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月。资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包括流动性结论)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关于评估活动的立法、评估活动的标准和规则的要求,以及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鉴定人在报告中确定的鉴定,经鉴定人自律组织的专家或专家的肯定意见确认。作为抵押物转让的财产必须投保不低于其市场价值的所有损失和损害风险,并且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必须在该财产的保险合同中注明为受益人。质物的市值评估和保险由出质人自费进行。质押的财产必须不受第三人的权利,不得成为其他协议的质押标的。不允许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为代表的俄罗斯联邦随后质押财产。
21. 接受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担保,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a) 为本规则第 20 款规定的为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提供担保的法人(以下分别称为担保人、担保银行、出质人)未处于重组或清算过程中,尚未针对上述法律实体启动破产程序(破产);
b) 担保人、担保银行对俄罗斯联邦的货币义务没有逾期(未清偿)债务,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费用、保险费、罚款、罚款、利息的未履行义务俄罗斯联邦的税费;
c) 担保人、担保银行具有令人满意的财务状况,自担保人成立之日起至少已过去3年;
d) 为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提供的担保的有效期不小于相应担保的有效期,增加3年;
e) 担保人、担保银行、质押主体符合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要求。
22. 为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提供担保(包括根据交易和(或)权利(权利转让、产权负担)的既定程序进行交易登记、国家登记、其他登记(其他确认))在保函签发日期之前进行。
为俄罗斯联邦追索权提供的担保物的最低数量(数量)在提供担保时根据追索权担保物最低数量(数量)确定规则在考虑委托人的财务状况的情况下确定俄罗斯联邦的主张。
为俄罗斯联邦提供的俄罗斯联邦追索权担保的总量(总额)(每份担保分别)符合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俄罗斯民事立法规定的要求联邦和本规则必须至少是俄罗斯联邦的担保追索权的最低数量(金额),根据提供担保的季度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计算,确定俄罗斯联邦追索权担保物的最低数量(数量),且不低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提供担保的法案中规定的俄罗斯联邦追索权担保物数量(数量)一个保证。
仅当指定证券的总量(总量)超过规定时,才应委托人的请求,减少提供给俄罗斯联邦的俄罗斯联邦追索权担保的总量(总量)。以俄罗斯联邦的担保和未履行的追索权为担保的委托人未履行义务的总金额,仅在指定的超额金额内提交给委托人。
23. 俄罗斯联邦追索权的全部或部分担保损失(包括由于其市场价值下降,和(或)担保协议、银行担保、质押协议因任何原因而终止)与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为代表的俄罗斯联邦利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或)承认担保协议、银行担保、质押协议为无效交易),如果担保人、担保银行的财务状况显着恶化(导致担保人、担保银行不再符合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和(或)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的要求,以及(或)这些规则),如果本规则第 43 条第 1 款所指的,如果将以前由俄罗斯联邦质押的财产转让给后续质押,由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代表以担保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在在担保人银行被吊销银行执照的情况下,在对担保人、担保人银行、抵押人引入破产(破产)案件中适用的程序的情况下,在决定清算的情况下法人实体,自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相关要求之日起 4 个月内提供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委托人必须按照这些规则,并且必须恢复指定担保的总额(必须为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提供其他或额外(对于缺失的金额)担保,以满足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民事立法规定的要求)俄罗斯联邦和本规则)。
接受俄罗斯联邦追索权的额外(缺失)担保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代理人作出。
如果委托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规定的要求提供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担保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和本规则,委托人应承担俄罗斯联邦立法、担保协议规定的责任。
24. 委托人未在 4 个月内履行本规则第 23 款规定的义务,使俄罗斯联邦提供的追索权担保符合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规定的要求,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和本规则,应等同于不履行对俄罗斯联邦(担保人)的货币义务,并产生俄罗斯联邦预算法第 115 3条第 5 1款规定的法律后果.
