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舰长的一般职责
105. 舰长:
1) 是船上所有人员的直接负责人;
2)是唯一的指挥官,一级、二级或三级舰艇的指挥官是武装部队行政和经济单位的指挥官,按照编制的人员编制;
3)在平时和战时,负责保持船舶既定的战备程度;船舶执行分配的任务、武器的使用和技术手段的使用、船舶的防御和保护;作战训练、教育、军纪、治安、船上人员的道德、政治和心理状况;船上服兵役的安全;船舶武器、军事装备和其他军事财产的状况和安全,组织技术资源和物质资源的支出,及时为战斗单位提供时间和维护武器和技术手段的服务;船舶的物质、技术、财务、医疗和家庭支持;船上内部服务的组织,船上的人员配备,人员的选择和安置;航行安全和船舶操纵控制,船舶停泊安全;遵守国际海事、航空和人道主义法规范,与外国代表(外国船舶、船只和公民)的关系规则;遵守船上的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确保在船上保护国家秘密。
106. 除本宪章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船上高级军官的存在并不免除船长对船舶和履行职责的责任。
107. 舰长有义务:
1) 将舰船保持在既定的战备状态和指定的战役准备状态;
2)管理船上人员的战斗训练和教育;
3) 了解船上人员的商业、道德政治、心理和军事专业素质,并与他们一起进行军事教育和提高专业和职业培训;
4) 了解船舶的结构、适航性和战术技术要素,能够驾驶船舶并使用其上的武器、军事和特种设备;
5) 及时在船上采取措施,将物理场的水平保持在既定规范内;
6) 亲自监督船员值班的培训,检查船员的专业和官方培训的质量,他们的准备水平并寻求改进;
7) 进行舰载作战演习和舰载作战人员训练、集体演习和战术简报,包括为了制定作战单位和舰艇各军种之间的互动;
8)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船舶;
9) 了解并遵守规范从船舶甲板进行的飞机飞行的文件的规定,了解机组人员的培训水平并批准当天计划的航班时间表(对于有航空器的船舶)复杂的);
10) 组织和维护船上内部服务,建立船舶每周例行和值班时间规定,要求维护内部秩序,确定人员制服,兼顾执行的任务和日常计划;
11) 按照本章程的要求会见直属上级(从单位指挥官开始),如果这是当天第一次到达的直属上级;
12) 了解理论基础,能够实际管理船舶生存能力的斗争;
13) 将收到的上级命令(命令)、官方意图和直接下达给舰属单位指挥官的命令通知其副手和助手;
14) 确保船舶遵守防止环境污染的规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停泊设施、锚地及邻近水域的污染;
15)了解与外国代表(外国船舶、船舶和公民)的关系的国际规范、海军礼仪和礼仪,并受其指导;
16) 管理船上核与辐射安全的提供;
17) 每日从高级助理处收到船长的每日报告和船上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关于夜间发生的事件的报告(本章程附录 3 和 4)航行作战单位——天气预报和航行情况变化报告,审议和批准每日计划并下达第二天的命令;
18) 每日接收高级助理关于每日计划执行情况、舰船状态、武器和技术手段、白天事件的报告,接收舰船副舰长关于军政工作的报告船上军事政治工作的状态,道德,政治和心理船上人员的状态和军事纪律;
19) 分析战斗训练状况、军纪、兵役安全和内部秩序,至少每月一次总结和确定改进所取得结果的措施;
20)根据命令,将其所有官方意图通知船舶的高级助理指挥官;
21)根据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内部服务章程管理新到达的增援部队在子单位之间的分配,并在必要时将他们带到军事誓言(承担义务)。
108. 在每个训练期开始之前,一、二或三级舰船的指挥官发出书面命令,确定履行本宪章规定的程序,即《武装部队内部服务宪章》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驻军和警卫服务宪章,授予他管理权。此外,一、二、三级舰长每天对作战单位发出书面命令,并在必要时就战斗训练和其他问题下达书面命令。命令由一、二或三级舰长签署。
