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政府
解析度
2022年7月22日第1313号
莫斯科
关于批准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提供必要信息的规则,以监测电信运营商是否有义务核实订户信息的准确性以及订户的通信服务用户信息的准确性 - 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
根据“通信”联邦法第 44 2条第 1款和第 46 条第 13 款,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
1. 批准所附关于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提供必要信息的规则,以监测电信运营商是否有义务核实订户信息的准确性以及订户(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的通信服务用户信息的准确性。
2、本决议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年。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
席米舒斯京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2022 年 7 月 22 日第 1313
号法令批准
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提供必要信息以监测电信运营商遵守情况的规则
1. 本规则确定了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提供必要信息的条件、程序、组成和格式,以监测电信运营商是否有义务核实用户信息和用户通信服务用户信息的准确性——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包括代表电信运营商提交的信息(以下简称监测所需信息)。
2. 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提供监控所需的信息是通过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系统与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通信领域监管局(以下简称称为信息资源)。
信息资源提供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通信监督局监控所需信息的接收和确认,以及通过使用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全天候提供监控所需信息的可能性在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通信监管局 (https://service.rkn.gov.ru) 官方网站 (https://service.rkn.gov.ru) 上发布的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并由来自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通信监督局的请求和通知的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
3. 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
a) 在本规则生效前获得提供移动无线电话通信服务许可证的人,在收到联邦监管局通知之日起 180 个日历日内提交监控所需的信息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播领域的信息资源投入运营;
b) 在本规则生效后和信息资源投入使用之前获得提供移动无线电话通信服务许可证的,不迟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提交监测所需的信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通信领域监督服务局关于信息资源调试的通知;
c) 在本规则生效和信息资源投入使用后获得提供移动无线电话服务许可证的人员,应在不迟于规定开始之日起 20 个日历日内提供监测所需的信息移动无线电话通信服务。
4. 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媒体监管局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本规则第 3 款“a”和“b”项中指定的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启用信息资源从其输入之日起以任何可用的方式确认收到此类通知。
5. 将电信运营商的系统与信息资源连接起来的组织和技术措施是通过射频业务来实施的。
6. 个人帐户的访问是通过代表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的人使用联邦国家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和信息技术交互的基础设施中的统一识别和认证系统”进行的认证通过的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11 年 11 月 28 日第 977号法令创建的用于以电子形式提供国家和市政服务的系统(以下简称统一识别和认证系统)“关于联邦州信息系统”在提供信息的基础设施中的统一识别和认证系统以及用于以电子形式提供州和市政服务的信息系统的技术交互”,或代表代表行事的人的增强合格电子签名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
7. 连接到信息资源时,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提供以下监测所需的信息:
a) 确认订阅者信息的方法信息和订阅者的通信服务用户信息 - 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以及验证此类信息可靠性的结果:
关于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用于验证用户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用户通信服务用户信息的可靠性的方法 - 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
关于用户信息和用户通信服务用户信息的确认或不确认的事实 - 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可用的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
b) 关于订户的信息和关于订户的通信服务用户的信息 - 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包括:
姓氏、名字、父名(如果有)、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的详细信息(姓名、系列和号码、签发日期), - 对于订户 - 个人;
组织名称、主要国家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 - 对于订阅者 - 法人实体;
姓氏、名字、父名(如果有的话)、身份证件的详细信息(姓名、系列和号码、签发日期)、主要国家注册号 - 对于订户 - 个体企业家;
订阅者的通信服务用户的姓氏、姓名、父名(如果有)、身份证明文件的详细信息(姓名、序列和编号、签发日期)——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