25. 收到政府小组委员会(跨部门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 16 款向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提交的关于选定负责人及其正在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决定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分别向联邦税务局和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提出要求:
a) 由其负责人(副负责人)签署的联邦税务局证明,确认贷款人(如果借款类型是贷款)、委托人以及担保人、担保银行、抵押人的国家注册法人实体,在统一国家中对它们进行登记 法人实体的登记册和没有关于这些法人实体终止的信息,以及包含委托人、担保人、担保银行、出质人是(不是)的信息在重整或清算过程中,与委托人、担保人、担保银行有关的,出质人启动(未启动)破产(破产)程序(自每月1日起);
b) 联邦税务局、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由其负责人(副负责人)签署的关于委托人以及担保人、担保银行的税收、费用结算状态的证明,根据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支付的保险费、罚金、罚款和利息,确认上述法人实体存在(不存在)拖欠(未履行的义务)缴纳税费、费用、保险费的情况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收和费用立法支付,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收和费用立法支付罚款、罚款、利息的债务(未履行的义务)(截至每个月的第一天)。
26.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和社会保险基金应向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代理人提交本规则第 25 段“a”和“b”项规定的证明(与相关委托人、债权人(如果借款类型为贷款)以及担保人、担保银行、俄罗斯联邦财政部要求中指定的抵押人),在以下条款内:
a) 根据在报告月份收到的请求 - 在报告月份的下一个月的前 5 个工作日内(截至报告月份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
b) 对于在报告月份的下一个月收到的请求 -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截至报告月份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
27. 本规则第 25 款规定的证明应按月提交给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代理人,直至为相关委托人的义务提供担保的财政年度结束。 .
28. 如果根据本规则第 25 条提交的证明中包含的信息发生变化,联邦税务局、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将独立和(或)应委托人的要求和(或)债权人(如果借款类型为贷款)向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提交本规则第 25 段规定的证明,其中包含截至第 1 天之后的更新信息报告月份。这些证明必须在信息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代理人。
29. 如果根据本规则第 25 款“b”项提交的联邦税务局、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的证明中包含关于存在第 25 款“b”项规定的法人实体的信息。本规则第 25 段自提供担保当月 1 日起,根据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拖欠(未履行的义务)缴纳的税费、费用、保险费,和(或)根据俄罗斯联邦税费立法支付罚款、罚款、利息的债务(未履行的义务),只有在全额支付规定的欠款(债务)并将联邦税务局、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证明提交给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代理人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月份提供担保俄罗斯联邦。
30.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为其提供担保的委托人,和(或)债权人(如果借款类型为贷款)向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代理人提交所提供的文件第 549 号规则附录 1 或 2(取决于借款类型)以及附录 3 或 4 中规定的文件(取决于俄罗斯追索权的担保类型)联邦)至第 549 号规则。自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提供担保,但不迟于提供担保当年的 11 月 15 日。
如果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发生变化,委托人和(或)债权人(如果借款类型是贷款)有义务立即将这些变化通知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代理人并尽快向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提交包含最新信息的文件。
31. 委托人,为了分析委托人以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如果提供担保作为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的担保(包括为了验证担保人是否符合要求)由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和本规则规定),应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的要求,以及第本规则附录第 1 号第 6 段或附录第 2 号第 8 段(取决于借款类型),附录第 7 段“a”项规定的担保人的会计(财务)报表第 3 号至第 549 号条例,向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代理人提交经委托人认证的上述法人的中期会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如果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准备这些报表的义务),截至最后报告日的担保人。
32. 根据本规则提交给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或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文件由俄罗斯联邦授权人(每份单独)、签字或证明(公证副本除外)。相关法人,其签名必须由该法人盖章(如有)。
俄罗斯联邦政府或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代理人根据本规则收到的文件和其他材料不予退还。
33. 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代理人检查和分析根据本规则第 25、28 至 31 段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本规则和俄罗斯联邦其他监管法律规定的要求,在这些文件中,可能侵犯俄罗斯联邦作为担保人的利益和(或)权利的条款,以及根据为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提供的担保类型,执行:
a) 根据分析委托人财务状况的方法分析委托人的财务状况实施俄罗斯联邦追索权担保最低数量(金额)确定规则附录第 2 号规定的投资项目;
b) 核实委托人、担保人、担保银行、出质人未处于重组或清算过程中,关于上述法人的破产(破产)程序尚未启动,委托人、担保人、银行- 担保人,对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债务没有未清偿(逾期)债务,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和费用,本金和债权人(如果借款类型是贷款)符合俄罗斯联邦预算法第 241 条第 16 款第一段规定的要求;
c) 代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根据第 549 号规则附录第 6 条分析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根据附录第 8 条对担保银行进行分析根据第 549 号规则,检查担保人、担保银行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要求。同时,为了分析担保银行的财务状况,验证担保银行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要求,数据使用经担保银行授权机构等批准的担保银行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d) 验证(评估)为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提供的抵押品数量的充足性及其接受的可能性,所提供的抵押品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民事立法规定的要求俄罗斯联邦和本规则(考虑到对担保人、担保银行的财务状况的分析结果,对担保人、担保银行、担保物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核查);
