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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采购计划法-国防采购计划法的执行法令执行日期2017.9.22.(中文版)第65-72条

发布人:春秋智谷  /  发布时间:2022-08-16 18:04:24  

第六十五条(国防物资生产、销售合同的咨询等)

 

() 政府机关以外的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与国防承包人订立国防物资制造、销售合同,取得批准的,应当提出批准申请。与国防采购计划管理局的管理员签订制造和销售国防材料的合同。

 

(二)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收到第(一)款规定的批准申请的,应当在三个月内结合军队需要决定是否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及其国防承包商。

 

第六十六条(军用枪械、刀剑、炸药等许可制造条件等)

 

(1) 军用枪支、刀剑、炸药等(以下简称“军用枪支等”)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须经国防采办署署长许可的情形该法案的内容如下:

 

一、拟从事军用枪支等制造的;

 

2、拟增加军用枪支等制造项目的;

 

三、拟新建、扩建军用枪支等生产设施的;

 

4.拟使用新建、扩建的军用枪支等生产设施的;

 

5. 有意出口或进口军用枪支等的;

 

六、转让、取得军用枪支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a) 依据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并批准国防物资销售合同的;

 

(b) 根据采购合同向武装部队交付军用枪支等的;

 

七、携带军用枪支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a) 携带由根据第 1 款获得制造许可的人在制造设施内制造的军用枪支等的;

 

(b) 依第5款取得进出口许可、依第6款取得转让、取得许可的人(包括未经转让、取得许可而转让或取得的)、保管许可第八款运输许可(包括未经许可擅自运输的) 根据第九款许可停用(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停用) 携带军用枪支, 等等。;

 

八、拟将军用枪械等存放于依第四款准许使用之制造设施以外之场所者;

 

9. 携带军用枪支等的,但下列情况除外:

 

(a) 在根据第 4 款准许使用的制造设施内运输军用枪支等的;

 

(b) 运输国防发展局正在开发的军用枪支等;

 

(c) 如果他/她打算运输军用枪支等少于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设定的数量;

 

10. 打算废弃军用枪支等的,但下列情况除外:

 

(a) 废弃军用枪支等时,在根据第 4 款许可的制造设施的制造过程中发现缺陷的;

 

(b) 军用枪支等的使用量低于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设定的数量。

 

(2) 欲根据第 (1) 款获得许可的人,应按照国防部令的规定,向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提出许可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1)款第4项获得军用枪支等生产设施使用许可的,应当自新建或者扩大生产设施之日起20日内提出申请。设施齐全。

 

(3) 如果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根据第 (2) 款的许可申请授予许可(仅适用于第 (1) 款第 4 款和第 8 款的许可),他/她应决定是否考虑到以下要求,授予此类许可。在这种情况下,他/她应要求国防发展局局长对军用枪支等的制造设施和储存设施(以下简称“制造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反映其中的结果:

 

1. 确保生产设施与邻近居民区之间的安全距离;

 

2. 确保制造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

 

3. 确保生产设施的安全;

 

4.根据武装部队的需求,确保适当的供应和质量保证的维持。

 

(4) (1)款规定的军用枪支等许可手续及第(3)款规定的许可等的具体事项,由国防部令规定。

 

(5) 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认为需要安全时,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可以要求国防部长指定的军事单位的指挥官护送军用枪支等的运输。

 

[本条经200971日第21596号总统令全面修改]

 

第六十七条(原料储备)

 

(1) 国防承包商根据本法第 55 条规定必须储备的原材料种类和数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由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规定。

 

(2) 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可以将其根据第(1)款必须储备的原材料的详情通知相关国防承包商,并据此责令其储备原材料。

 

(3) 国防承包商收到第 (2) 款所指的命令后,应自命令之日起一年内储备原材料,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储备原材料,它应将原因和预定保留日期通知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的管理员。

 

68条(出口许可等)

 

(1) 根据本法第 57 条第 1 款拟从事出口或中介业务的人,应向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提交出口或中介业务报告,并附上规定的文件根据国防部令。  <2010101日第22413号总统令修改>

 

(2) 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在收到根据第 (1) 款提交的报告后,应向相关报告人出具出口或中介业务报告证明。  <2010101日第22413号总统令修改>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主句的规定,取得国防物资和国防科学技术出口许可或者进行贸易中介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许可。国防部令规定的出口或贸易中介,连同国防部令规定的文件,提交给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由2015922日第26538号总统令修改;2017620日第28117号总统令>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准予出口的国防物资和国防科学技术的范围,由国防采购计划管理局局长规定。

 

