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政府
解析度
2022年7月29日第1357号
莫斯科
关于联邦国家预算机构“俄罗斯科学信息中心”
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一、将联邦国家预算机构“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更名为联邦国家预算机构“俄罗斯科学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俄罗斯科学信息中心)。
2. 批准随附的俄罗斯科学信息中心章程。
3. 确定俄罗斯科学信息中心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之前属于最重要的科学机构。
4.识别无效:
俄罗斯联邦政府2016 年 8 月 9 日第 767 号法令“关于批准“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联邦国家预算机构章程(Sobraniye Zakonodatelstva Rossiyskoy Federatsii,2016 年,第 33 号,第 5192 条) );
2018 年 10 月 1 日第 1168 号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某些法律的修正”批准的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的修正的第 41 段”(Sobraniye Zakonodatelstva Rossiyskoy Federatsii,2018 年,第 41 期,第 6260 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2020 年 4 月 17 日第 538 号“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政府某些法令并承认俄罗斯联邦政府法律的单独规定无效”(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20 年,第 17 号,第 2779 项)。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
席米舒斯京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2022 年 7 月 29 日第 1357
号法令批准
联邦
国家预算机构“俄罗斯科学信息中心”章程
一、一般规定
一、俄罗斯科学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以联邦国家预算机构形式成立的非营利组织。
2. 中心的活动以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本章程为指导。
3. 该中心是最重要的科学机构之一。
4. 中心的创始人是俄罗斯联邦。
5. 中心创始人代表俄罗斯联邦的职权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
6. 移交给中心的联邦财产所有人的职权由联邦国家财产管理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
7. 中心创办人的独立职权由俄罗斯联邦科学和高等教育部和联邦国有资产管理署根据本章程规定的范围行使。
8. 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创始人的下列职权:
a) 对中心的改组、变更、清算作出决定;
b) 批准中心章程并对其进行修改;
c) 任免中心理事会主席和中心主任;
d) 与中心理事会主席和中心主任签订和终止雇佣合同;
e) 批准中心理事会的组成并提前终止中心理事会成员的权力;
f) 确定编制和批准中心活动结果报告的程序;
g)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行使创始人的其他职能和权力。
9. 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本宪章第 8 条规定的权力委托给联邦执行机构。
10. 俄罗斯联邦科学和高等教育部履行中心创始人的下列职权:
a) 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中心的主要活动,制定和批准提供公共服务(工作)的国家任务(以下简称国家任务);
b) 为法人实体和个人就与中心的主要活动相关的服务(工作)确定费用的程序,由中心提供的超出既定的国家任务,以及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既定的国家任务;
c) 根据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要求,确定编制和批准中心金融和经济活动计划的程序;
d) 审议和批准中心的财政和经济活动计划;
e)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劳动法》,确定中心逾期应付账款的最大允许金额,超出部分将导致终止与中心主任的雇佣合同俄罗斯联邦;
f)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中心的活动进行控制。
11. 联邦国家财产管理局行使创始人的以下职能和权力:
a) 批准中心特别有价值的动产清单并对其进行修改;
b) 批准中心不动产清单,并对其进行修改;
c) 中心批准符合《关于非商业组织的联邦法》第 9 条第2款第 13 款规定的标准的重大交易;
d) 根据“非商业组织”联邦法第 27 条规定的标准,决定批准中心参与的有利益关系的交易;
e) 协调中心特别有价值的动产的处置;
f) 协调中心不动产的处置,包括其租赁;
g)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批准中心作为其创始人或基金参与者向商业实体的授权资本出资(除非其条款另有规定)、其他财产,有特别价值的动产和不动产除外,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其转让给他们;
h)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批准中心作为其创始人或参与者将资金(除非其条款另有规定)和其他财产转让给非营利组织,特别有价值的财产除外所有者分配给中心的动产或中心为获得所有者分配给他的资金而获得的动产,以及房地产;
i) 根据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制定的一般要求,确定编制和批准分配给中心的联邦财产使用报告的程序。
12. 中心与俄罗斯联邦科学和高等教育部、其他联邦执行机构、国家和非营利组织合作开展活动。
13. 中心是一个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在联邦财政部领土机构中的个人账户和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开设的外币账户。
14. 中心拥有描绘俄罗斯联邦国徽和名称的印章,以及其活动所需的其他印章,以及邮票、信笺抬头和符号。
15. 中心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活动目的、该财产的目的,拥有和使用根据经营管理权分配给它的财产,并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征得该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置该财产。
