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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 1 日第 31 号俄罗斯联邦立法大会,艺术。5807(中文)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8-23 16:00:26  

根据联邦法第 13 条第 9 关于参与公寓楼和其他不动产的共享建设以及修改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行为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质押关系联邦法律适用 - 考虑到它所确立的特点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1998 7 16 日第 102-FZ 关于抵押(不动产)的联邦法律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353 条规定了质押追随质押主体的一般原则,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质押所担保的义务,可以强制执行。即使质押财产已转入第三方所有,也要对质押财产征收。确保质权人在将质押财产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时的利益是该机构的组成部分,否则质押将无法履行其职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2012 6 28 日的裁决) No. 1247-O,日期为 2014 4 22 No. 755-O 等)。

以下属性决定了质押对成交参与者的吸引力。质押从根本上降低了债权人的风险:只要质押的主体存在,债权人原则上都有权以特定财产为代价获得优先清偿,而不管是谁将权利转让给了债权人。作为保证义务履行的可靠方式,质押是经济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在不动产的建造和流转中应用最为广泛,与该制度相关的关系在许多国家都有规定。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在联邦法律关于抵押(不动产的质押)中,《关于参与公寓楼和其他不动产的共享建设和俄罗斯联邦部分立法法案的修改》《关于无力偿债(破产)》等。

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不吸引大量信贷或投资资金,住房建设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需要向债权人和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担保。贷款的可用性和成本,以及最终产品的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有担保对履行义务的有效性,尤其是质押。因此,抵押制度对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为公民提供住房具有重大影响。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一再指出其公共意义(2008 4 15 日第 319-O-O 号裁决,2016 12 20 日第 2620-O 号裁决,2017 2 28 日第 423-O 号裁决) 2022 5 31 日第 1318-O 号等)。

因此,在建筑市场中实现有担保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和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平衡,包括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不仅可以提高交易对手的信心,还可以提高建筑市场的稳定性。住房建设部门,以及它的进一步发展,即。最后,它对公民也很重要——在建住房的最终购买者。违反既定平衡可能导致债权人和投资者对投资可靠性的信心下降,并导致他们退出共享建设领域,最终对其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指出,由于参与破产案件的人的利益多种多样且经常截然相反,立法者应努力平衡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这实际上是破产案件的公法目标。破产制度,旨在创造条件以保护所有债权人的经济和法律利益,同时尽量减少债务人破产的负面影响。在仲裁法院的破产程序中向债务人提出财产债权的特殊制度不允许在个人基础上满足,允许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确保其财产数量的确定性,创造必要的采取措施克服债务人破产的条件,2001 3 12 日第 4-P号,2005 12 19 日第 12-P2011 1 31 日第 1-P号,2015 5 18 日第 10-P 2019 11 18 日 没有. 36-P2019 12 19 日第 41-P号,2021 7 14 日第 36-P 等)。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律立场( 2000 5 16日第 8-P 号法令2016 2 15 3-P 法令等),请求权和合法权益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35 条规定的保护。同时,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所获得的金额将与其债权金额相等甚至可比,因为破产程序的开始与资源的缺乏密切相关。用于与债权人的和解。破产机制的所有法律监管都基于对此类资源局限性的理解。

同时,有担保债权人的财产权需要保护,这些债权人在关于破产(破产)的联邦法律的含义范围内,不是建设的参与者,并不意味着侵犯了被担保人的权利。这样的。在破产程序的框架内,立法者 -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7 条(第 1 部分)的规定,俄罗斯作为社会国家的政策旨在为体面的生活和自由发展创造条件个人及其第 75 1关于经济和社会团结 - 可能会引入需要优先满足某些类别债权人的债权的法规。他有权确定满足不参与共同建设的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细节。考虑到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352 条第 1 款第 10 项的规定,在本款所列情形以外的情况下,由法律或协议规定的质押终止,立法者有有权表明质押担保的终止,以实现参与破产案件的某些债权人在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的利益平衡。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律立场(2001 5 24 日第 8-P2004 1 29 日第 2-P2010 4 20 日第 9-P 号法令2011 7 20 日第 20-P 等)在修改法律法规时,立法者必须以第 1215 条(第 2 部分)、第 17 条(第 1 部分)的后果为指导, 18, 55(第 2 3 部分)和 75 1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原则,维护公民对法律和国家行为的信任。这意味着保持法律法规的合理稳定性,不允许对使公民状况恶化的制度追溯力,以及在发生变化时无条件保障正在进行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在其实施的监管参数。否则,不仅会与建立法治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信相冲突,而且会侵犯俄罗斯宪法第46条所保障的司法保护权。联邦。

法律上表明前有担保债权人保留以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为代价来清偿债权的权利并不能保证遵守上述原则,因为质押优先权是指特定的财产(质押主体),并且如果前担保债权人在未保全质押的情况下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撤出,则其利息不能被视为具有同等程度的担保。

3.2. 根据关于破产(破产)的联邦法第 201 条第15-2条第 11 对位于其上具有不可分割改进的地块的权利转让进行国家登记,是根据仲裁法院根据国家登记立法对开发商的财产和义务转让给收购人的裁决进行的不动产权利;根据参与共享建筑的立法,开发商对位于其上具有不可分割的改进的地块的权利承诺与确保建筑参与者在参与共享建设的合同下的权利无关的义务和其他不动产标的,自该不动产的转让权向收购人办理国家登记之日起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质押的终止并不导致债权的清偿顺序发生变化,

担保法律关系(质押)的终止本身并不意味着主体的终止,包括质押在内的债权人保留以开发商破产财产中包含的其他财产为代价来满足其债权的可能性,在一般破产程序中,考虑到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的顺序,包括使控制债务人的人承担附属责任。同时,这种情况下要求的真正满足取决于破产开发商的财产是否充足。

因此,根据关于破产(破产)的联邦法第 201 条第10款第 6 款,如果不参与建设的债权人的债权,包括在债权人债权登记册中,则以质押为担保:开发商对在建工程和地块、建设参与人或第三人的权利,直至仲裁法院审理在建工程转让申请的权利,将资金存入存款账户的权利根据本联邦法 201 条第 1 款第14条规定,足以清偿这些债权人的债权的仲裁法院根据本款规定,出卖质押标的所得收益中,百分之六十用于清偿以记名标的物的质押所担保的债务或债务人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债权人的债权,但不得超过担保债务下的债务本金和到期利息。

根据2019 6 27 日第 151-FZ 联邦法律第 16 条第 14 款,如果在 2019 7 1 日之前未使用托管账户与第一施工参与者签订合同,则位于其上的不可分割的改进以及开发商对收购方的义务仅在符合关于破产(破产)的联邦法第 201 10条第 2 款和第 4 款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因此, 关于破产(破产)的联邦法第 201 10条第 3 款第 3  - 保护非参与建设的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在债权人债权登记册中不包含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可以向建设参与人转让在建工程发展商对在建工程标的和地块的权利质押,不参与建设的,或者债权人同意转让在建工程,或者资金已存入保证金的仲裁法院根据同一条第 6 款的规定,停止就所考虑的情况运作。

一项新规定的出台规范了将在建工程转让给为保护公民住房权利而设立的基金的程序,并将其扩大到先前产生的法律关系,使有担保债权人在注销方面的地位恶化由立法者为从开发商(债务人)转移对象的程序提供的满足其索赔的保证,因为在属于2019 6 27 日第 151-FZ 联邦法第 16 条第 14 部分的情况下,有担保债权人只有在开发商拥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才能在开发商的一般破产程序中要求清偿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