(五)在出口国防物资和国防科技时,根据本条第(四)款要求购买国政府提供合同履行和质量保证的,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可以遵照执行。随之。  <2008229日第20675号总统令修改;2013 3 23 日第 24413 号总统令;2015922日第26538号总统令>

 

(6) 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可以根据本法第57条第4款,限制本法第34条第1款所述的重大国防物资和国防科技的出口或订单协调,在以下每种情况下:   <2009 7 1 日第 21596 号总统令修改;2010 10 1 日第 22413 号总统令;2015922日第26538号总统令>

 

一、为国际和平、维护安全、国家安全之必要;

 

(二)出口重大国防物资和国防科技,可能发生外交摩擦的;

 

(三)需要遵守政府间签订的对外技术进口协议或者战略物资出口管制协议的;

 

4、国内主要国防物资出口企业与国防科技企业之间的过度竞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

 

5、出口质量没有保证的物品,或者出口不合格物品的;

 

6. 担心国防物资出口后对随后的战争供应的援助可能受到阻碍的;

 

七、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的。

 

(7) 该法第57条第2款的但书中的“总统令规定的情况,例如对派遣到海外的大韩民国武装部队的规定”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第26538号总统令新增, 2015 9 22 日;2017620日第28117号总统令>

 

(一)主要国防物资和国防科技供给国军外派使用的;

 

2、为驻外使馆、使馆提供重大国防物资和国防科技的;

 

3. 主要国防物资和国防科学技术供应用于保障韩国机队或军用飞机安全的紧急维修用途。

 

(8) 删除。<2017620日第28117号总统令>

 

第六十八条之二(军火销售代理登记)

 

(1) 拟依本法第 57-2 条第 1 项规定登记军需品销售代理的人,应提交军需品销售代理登记申请(包括电子形式的登记申请)。国防部向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提交以下文件(包括电子文件):

 

1. 其代表和执行人员的简历;

 

2. 就业现状,如员工总数、国防采办项目相关员工人数、姓名等;

 

3. 本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的诚信承诺;

 

4. 国防部令规定的担保。

 

(2) 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在收到根据第 (1) 款提交的申请时,应根据《电子政府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通过共同使用行政信息来确认以下文件: 、申请人不同意第二款、第三款确认的,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如为商业登记证,参照复印件):

 

1. 法人,法人登记证;

 

2.个人的,居民登记证复印件;

 

3.商业登记证。

 

(三)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接到第(一)款规定的弹药销售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书。核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法第五十七条之二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及有关事实后提出申请。

 

(四)根据本条第(三)项规定需要核实有关事实的,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可以在十五日内延长颁发登记证书所需的期限,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以及延长期限。

 

【本条由20161129日第27618号总统令新增】

 

第六十八条之三(军火销售代理变更登记等)

 

(1) 本法第 57 条之 2 2 项中的“总统令规定的重要事项”是指以下内容:

 

1. 代表和执行人员;

 

2. 公司名称;

 

3. 营业地点的位置和联系方式。

 

(2) 依本法第五十七条之二第二项规定办理军品销售代理机构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弹药销售代理机构变更登记申请(含变更登记申请)。国防部法令规定的电子形式的变更),自该等变更提交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之日起 30 天内,连同以下内容:

 

一、证明事项发生变更的文件;

 

2、登记证(仅适用于登记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

 

(3) 变更登记相关文件的审查和登记证明书的核发程序,准用第68条之二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

 

(4) 军火销售代理人在本法第 57-2 条第 4 款规定的登记有效期过后,仍打算继续从事军火销售代理业务的,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续展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至届满前一个月,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续展登记和发给登记证的程序,准用第六十八条之二的规定。

 

(五)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应当将续展登记手续和有效期届满的情况预先通知相关军火销售代理人,除非其在期限内申请续展,否则,不迟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

 

【本条由20161129日第27618号总统令新增】

 

68-4 条(听证)

 

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拟根据本法第 57 条之三第 1 款规定撤销军火销售代理登记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本条由20161129日第27618号总统令新增】

 

第六十八条之五(销售佣金的报告)

 

(1) 本法第 57-4 条第 1 款中的“总统令规定的规模以上的项目”是指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打算签订的合同预算至少为200 万美元。

 

(2) 国防采办项目管理署署长对项目(以下简称“销售佣金申报项目”)进行竞争性招标的,应当申报佣金等报酬,(下称“销售佣金”)根据本法第 57-4 条第(1)款,他/她应明确该项目须在招标中报告销售佣金,并在他/她进入私人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前,应将项目需申报销售佣金的事实通知合同另一方或中介或代表相关合同的军火销售代理人。

 