c) 订户和订户的通信服务用户使用的识别模块的功能状态数据 - 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以及与之比较的订户号码,以便识别订户或订户的通信服务用户 - 合法实体或个体企业家;
d) 向订阅者和订阅者(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的通信服务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的数量和期限的信息。
八、本规则第七款“a”-“c”项规定的传输信息格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信息以文本格式传输,用于呈现表格数据;
b) 符号“;”用作数据字段之间的分隔符 (分号);
c) 带有信息的文件的名称格式为“PERYYYYMMDDHHMMXXZ”,其中:
“PER” - 一个静态标识符,表示包含本规则第 7 段“a”-“c”项中规定的信息的文件;
"YYYYMMDDHHMM" - 莫斯科完成文件生成的时间(YYYY - 年,MM - 月,DD - 日,HH - 小时,MM - 分钟);
“XX”——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的网络代码;
“Z” - 一组订阅者或订阅者的通信服务用户 - 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法人实体、个体企业家、个人)。
9. 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提交本规则第 7 款“a”-“c”项中规定的与订户或通信服务用户数据发生变化的订户号码有关的信息从移动运营商的无线电话通信系统到本规则第 8 款规定格式的信息资源的订户 - 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 - 在进行指定更改后的一天内。
本规则第 7 款“d”项中规定的信息由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应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通信领域监督局的要求根据本规则第 10 款提供。
10. 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通信领域监管局通过信息资源向每个用户号码发送自动生成的请求,以提供有关向用户或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的数量和期限的信息在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的自动结算系统发出请求之日之前的最后 30 天内,订户 - 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以下简称请求)的通信服务。
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媒体监督局每天发送的请求数量,取决于俄罗斯联邦数字发展、通信和大众媒体部分配给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的编号资源,如在发送请求之日起,不应超过分配给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的号码总数的 0.05%。
11. 本规则第 7 款“d”项规定的所提供信息的格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信息以文本格式传输,用于呈现表格数据;
b) 字符“.”用于分隔数字的小数部分。(点);
c) 字符“;”用作数据字段之间的分隔符 (分号);
d) 文件名看起来像“CDRYYYYMMDDHHMMXXKKKKK”,其中:
“CDR” - 一个静态标识符,表示包含本规则第 7 段“d”项中规定的信息的文件;
"YYYYMMDDHHMM" - 莫斯科完成文件生成的时间(YYYY - 年,MM - 月,DD - 日,HH - 小时,MM - 分钟);
“XX”——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的网络代码;
“KKKKK” - 请求标识符。
12.移动无线电话通信运营商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使用信息资源提供本规则第7款“d”项规定的信息,原样不变,无需额外处理。
13. 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通信领域监管局在收到本规则第 7 段规定的信息的当日将收到信息的确认发送到个人账户。
14. 如果确定提供了本规则第 7 段中规定的不完整或不可靠的信息,以及无法处理收到的信息,联邦通信领域监管局、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向个人帐户发送通知,告知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需要在此类事实成立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信息。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在收到此类通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重新发送信息。
15. 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根据本规则第 7 和第 14 款提供的信息自其在信息资源中注册之日起被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媒体监管局视为已收到。
由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媒体监管局根据本规则第 10 和 14 段发送的重新提交信息的请求和通知被视为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自其注册之日起收到信息资源。
16. 在监控时,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媒体监管局使用从统一识别和认证系统、转移用户号码数据库、统一国家法人登记册和个体企业家统一国家登记簿、包含俄罗斯联邦人口信息的统一联邦信息登记簿,以及在包含俄罗斯联邦人口信息的统一联邦信息登记簿中未记录的部分的移民登记国家信息系统俄罗斯联邦,有关外国公民类别人口的信息。
17. 本规则第 7 段“a”-“c”项和第 14 段中规定的信息按照标准化建议 R 1323565.1.025-2019“信息技术。信息的加密保护”以加密形式呈现。消息格式保护加密方法”并使用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的增强合格电子签名进行签名。
本规则第 7 段“b”项中规定的信息的呈现由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以哈希码的形式进行,该哈希码按照州际标准 GOST 34.11-2018“信息技术。加密信息保护”计算。哈希函数”。
移动无线电话运营商根据本规则第 7 款提供的信息的处理由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通信领域监督局通过使用信息资源进行,同时考虑到《关于个人数据的联邦法》第 19 条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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