109. 船长有义务按照既定程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船舶安全、其武器、军事和特种设备、船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构成威胁。
110. 对于行为不包含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犯罪迹象,但对船舶或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人,船长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武装部队纪律宪章采取安全措施。如果在巡航的船上发现俄罗斯联邦刑事立法规定的犯罪迹象,船长将行使调查机构的权力。
111. 舰长有义务向直接上级报告舰上的所有犯罪和事件,舰长行使调查机构的权力,并通知军事检察官、负责人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军事调查机构和宪兵在第一时间根据环境。
112. 和平时期单独航行(单独航行)的船舶指挥官独立决定船舶武器和军事装备的使用,以确保船舶安全、船员和临时停留人员的生命和健康。船舶,消除船舶、其他受船舶保护和防御的船舶损坏或毁坏的危险。
§ 10.舰长为战役准备舰船的义务
113. 舰长在为战役准备舰船时,有义务:
1)对任务的执行作出决定;
2)确定船舶执行海上任务和无事故航行的准备措施;
3)监督船舶开航准备工作;
4)根据分配的任务组织船舶高级船员的培训,与他们一起研究作业区域,预期的通过路线(包括作业,航行,水文和水文气象关系,关于水雷危险),边界领海、特区、禁区和临时危险区、国际和当地的航行规则和从船舶甲板执行的飞机飞行规则、海峡通过和其他为完成指定任务所必需的问题;
5) 审批初步导航计算和总图初步铺设、计算和机动项目;
6) 亲自检查从其他船舶派往巡航进行航行和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航行训练和航行和航行安全培训;
7) 组织潜水员对船体水下部分进行检查;
8)在完成对既定标准的所有库存验收后,检查和批准潜艇纵倾的计算;
9) 为船上人员提供休息时间;
10) 向编队指挥员报告舰艇出海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和完成交办任务的决定。
114. 出海前,船长有义务澄清或从管理指挥所(控制所、控制中心)收到:
1) 基点出口、过渡路线和任务执行区域的情况信息;
2)沿过渡路线和执行任务的区域的航行规则和制度,航行设备的使用特点;
3) 无线电电子手段和通信手段的工作安排和使用方式、程序和报告条款;
4) 关于实际和预期天气、水文和冰情、雷达可观测性、可能的锚地、风暴区和避难点的信息;
5)有关确保船舶行动所涉及的所有力量的信息,他们行动的区域和方法,与他们互动的程序;
6) 指定的顺序、锚泊(桶、系泊)和离开基点的时间,以及如果作为编队(船组)的一部分进行退出,则船舶在顺序中的位置,指定的部署期间的速度,在发现敌人期间负责观察和行动的部门。
115. 在准备战斗和战役时,舰长必须:
1)根据情况,指定完成指定任务的期限和指定的战役准备时间,开始为战斗和战役进行最后准备的时间,期望它应该是不迟于锚定时间前 15 分钟完成(桶、系泊线);
2)接受舰长助理舰长关于舰艇战斗和战役准备情况的报告;
3)向编队指挥官报告舰艇战斗和战役准备情况;
4) 向管理指挥所(控制所、控制中心)申请出海许可。
116.从锚点(桶,系泊线)射击由船长在指定时间或按编队指挥官(管理指挥所(控制中心,控制中心)的命令)进行。
117. 在紧急出海的情况下,舰长向高级助理发出命令,对舰艇进行战斗和战役的紧急准备。同时,首席助理按照船舶应急准备时间表,在武器和技术手段允许的操作技术标准范围内,尽快准备好本舰作战和巡航的武器和技术手段。用于战斗和巡航。首先,船上人员执行确保从锚(桶,系泊线)安全射击和进入大海的行动。战舰的最后准备工作在移动中或分散区完成。
