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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 18 日第 29 号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第三部分),艺术。5306(中文)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8-22 13:49:53  

2) 在第 16 条中:

a) 在第 3 部分的第 1 条中,中心一词应替换为中心。在对履行认证中心职能并由联邦公证会设立的法人实体进行认证的情况下,本款由联邦公证会和此类认证中心共同履行

b) 添加以下内容的第 2部分:

"3 2.在联邦公证会设立的履行认证中心职能的法人实体获得认可的情况下,该人应对第三方因信任第 3 条规定的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该认证中心颁发的电子签名验证密钥的证书,或证书登记簿中包含的信息。联邦公证会与联邦设立的履行认证中心职能的法人实体承担连带责任。公证处自费承担本部分规定的所有损失,总额不超过 10 亿卢布。

3) 在第172条中:

a) 在第 1 部分:

1 条中的代表法人实体行事的个人应改为获授权行事的人

第二款修改如下:

如果授权书,包括以替代方式签发的授权书,由公证人证明。如果该授权书是通过替代方式签发的,还应提交一份授权书,允许该替代的可能性,并使用本部分第 1 款规定的合格电子签名或合格电子签名公证人,如果授权书由公证人证明。通过将授权书包含在电子文件包中来提交授权书,除非当法人实体相互或与个体企业家、个人或监管法律行为互动时,协议规定了提交此类授权书的不同程序。联邦执行机构,

b) 在第 3 部分第 2 条中,本部分一词应由本部分第 1 段中提及的本部分一词代替,并允许替换,以及由以下机构签发的授权书替代方式,并由根据授权书行事的人的合格电子签名签署,允许替代的可能性。联邦行政当局的监管法律法案未规定提交此类授权书,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对特定监管法律规定的要求通过,本条第 1 部分第 2 款规定的批准

4) 在第 17 3条中:

此类合格证书由联邦执行机构的认证中心创建和颁发,该认证中心有权按照联邦授权机构制定的方式对法人实体进行州注册。同时,个体经营者的行政行为确定了信息系统中电子签名的自动创建和(或)自动验证的责任人,以及该电子签名所签署信息内容的责任人。在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负责在信息系统中自动创建和(或)自动验证电子签名的人是个体经营者

b) 2 条应以下列措辞说明:

如果授权书由公证人认证,则已获得具有替代权的授权书或公证人的合格电子签名。如果指定的授权书以替代方式出具,还需提交一份授权书,允许上述替代,并使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合格电子签名,或公证人,如果授权书由公证人证明。委托书的提交通过将其包含在电子文件包中进行,除非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要求规定了提交此类委托书的不同程序。;如果指定的授权书以替代方式出具,还需提交一份授权书,允许上述替代,并使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合格电子签名,或公证人,如果授权书由公证人证明。委托书通过包含在电子文件包中的方式提交,除非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要求规定了提交此类委托书的不同程序。如果指定的授权书以替代方式出具,还需提交一份授权书,允许上述替代,并使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合格电子签名,或公证人,如果授权书由公证人证明。委托书通过包含在电子文件包中的方式提交,除非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要求规定了提交此类委托书的不同程序。或公证人的合格电子签名,如果授权书由公证人证明。委托书通过包含在电子文件包中的方式提交,除非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要求规定了提交此类委托书的不同程序。或公证人的合格电子签名,如果授权书由公证人证明。委托书通过包含在电子文件包中的方式提交,除非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要求规定了提交此类委托书的不同程序。

5) 17 条第5款的第 1 部分应说明如下:

"1. 17 217 3条中提到根据本联邦法,授权书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要求制定。提交授权书,包括按照授权书的形式以机器可读的电子形式提交,州和市信息系统的运营商可以确定并发布在官方网站上,以供提交文件使用, 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官方网站上. 联邦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上就信贷机构、支付系统运营商、非信贷机构签发的授权书从事活动的金融机构和个体企业家,2002 7 10 日第 86-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记录局、从事精算活动的人员以及联邦公证处联邦公证会官方网站在信息-电信网络互联网上获得公证人认证的授权书。如果授权书的形式未定义且未发布,则应用由授权的联邦机构生成并发布在州和市政服务的单一门户上的授权书形式。这些形式的授权书必须符合授权联邦机构制定的统一要求。经此类授权书证明的权力,本联邦法第1 条。作为联邦州信息系统运营商的联邦行政当局有权确定在此类联邦州信息系统运行期间以电子形式提供授权书的附加要求。

 

第五条

 

1. 本联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生效,但本联邦法第 1 条第 12 款、第 2 条和第 4 条除外。

2. 本联邦法第 1 条第 12 款、第 2 条和第 4 条自本联邦法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3.在国家公证处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公证档案文件,由私人执业的公证员临时保存,保存期限在本联邦法律实施之日前未届满的,适用自本联邦法律正式公布之日起 4 年内,将其转移至俄罗斯联邦相关公证机构的公证档案库保存。

4. 形成案件的公证文件,在本联邦法生效之日完成的程序,根据相应主体的公证机构的决定,移送相关公证机构的公证档案。俄罗斯联邦根据其批准的时间表,在本联邦法律正式公布之日起 10 年内移交这些文件。

 

 

俄罗斯联邦总统 V. 普京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2022 7 14

339-F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