(3) 依据本法第 57-4 条第 1 项的规定申报销售佣金的人,应向行政长官提交关于销售佣金、销售佣金等合同当事人的报告。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进行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在《国家加入合同法》第 43 条规定的通过谈判缔结的合同的情况下,参考提案)在竞争性情况下在私人合同的情况下,在他/她签订合同之日之前:前提是他/她在提交投标或建议书的截止日期之后或他/她的日期之后签订了有关销售佣金的合同签订私人合同,他/她应在签订有关销售佣金的合同后 30 天内将报告提交给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

 

(4) 根据本法第 57-4 条第 2 项规定变更申报事项者,应在变更事项后 30 日内向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提交变更报告。

 

【本条由2017620日第28117号总统令新增】

 

第六十九条(欺诈收益等的追回)

 

(1) 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根据本法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追回欺诈收益和附加税款(以下简称“欺诈收益等”)时,他/她应提供付款通知书,须载明骗取事实、骗取金额等内容、付款期限、提出异议的方式、期限等。  <2017620日第28117号总统令修改>

 

(2) 根据第 (1) 款被通知的人应在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将欺诈收益等支付给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指定的组织。

 

(3) 本法第58条规定的附加费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如附表1所示。   <2017620日第28117号总统令新增>

 

第七十条(参加投标资格的限制等)

 

()企业、科研机构的代表或者负责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诚信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可以限制其任职资格在招标参加不小于一一个月也不超过五年,由国家国防部的条例订明,以及撤销或终止合同,如果有的话,就该违规:   <号总统令修订224132010101日;2016 3 31 日第 27079 号总统令;2017620日第28117号总统令>

 

1. 签订协议,向有关公职人员(包括委员会成员、分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门成员)提供或他/她给予金钱或物品、娱乐等) 与国防采办计划相关的决策、投标、中标或订立或执行合同有关;

 

2. 要求提供有关国防采办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已被要求提供此类信息的;

 

3、擅自向第三方提供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了解到的研究结果等具体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泄露该具体信息的;

 

4. 与分包商订立或履行分包合同时,利用其作为主承包商的支配地位,收受分包商财物,或者有不正当、不正当行为的。国防工程。

 

(2) 本法令未规定的关于以违反诚信承诺为由限制参加投标资格的事项,适用国家缔约合同法实施法令。

 

(三)第(一)项规定的参加投标资格的限制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项,由国防部令规定。  <2010101日第22413号总统令新增>

 

第七十一条(授权委托)

 

(1) 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根据该法第 61 条将下列职责委托给国防发展局局长:   <2009 7 1 日第 21596 号总统令修改;20131217日第25003号总统令>

 

一、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承办机构的选择及研究开发项目的受理等必要的公告;

 

1-2。与本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原型制造商的选择和管理(仅限于第24条第(3)款规定的国防发展局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

 

2、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合同的订立和管理;

 

三、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后段规定的军用枪支等生产设施、储存设施的安全检查。

 

(2) 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应根据该法第 61 条将下列事务委托给国防技术和质量局局长:   <由总统令第 21596 号修改,2009 7 1 日;2014 11 4 日第 25685 号总统令;2016 3 31 日第 27079 号总统令;2016 7 19 日第 27344 号总统令;2017 6 20 日第 28117 号总统令;2017922日第28339号总统令>

 

一、选定、承包、管理从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先行研究相关调查或分析的研究机构或企业,管理第十七条规定的先行研究事项中的先行研究成果数据( 1) 法案;

 

2. 控制不影响弹药所需作战能力的设计错误、修正等形状细节(仅限于根据第3款出具检查报告的情况)、时间表和费用在本法第26条第3款和本令第32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形态细节控制事务中,在批量生产和运维阶段增强军事力量所产生的费用;

 

(三)在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质量保证事项中出具国防采办计划管理局局长指定的武器系统和军事力量保障系统的检查报告;

 

4、本法第29条之二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的受理、审查、更新和岗位管理审查;

 

5. 进行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3项规定的测试和评估相关的测试;

 

六、监督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军用枪械等之运输及废弃;

 

七、协助进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海外市场调查分析,发现有前景的出口项目和技术开发;

 

八、确认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国防承包者所储备的原材料种类和数量。

 

第七十二条(行政罚款的征收标准)

 

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罚款标准,按附表二规定。

 

【本条由2017620日第28117号总统令新增】

 

 

附录  附加物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 <2006 6 12 日第 19507 号总统令>

 

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  附录 <2007 6 28 日第 20120 号总统令>

 

本法令自200774日起生效。

 

附录  附录 <2008 2 29 日第 20675 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 <2008 10 20 日第 21087 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 <2008 12 31 日第 21214 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 <2009 1 7 日第 21255 号总统令>

 

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  附录 <2009 3 18 日第 21351 号总统令>

 

第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