§ 11.舰长在战役中的义务
118. 除本宪章第 136 条规定的情况外,舰长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独立退出完成指定任务。
119. 当船舶作为编队的一部分航行时,船长必须:
1)了解和理解编队指挥官执行编队任务的意图;
2)以最大效率利用船舶的能力完成分配的任务;
3)保持指定位置(按顺序放置)并根据编队指挥官的信号进行机动;
4)如果根据编队指挥官的计算,编队的路线或令状中的任何船只导致危险,则向编队指挥官报告;
5) 在对船舶安全造成直接威胁的情况下,独立改变航向和速度,并向编队指挥官报告。
120. 当船舶受到损坏或故障时,船舶指挥官必须:
1) 采取措施确保船舶从订单中撤出不会违反连接订单;
2)向编队指挥官报告损坏和故障,采取一切措施消除它们。
121. 为确保航行安全,船舶指挥官有义务:
1) 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船舶航行和操纵的安全;
2) 从最后一次观察的那一刻起,系统地亲自确定船舶的位置,并检查地图上船舶航路的航位推算质量;
3) 控制导航员的工作,以防止他的失误;
4) 控制GKP-BIP-navigator 的计算工作,并使用该计算确保航行安全。
122. 在单独的航行中,船长设定船舶的航向和速度,在潜艇中也设定浸没深度。
123.舰长向编队舰长报告,在从另一个指挥所指挥舰艇的情况下,以规定的方式向本指挥所报告他在海上的位置和行动,到达每个停靠点(端口)并从中退出。
124. 船长有义务根据观测、天气预报、危险水文气象现象的警告,提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防止对船舶、船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以及在困难条件下航行时(包括接近狭窄区域、航行危险、密集航行区域)。
125. 困难条件下航行是指船舶在水文气象、航行和水文条件下(狭窄、接近航行危险、密集航行区域或接近这些区域、能见度有限、船舶位置可疑)和(或)影响船舶安全、船舶可控性和船上人员安全的其他条件。船长亲自评估航行条件并确定其复杂程度。
126. 在困难条件下航行船舶时,船长有义务遵守由海事惯例制定并由国际和当地航行规则制定的所有预防措施。在这些情况下要采取的主要预防措施是:
1)提高船舶或其单个单位、指挥所、战斗所的战备状态;
2) 导航员以最大的精度保持船舶航迹的航位推算,并通过所有可用的手段和方法以确保所需导航精度的频率明确船舶的位置,以及为舵手设置的航向与铺设的航向一致在地图上,调整主要和储备航向指标的读数;
3) 将速度降低到安全速度或停止运动,准备释放锚,锚定以充分澄清情况;
4)在驾驶室(GKP,TsP)与机器控制站和方向盘之间建立直接连接;
5) 连续测量龙骨下的深度,并将其与地图上标明的海深进行比较,点锚以检测危险深度,如有必要,从船舶的航道沿航路进行深度探测船只;控制在其常规位置存在浮动警告标志;
6) 加强视觉、听觉和技术监视,以检测航行危险和照亮海上情况,保持雷达测绘目标的 CIC(BIP,雷达观察哨),确定分歧条件和碰撞风险,计算机动以防止危险接近他们;
7) 实施 CIC(BIP,雷达观测站),监测船舶沿给定路线的准确运动,使用来自海岸监视和交通控制系统的信息进行导航定位;
8) 船长在驾驶室(GKP、TsP)上的持续存在,他和值班人员使用来控制航行安全,包括危险、警告、转向方位、距离、深度、时刻;
9)组织指挥所和战斗所之间的互动,确保航行安全;
10) 禁止通过提供船舶控制的装置的电力和液压切换电源;
11) 禁止在规定时间换表(在航行困难的情况下换表必须得到船长的许可)。
127. 在地方法规禁止无引航员航行的区域,允许船长带引航员。飞行员只有在检查确认其飞行员头衔的文件后才能获准登船。
128. 船上有引航员并不免除船长对船舶的责任和履行其职责以确保航行安全和控制船舶操纵。船舶指挥员委托引航员进行船舶引航,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航行安全。
第 129 条 船长发现引航员不安全、失势、导致船舶陷入危险的,有义务解除引航员职务,记入船舶航海日志,然后按情况处理。 .