16. 中心对其拥有经营管理权、由财产所有人转让或以提供有偿服务和其他创收所得收入为代价获得的所有财产承担义务活动,但分配给中心的特别有价值的动产除外,该财产的所有者或中心以财产所有者分配的资金为代价获得的,以及房地产。
17. 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3-22条第 5 款第 2 款规定的情况外,财产所有人不对中心的义务负责。
18. 中心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主要活动类型,履行俄罗斯联邦科学和高等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任务。
19. 中心根据国家任务,开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提供与中心主要活动相关的服务。
中心无权拒绝完成国家任务。
20. 中心的俄文全称是联邦国家预算机构“俄罗斯科学信息中心”;
该中心的俄文简称为RCNI;
中心的英文全称 - 俄罗斯科学信息中心;
该中心的英文缩写名称是RCSI。
中心位置 - 119991,莫斯科,Leninsky prospekt,32A。
二、中心的目标、主题和活动
21. 中心的主要目标是:
支持科学研究和发展的进行和发展;
促进俄罗斯科教成果融入国际研究空间,传播国内外科学经验。
该中心的活动主题是科学领域的信息和分析活动、国际科学和技术合作以及确保俄罗斯科学家获得科学信息。
22. 中心在国家任务范围内开展以下主要活动:
a) 与俄罗斯联邦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科学技术发展优先领域的委员会进行信息交流;
b) 为科学数据的管理和管理提供方法论支持;
c) 促进俄罗斯联邦科学外交的发展,作为国际科技合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通过在国际科学组织、机构和协会中的代表;
d) 为俄罗斯科学家提供获取科学信息的途径,包括为集中(国家)订阅科学出版物和数据库(包括外国的)提供财政和组织支持,并为俄罗斯科学家的利益提供电子出版物和其他信息资源的获取途径;
e) 组织在俄罗斯联邦和国外出版和发行中心的期刊和其他出版物(包括由中心承担费用),包括向公众宣传中心的活动,包括翻译和出版外语;
f) 确保信息和分析系统、数据库和数字平台的创建、维护,包括方法支持;
g) 为通过竞争性选拔的科学项目提供支持(包括资金支持和审查报告),包括青年科学家开展的项目以及其他项目。
23. 中心有权开展以下非主要活动,但仅限于实现中心成立的目标并符合特定目标:
a) 参与制定在科学、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领域制定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的建议;
b) 以中心和其他有助于形成科学研究发展新方向的科学活动为代价来组织和举办科学活动;
c) 收集、分析和实施由中心出资开展的基础科学研究信息材料;
d) 与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组织签订合同,提供专家服务;
e) 根据合同向商业和非商业组织出售电子信息和分析资源。
三、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24 中心有权:
a) 根据中心批准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和(或)开设代表处;
b) 与国家当局、地方当局、科学、教育、公共和其他组织就与中心范围相关的问题进行互动;
c) 按照既定程序开展国际合作,包括参与国际项目和协议;
d) 开展必要的活动以支持通过竞争性选择的科学项目;
e) 享有与中心的条件、目标和活动相对应且不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相抵触的其他权利。
25. 中心有义务:
a) 确保实施本章程第 22 条规定的中心活动类型;
b) 每年,不迟于报告年度的第一季度,向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科学与高等教育部提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结果的报告;
c)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向俄罗斯联邦国家当局和其他国家机构提供有关其活动的信息;
d) 确保分配给中心的财产的安全、效率和预期用途;
e) 与联邦国家财产管理局协调处置特别有价值的动产和不动产;
f) 向维护联邦财产登记簿的联邦执行机构提交有关中心财产的信息,以便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相关信息录入联邦财产登记簿;
g) 与联邦国家财产管理局协调完成符合“非商业组织”联邦法第 9 条第2款第 13 款规定的标准的重大交易;
h) 根据“非商业组织”联邦法第 27 条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涉及中心的有利益关系的交易获得联邦国家财产管理机构的批准;
i) 对财务、经济和其他活动的结果进行会计核算,保存统计和会计报告,确保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内部财务控制和内部财务审计;
j) 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提交会计和统计报告;
k) 遵守既定的劳动保护规则、卫生和卫生标准、消防和反恐安全要求;
l) 制定和实施反腐败措施;
m) 对中心分配的财政资源的使用进行控制;
n)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履行其他职责。
四。中心管理
26. 中心的合议理事机构是中心理事会、中心理事会主席团和中心董事会。
27. 中心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中心理事会。
中心理事会由最多15名成员组成,包括中心理事会主席、中心理事会当然成员、中心理事会副主席、执行秘书、主要科学家、科学领域的科学、教育、公共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以及联邦行政当局的代表。
中心理事会的组成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任期 5 年。
中心理事会成员不得同时为中心员工,但中心理事会主席、中心理事会副主席除外,中心是其主要工作地点.
中心理事会成员不得参加中心设立的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并且连续担任2届以上中心理事会成员。
28. 中心理事会:
a) 确定中心活动和发展的战略问题;
b) 准备修改中心章程的提案;
c) 对中心主任的活动进行控制;
d) 批准中心理事会副主席、中心理事会执行秘书人选;
e) 批准中心理事会主席团和中心专家委员会主席的组成;
f) 每年批准中心的预算和中心资金使用报告;
g) 在科研领域和竞争领域的类型之间分配从联邦预算中提供给中心的科学项目融资补贴,并确定对科学项目的财政支持数量及其变化;
h) 批准在实施的所有阶段对科学项目进行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i) 决定中心分支机构的设立和代表处的开设;
j) 每年批准一份关于中心活动结果的报告,并提交给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科学与高等教育部;
k) 对中心的活动作出其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