建议相关雇主或相关机构、组织、监督机构的负责人采取补救措施等时.,它还应将此类建议的细节通知就业和劳工部长。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本条由第 1 号法令新增。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 4-7 条(整改令) (1) 被推荐采取补救措施等的雇主时 国家人权委员会根据第 46 条第 2 款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该建议,并被视为因属于以下任何一项而造成重大损害的,就业和劳动部长可以在收到受害人提出的申请,或依职权: <由第 10339, 六月 4、2010>
1. 不遵守涉及许多受害者的年龄歧视建议;
2. 不遵守重复年龄歧视的建议;
3. 故意不遵从建议,为受害人造成不利的;
4. 雇佣劳动部令规定的根据损害的内容和程度要求纠正的情况。
(2)第(1) 款所指的纠正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10339, 六月 4、2010>
1. 禁止年龄歧视;
2. 损害赔偿;
3. 防止再次发生年龄歧视的措施;
4. 就业和劳动部规定的纠正年龄歧视的其他措施。
(三)根据被害人申请作出第(一)项规定的改正令的,应当自申请被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改正令。
(4) 雇佣劳动部长官在根据第(1) 款下达纠正令时,应分别向相关雇主和受害者发出一份文件,说明以下事项: 10339, 六月 4、2010>
1、纠正令的原因;
2. 更正订单的详细信息;
3、改正期限;
4. 纠正令的上诉程序。
(5)第(1)项的纠正命令的程序和其他必要措施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由第 1 号法令新增。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 4-8 条(要求提交纠正令遵守情况等) (1) 雇佣劳动部长官可以要求有年龄歧视行为的雇主报告纠正令遵守情况。根据第 4-7 条的命令。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2) 如果有年龄歧视行为的雇主未能遵守纠正令,受害人可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出报告。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本条由第 1 号法令新增。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4-9条(禁止解雇或其他不利待遇)
雇主不得以工人提出请愿、诉讼或报告,或提供有关年龄歧视行为的数据、回应或证词为由,对工人实施解雇、调动或纪律处分等不利待遇本法禁止。
[本条由第 1 号法令新增。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二章 政府对老年人就业的支持
第五条(招聘信息和求职信息的收集)
雇佣劳动部长官、特别广域市市长、广域市市长、道知事或特别自治道知事(以下简称“雇佣劳动部长官等”)收集招聘信息为促进老年人就业,努力为求职和求职提供帮助,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求职者、雇主和相关组织等。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9997,二月 4、2010;法号 10339, 六月 4、2010>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 6 条(培养老年人职业技能的培训) (1) 就业和劳动部长等。为促进老年人的就业,发展和提高老年人的职业技能,按照总统令的规定进行针对老年人的职业技能培养培训。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9997,二月 4、2010;法号 10339, 六月 4、2010>
(2) 雇佣劳动大臣等 认为有必要让老年人轻松适应工作环境,他/她应采取措施,在就业前实施就业和劳动部令规定的适应培训,包括与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培训.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9997,二月 4、2010;法号 10339, 六月 4、2010>
(3) 劳动者职业技能培养法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培养老年人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对接受这种培训的受训者的保护,但应特别考虑到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等。的老人。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 7 条(雇主的就业指导) (1) 雇佣劳动部长官认为雇用或打算雇用老年人的雇主有必要时,应向该雇主提供咨询、辅导和其他支持老年人就业管理的就业、安置、经营设施、工作环境等技术事项。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2) 就业和劳工部长应向雇用或打算雇用老年人的雇主提供有关身心状况、职业技能等的信息和其他数据。的老人。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 8 条(在教育、老年人培训和改善工作环境方面对雇主的支持) (1) 雇主提供教育或职业培训等的情况。为促进老年人就业所必需的,就业和劳动部长可以补贴全部或部分此类费用。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2) 如果任何雇主改善他/她的设施以使其适合老年人就业,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补贴全部或部分此类费用。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三)第(一)项、第(二)项补助金,由预算(包括就业保险法规定的就业保险基金,下同)支付,但其支付标准的事项,由政府决定。就业和劳工部长。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九条(强化老年人就业调解功能)(一)政府应当提供适当的职业指导和就业调解,如职业咨询、职业能力测试等。为老年人,帮助老年人获得适合自己能力的职业。
(2)政府应努力完善相关的管理机构和设施,为老年人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调解服务。
(3) 雇佣劳动大臣等 应当在其官员中指定一名职业指导员,由其负责老年人的职业指导和就业调解工作。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9997,二月 4、2010;法号 10339, 六月 4、2010>
(4) 资格等所需的事项。职业指导官员的人数由就业和劳工部长确定。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 10 条(老年人就业信息中心的运作) (1) 就业和劳动部长官等。可以在为有效开展职业指导和就业调解等事务所必需的地区运营老年就业信息中心。为老人。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9997,二月 4、2010;法号 10339, 六月 4、2010>
(二)老年就业信息中心办理下列事务:
1. 老年人工作录用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就业调解;
(二)老年职业定向培训教育;
3. 延长退休年龄、老年人就业、改善等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教育、指导。工作环境;