130. 船长在驾驶船舶时,有义务根据他的观察和 GKP - BIP - 导航仪的计算数据控制船舶与航行危险相关的位置,以确保航行安全,以及研究通行路线或球道,以便随后自行管理。
131. 舰长和舰上人员在与外国代表(外国船舶、船舶和公民)的关系中,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有尊严地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利益行事,并在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要求,遵守海洋空间的法律制度以及与外国代表(外国船舶、船舶和公民)的关系。
132. 在和平时期,如果这不妨碍在海上遇险的每艘船舶、船只和(或)飞机完成分配的任务,船舶指挥官有义务尽其所能提供援助。在战时,视情况提供援助。
133. 关于所有留在岸上的船员、指挥部和临时在船上的人员,舰长通知海军高级指挥官(必要时,驻军负责人):地方政府,当船舶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时 - 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
134. 完成战役并返回基点后,舰长必须:
1)向编队指挥官报告战役结果,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和船舶状况;
2)采取措施补充库存并消除船上武器和技术设备的故障;
3) 与他们的副手、助手、作战单位指挥官和军种负责人进行战后分析。将分析结果提请船上人员注意。
§ 12.船长在紧急情况下的义务
135. 舰长有义务了解舰船的现状,在分析舰船发展情况和前景的基础上,通过引入舰船时刻表提前改变舰船状态,有信心当船舶的战术和技术要素因损坏或故障而发生变化时管理船舶的技能。
136. 发生事故时,舰长指挥舰船的生存斗争,主要是为完成指定任务创造条件。如果技术上无法完成分配的任务,舰长将采取措施挽救舰船。深信救船是不可能的,指挥官决定弃船。船长是最后一个离开船的。
137. 如果发生危及船舶死亡的事故,船舶指挥官:
1)在和平时期 - 采取措施将船舶降落在最近的浅滩上;
2)在战时 - 在其海岸附近,它在和平时期发挥作用,但在俄罗斯联邦领海之外,它有义务淹没船舶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不可能恢复。
138. 船长有义务采取措施保存特别清单中规定的值班和航行日志、文件和设备。如果无法保存指定的文件和设备或存在被敌人俘获的威胁,则在舰长的直接监督下将其销毁。这艘船的指挥官对他们的彻底毁灭负有个人责任。
139. 舰长和全体指挥人员离开舰船后,完全保留对下属的权利和义务,直至舰员按规定方式解散为止。
第一百四十条 船舶人员被外国船舶(船)营救的,船舶指挥官应当采取措施,遵守该人员对其下达的命令,不得损害武装部队军人的荣誉和尊严。军队。
141. 如果获救人员最终离开俄罗斯联邦领土,船长将寻求一切机会尽快将人员送回俄罗斯联邦最近的基地(港口)或定居点。
142. 如果船舶搁浅(触地)、与障碍物相撞或其他对船舶造成死亡威胁的事件,船舶指挥官有义务按照既定程序立即向管制部门报告指挥所(控制所、控制中心)关于船舶救援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损坏情况、采取的措施、船上人员、消除损坏的措施,并在到达基点时提交书面向编队指挥员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143. 如果船上的船舶、武器和军事装备发生事故,应急船指挥官有义务根据监管法律向委员会提交文件和信息,以便调查事故。俄罗斯联邦和用于事故调查的行政官方文件。
144、在海上与船舶(船)发生碰撞时,船长在未确保与其船舶相撞的船舶(船)能够安全继续前行的情况下,无权离开事故现场。导航。在这种情况下,船长必须利用一切机会与碰撞船(船)的船长(船长)就碰撞造成的损害制定法案。
145.当与外国船舶(船舶)相撞时,船舶指挥官在国际海事法规范和武装部队有效文件的指导下,同时使用所有可能性(如果情况允许)就海事意外草拟双边法令。如对方不作出或拒绝拟定行为,船长应在船舶抵达第一个停靠点或港口后24小时内宣布并拟定海上抗议。
146. 遇有人员落水时,舰长在平时应采取措施营救落水人员,并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护措施后,方可离开救助区。在战时,他根据情况行事。
§ 13.船舶建造和修理期间船长的义务
147. 舰长连同本宪章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任,在平时和战时的船舶建造和修理过程中,负责及时、高质量地准备船舶。维修;培训人员进行损害控制;确保船舶的生存能力;通过船舶人员的力量组织损害控制,并在船舶损害控制期间与工业企业代表进行互动;人员进行的工作的安全。
148. 船长有义务监督船上进行的工作,检查它们的及时性和质量,如果发现缺陷,设法消除它们,组织人员对船舶装置、武器进行研究以及位于其上的技术手段,以便为海试做准备。
149.关于需要对与安装武器和技术手段相关的船舶设计进行更改以提高船舶作战能力,改善人员生活条件和技术手段操作的建议,指挥官船舶通知负责监督该项目船舶设计、建造和维修的海军官员及其直接主管。舰长将技术手段运行情况向海军新建及修理舰艇验收委员会报告。
150. 船舶指挥官有义务禁止在船舶上进行维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