e) 验证本规则规定的提供担保的其他条件是否满足;
f) 准备并向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提交本规则第 34 条规定的结论。
34.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在收到根据本规则第 25、28-31 款提交的全套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a) 根据根据本规则第 33 款进行的检查和分析的负面结果,准备并向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提交关于不符合提供条件和(或)条件的合理意见根据本规则设立的担保,并通知债权人(如果借款类型是贷款)、委托人、政府小组委员会(跨部门委员会);
b) 根据根据本规则第 33 条进行的检查和分析的积极结果,准备并向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提交一份结论,其中包含关于做出决定的可能性的明确结论担保协议。
35. 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在收到本规则第 34 段“b”项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的结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就该结论作出决定。关于提供担保的协议。
签订提供担保协议的决定由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命令正式确定,其副本发送给债权人(如果借款类型是贷款)、委托人和代理人俄罗斯联邦政府。
36.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根据本规则第 35 款规定的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命令,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起草协议草案提供担保、担保、协议(单方面义务)以确保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取决于所提供的担保类型)。收到其他各方签署的担保协议草案后,
a) 发给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 担保协议原件和复印件,2 份担保书(附上确认将担保物转让给债权人或委托人的文件原件(视类型而定)借款)、已生效的俄罗斯联邦追索权协议的原件和一份副本(单方面义务);
b) 发给相关授权机构——授权机构根据本规则第 47 段控制由担保担保的贷款(债券贷款)资金的预期用途的担保和担保协议的副本,委托人履行贷款协议(债券)下的义务,以使委托人和债权人(如果借款类型为贷款)遵守预算第 241 条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的要求俄罗斯联邦法典,用于由委托人履行本规则第 14 条“a”和“b”项规定的义务,以符合第 14 款“k”和“k”项规定的条件本规则第 14 条。
37. 如果关于确保俄罗斯联邦追索权和(或)权利(权利转让、产权负担)的协议(单方面义务)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国家登记、其他登记(其他确认),则执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包括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的授权官员代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根据财政部的授权书签署)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担保,与提供担保有关的其他文件,在国家登记,其他登记(其他确认)后按照这些协议(单方面义务)和(或)权利的规定方式进行(权利转让、产权负担)。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进行登记(包括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的授权官员代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根据授权委托书签署)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贷款担保,与提供贷款担保有关的其他文件,可以在国家登记日期之前进行,其他登记(其他确认)按照规定的规定程序进行协议(单边义务)和(或)权利(权利转让、产权负担),前提是这些协议(单边义务)将在提供信用担保之日之前由双方起草和签署。同时,在本款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的贷款担保中,
三十八、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下提供的贷款担保,须按照本条规定的协议规定方式办理(完成)国家登记、其他登记(其他确认),方可生效。本规则第 37 条中的两项(单方面义务)在签署贷款担保之日起 3 个月内担保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和(或)权利(权利转让、产权负担)。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贷款担保自国家登记之日起生效,其他登记(其他确认)本协议规则第 37 条第 2 款规定的方式,以保证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和(或)权利(权利转让、产权负担)。
三十九、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贷款担保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第二款规定的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国家登记、其他登记(其他确认)。本规则第 37 条(单方面义务)确保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和(或)权利(权利转让、产权负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执行(完成),包括超出俄罗斯联邦控制范围的情况。为俄罗斯联邦追索权提供担保的人的委托人、债权人、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贷款担保不生效,提供此类担保的协议终止,其中担保人通知委托人,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债权人和代理人。
40. 担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履行导致俄罗斯联邦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为代表的权利出现,以追索方式要求委托人全额赔偿根据担保支付给债权人(债券所有人)的金额。
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应在其提交给委托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得到满足。
如果委托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满足俄罗斯联邦追索权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代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行事,对为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提供担保的人提出适当要求,以俄罗斯联邦财政部为代表,对俄罗斯联邦质押的财产采取止赎措施。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对滥用担保担保的贷款(债券贷款)资金,未履行或不履行提供贷款资金用途信息(报告)的义务承担责任(债券贷款)以担保为担保,并为履行信用协议(债券)下委托人的义务,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提交第 57 段“e”项和第 5 项规定的文件的义务本规则第七十八条“五”、本规则和担保协议规定的委托人的其他义务,按照担保协议规定的方式。
42、以担保为担保的信贷(债券贷款)的资金被委托人滥用事实成立的,按照本规则为委托人吸引的另一笔信贷(债券贷款)提供担保的,不执行。
43. 俄罗斯联邦的追索权规定必须由委托人在第 23 款规定的期限内符合俄罗斯联邦预算立法、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和本规则规定的要求。本规则的规定,如果在提供担保后,担保人的会计(财务)报表数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代理人在履行第 33 条规定的职能时所依据的数据本规则,认为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令人满意,将出于任何原因调整(修订)该值(值),其中,根据分析担保人财务状况的方法,在为履行满足俄罗斯联邦追索要求的义务提供担保时,分析中规定了俄罗斯法人实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