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政府
命令
2022 年 7 月 13 日第 1903-r 号
莫斯科
1. 批准俄罗斯财政部提交并同意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与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政府海关事务合作互助协定标准草案俄罗斯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附件)。
2. 俄罗斯FCS:
根据本命令批准的标准协议草案,指导俄罗斯联邦政府与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外国政府之间关于海关事务合作与互助的协议草案的准备工作;
与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海关部门(授权机构)就缔结海关事务合作与互助政府间协定进行磋商。
3. 向俄罗斯财政部按照既定程序,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关于就海关事务合作与互助进行谈判和缔结相关政府间协定的建议。
俄罗斯联邦政府主
席米舒斯京
示例项目
俄罗斯联邦政府与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政府之间关于海关事务合作与互助的协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和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外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违反海关立法损害缔约各国的安全以及缔约各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
考虑到发展缔约方国家间贸易和经济关系的需要,
考虑到确保准确计算海关付款以及遵守禁令和限制、控制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性,
认识到需要在打击假冒产品国际贸易领域开展积极合作,
认识到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旨在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以及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国际标准,
遵循经修正 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 1972 年议定书修正的 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 年 2 月 21 日的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非法流通1988 年 12 月 20 日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考虑到 1953 年 12 月 5 日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行政互助的建议,
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第1条
概念的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请求的海关服务”——根据本协议收到海关事务协助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和(或)提供此类协助的海关服务;
“请求海关”是指根据本协议提出请求和/或接受此类协助的海关;
“信息”——任何信息,包括数字和照片、报告、文件、它们的核证副本或以任何形式和在任何媒体上传输的任何其他信息;
“知识产权”——理解为 1967 年 7 月 14 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第 2 条规定的含义;
"控制下交付" - 从缔约方国家领土出口、进口到缔约方国家领土或通过缔约方国家领土过境的非法或可疑麻醉药品托运的方法、精神药物或替代它们的物质以及其他非法转移的货物,允许在缔约方国家主管当局知情并在其控制下进行,以查明参与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其他非法运输的人员商品;
“假冒商品” - 包含知识产权对象(版权和相关权利的对象、商标、地理标志、商品原产地名称)的商品,在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制造和(或)越过缔约方国界。缔约国立法规定的权利人的权利;
“人”——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经 1972 年议定书修正的 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 年 2 月 21 日精神药物公约和缔约方国家名单;
“前体”——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品,列入 1988 年 12 月 20 日《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附件表一和表二;
“可疑金融交易”——对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利用金融资源进行的交易,无论其实施形式和方式如何,具有缺乏明确经济意识和明显合法目的的迹象,可用于将资金撤出境外,为“灰色进口”和随后的退税提供资金,以及将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其他非法目的;
“海关服务”:
在俄罗斯联邦 - 联邦海关总署;
在外国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关支付”——关税、税款、海关费用和其他支付,根据国际条约和各国海关监管领域的行为委托给缔约方每个国家的海关当局收取缔约方;
“海关立法” - 缔约方每个国家的一套法律、附则和国际条约,其适用和执行直接委托给海关部门,以及海关部门发布的任何法律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关于进出口、过境货物、手提行李和旅客行李、货币和其他贵重物品、国际邮政物品、征收关税、提供缴纳关税的优惠、制定禁令和限制,以及对跨越缔约方每个国家边界的货物流动的控制;
“海关违法行为” - 任何违反或试图违反海关法规的行为。
第二条
本协议的主题
一、缔约双方的合作应根据其国家法律和缔约双方缔结的国际条约进行。
二、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的规定,通过各自国家的海关服务:
a) 根据本国法律交流打击海关犯罪的信息;
b) 在预防、调查和制止海关违法行为方面提供互助;
c) 交换有助于海关监管的信息,以正确适用海关法规,申报有关货物分类、海关价值和原产地的信息,以及收取海关款项;
d) 协助核实提交给缔约国海关当局的进出口文件的真实性;
e) 在旨在预防、调查和制止海关犯罪的新手段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测试领域,以及在培训人员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经验方面开展合作;
f) 交换信息以防止进口假冒商品;
g) 在预防、侦查和制止对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可疑金融交易领域开展合作;
h) 交换与缔约方国家领土之间运输的货物有关的外贸统计数据。
三、本协定项下的互助是根据被请求海关所在国的法律在其权限和能力范围内提供的。
第三条
加快海关手续
一、海关经双方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货物和车辆在缔约双方领土之间的国际运输,为发展合法贸易创造有利条件,增加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缔约方国家。
2. 海关相互承认海关识别方式(印章、印章、印章等海关同意的识别方式)、海关文件。
第四条
信息交流
1. 海关主动或根据请求,相互提供确保适当遵守海关法规所需的信息,包括有助于海关控制申报信息准确性的信息:
a) 货物的完税价格和货物的分类代码;
b) 遵守在缔约方国家领土内进出口货物的禁令和限制、知识产权;
c) 对可疑金融交易的识别,包括在国外非法提取资金的事实的确立;
d) 关于货物的原产地;
e) 关于在缔约方国家领土之间流动的货物,有关这些货物的信息可能有助于确保适当遵守海关法规。
2. 海关部门主动或根据请求,相互提供有关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行动的信息,这些行动导致或可能导致实施与下列货物有关的海关犯罪:
a) 武器、弹药、炸药和爆炸装置;
b) 对缔约一方国家具有历史、文化或考古价值的艺术品和古物;
c) 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有害的有毒物质和货物,和(或)放射性物质;
d) 根据缔约一方国家的法律征收高关税的货物;
e) 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
f) 现金和(或)货币工具;
g) 1973 年 3 月 3 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的对象;
h) 假冒商品;
i) 贵金属和宝石,以及由它们制成的产品。
3. 海关部门主动或根据请求,相互提供有关计划或实施的行动的信息,这些行动构成与货物跨越一国边界的合法性有关的海关犯罪缔约方,通过缔约方领土过境的货物运输,以及:
a) 涉嫌准备、犯下海关罪行或犯下海关罪行的人;
b) 关于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用于非法流通的货物;
c) 用于或怀疑用于在缔约方之一国境内实施海关犯罪的车辆和集装箱;
d) 用于实施海关犯罪的新方法和手段;
e) 进口到一方国家领土的货物是否从另一方国家领土合法出口;
f) 从一方国家领土出口的货物是否合法进口到另一方国家领土;
g) 关于进口到缔约方之一国家领土的货物所依据的海关程序。
4. 本协议中规定的信息可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传输。同时,必须转移解释和使用该信息所需的所有相关材料和文件副本。文件的核证副本是主动或根据上诉转移的。
5. 仅当其核证副本不足时,才要求提供原始文件。原始文件在需要到期后立即返回给提供它们的海关服务。
第五条
在执法框架内监视人员、货物和车辆