4、促进老年人就业的宣传;
5.其他促进老年人就业的必要事项。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 11 条(老年人才库的指定) (1) 就业和劳动部长可将任何配备职业指导、就业调解、培训所需的专业人力和设施的组织或机构指定为老年人才库用于发展职业技能等。属于下列各款之一的组织或机构中的老年人 :9997,二月 4、2010;法号 10339, 六月 4、2010>
1. 非营利法人或公共组织等。根据《就业保障法》第 18 条提供免费就业安置服务;
2. 根据劳动者职业技能培养法第 16 条可委托进行职业技能培养培训的机构。
(二)同时满足第(一)项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老年人才库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下列各款,仅满足第(一)项的老年人才库的业务范围第1款仅限于第1款、第2款、第4款,仅满足第(1)款第2款的老年人才库的业务范围仅限于第3款和第4款 :9997,二月 4、2010;法号 10339, 六月 4、2010>
1. 老年人工作录用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就业调解;
2、老年人就业职业辅导、退休人员再就业辅导;
3. 老年人职业技能发展培训;
4. 雇佣劳动大臣认定为促进老年人就业所需的其他事业。
(3) 就业和劳工部长可向老年人才库提供有关工作机会和求职者的信息,该地区劳动力的供求信息以及其他由行政部门收集的所需数据。负责就业保障的机构。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4) 就业和劳工部长可在其预算范围内全额或部分补贴老年人才库的费用。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5) 标准、程序等所需的事项。第1款规定的老年人才库的指定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 11-2 条(中年职业人才就业支援中心的指定) (1) 雇佣劳动部长官可以指定任何中年职业人才就业支援中心(以下简称“中年职业人才就业支援中心”)。 Aged Professional Manpower") 应根据就业和劳动部条例的规定,考虑到他们的职业等,为退休的老年人提供专业援助。(以下简称“中年专业人才”),如职业指导、就业调解等。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2) 中年专业人才就业支援中心应从依就业保障法第十八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非营利法人或公共团体中指定,并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力及设施。
(三)各中年专业人才就业支援中心应从事下列各款业务:
1、中年专业人才招聘或求职登记、就业辅导、就业调解;
2. 协助管理咨询、志愿者活动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中年专业人才;
3. 总统令规定的雇用中年专业人才所需的其他业务。
(四)第十一条第三款至第五款关于老年人才库的规定,比照适用于中年专业人才就业支持中心。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才库”应被视为“中年专业人才就业支持中心”。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11条之3(中年专业人才老年人才库和就业支援中心指定的撤销等)(1)被指定为老年人才库或就业支援中心的人员中年专业人才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就业和劳动部长可以在就业和劳动部令规定的条件下撤销他/她的指定 :9997,二月 4、2010;法号 10339, 六月 4、2010>
一、免费就业安置服务终止的;
二、依就业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停业处分者。
三、依劳动者职业技能培养法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撤销职业技能发展训练机构核准或指定或中止职业技能发展训练者。
四、依职业技能培养法第28条第3项规定,关闭指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者。
五、依职业技能培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撤销设立职业技能培养法人许可者。
六、经营业绩不佳等原因。由就业和劳工部长规定。
(2) 任何被指定为老年人才库或中年专业人才就业支持中心的人员打算停止或暂停其业务时,应向部长报告。雇佣劳动部法令规定的雇佣劳动。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11 条之 4 (促进老年人就业的业务) (1) 就业和劳动部长官可以开展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促进老年人就业的业务: 10339, 六月 4、2010>
1. 创造适合老年人的社会就业岗位;
2. 协助老年人开办个体工商户;
3. 协助举办针对老年人的招聘会;
(四)制定促进和稳定老年人就业政策和完善相关制度所必需的调查研究;
5. 老年人才库、中年专业人才就业支持中心等相关机构员工的教育和必要人力的培养;
(六)确定和推进以老年人就业为重点的特殊时期;
(七)老年用工示范企业的甄选和帮扶;
八、其他促进老年人就业的业务。
(2) 为开展第(1)款各项业务所必需的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三章 促进老年人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努力聘用老年人的义务)
雇用超过总统令规定的特定人数的雇主应努力雇用超过标准雇用比例的老年人。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 13 条(雇主提交老年人就业状况) (1) 第 12 条所指的每个雇主每年应按照部令的规定向就业和劳工部长提交老年人就业状况的详细信息就业和劳工。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10339, 六月 4、2010>
(2) 雇佣劳动部长官可建议要求第 12 条所述的任何雇主,如果其正常雇佣的老年人比例低于标准就业比例,则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老年人的就业和稳定。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9997,二月 4、2010;法号 10339, 六月 4、2010>
(3) 就业和劳工部长可以咨询、建议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合作和协助,以根据第 (2) 款所述的建议执行措施的雇主。 <由第 1 号法令修改。9997,二月 4、2010;法号 10339, 六月 4、2010>
(4) 删除。 <根据第 4 号法令 9997,二月 4、2010>
[本条由第 8962,三月 2008 年 2 月 21 日]
第十四条(促进老年人就业的税收抵免)(一)用人单位对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就业比例的老年人增聘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减免税收。特别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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